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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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征税协定的应用

时间:2025-11-28 点击:3

双重征税协定在跨境法律服务中的关键作用

在全球化不断深化的背景下,跨国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服务机构,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业务。然而,跨境执业往往伴随着复杂的税务问题,其中最突出的便是双重征税风险。双重征税是指同一笔收入在两个或多个国家被重复征税,这不仅增加了客户的财务负担,也削弱了法律服务的国际竞争力。为应对这一挑战,我国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为跨境法律服务提供了明确的税务规则框架。律所案例中频繁出现的涉外争议,恰恰反映出税收协定在实务中的重要性。

税收协定的核心机制:来源国与居民国的划分

税收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通过明确“来源国”和“居民国”的管辖权来避免重复征税。在法律服务领域,若一名中国律师受聘为境外客户处理某国法律事务,该服务的提供是否构成在该国“常设机构”或“实质性经营活动”,将直接影响是否应就相关收入在该国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第十三条,如果律师仅以独立身份提供专业服务,且未在该国设立固定营业场所,则通常不构成常设机构,其服务收入应由其居住国(即中国)征税。这一规定有效防止了非居民律师因临时跨境服务而被东道国强制征税。

律所案例解析:德国客户委托中国律师处理并购项目

在某实际案例中,一家德国企业聘请上海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协助其完成一项在奥地利的并购交易。该项目涉及大量尽职调查、合同起草及谈判支持,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尽管律师团队多次赴奥地利进行现场工作,但全程未设立办公室,所有工作均通过远程协作完成。德国方面最初要求按奥地利税法缴纳15%的预提所得税,理由是律师在奥地利境内提供了实质性服务。经我方援引中奥税收协定第12条关于“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结合无常设机构、无固定营业场所等事实,成功主张该笔收入应由中国税务机关征税,最终奥地利税务部门撤销了征税决定。此案凸显税收协定在维护律所合法权益方面的实际效力。

服务性质与实质判断:如何界定“独立个人劳务”

税收协定中对“独立个人劳务”的界定是律所能否享受协定待遇的关键。根据我国与多数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若律师以独立身份提供法律服务,且不依赖于某一特定雇主或长期受雇于某国实体,则可被视为独立个人劳务,从而适用更低税率或免税条款。在实践中,法院和税务机关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服务的自主性、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服务地点的临时性、收入支付方式以及是否使用本地资源等。例如,在一起涉及新加坡客户的案件中,我方律师虽在新加坡短期驻场,但所有工作指令来自中国总部,客户付款亦通过中国账户结算,最终被认定为“独立个人劳务”,未触发新加坡源泉扣缴义务。

协定条款的灵活运用:避免“税收陷阱”与合规风险

尽管税收协定提供了保护,但若律所未能准确识别协定适用条件,仍可能陷入“税收陷阱”。例如,某些国家对“专业服务”设有特殊条款,如法国对外国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征收3%的增值税附加税,即便依据中法税收协定可免于征税,若未及时申报豁免,仍可能面临追缴。因此,律所在承接跨境业务时,必须建立事前税务评估机制,包括确认客户所在国是否与我国签署税收协定、该协定是否包含对法律服务的特别条款、以及是否有后续报告义务。同时,需确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服务不构成常设机构”、“收入由中方居民国征税”等表述,以增强法律保障。

跨境合作中的税务合规协同机制建设

随着律所国际化布局加速,内部税务合规体系的构建愈发重要。部分大型律所已建立专门的跨境税务合规团队,负责定期更新各国税收政策动态、审查国际项目合同条款,并与境外合作方共享税务信息。在一次涉及东南亚多国的知识产权诉讼项目中,我们通过提前比对各国税收协定,发现其中一国虽与中国有协定,但未对“法律服务收入”作出明确排除,存在被征税风险。经与当地合作律所协商,调整了服务交付模式,将部分工作转移至中国境内完成,从而规避了潜在税负。这一经验表明,主动运用税收协定并非被动防御,而是可作为业务策略的一部分,优化全球资源配置。

未来趋势:数字服务与税收协定的适应性挑战

随着远程办公、电子化服务成为常态,传统“物理存在”标准在判定常设机构时面临挑战。欧盟最新税收指引提出,若律师通过数字化平台持续向某国客户提供法律分析服务,即使未实地访问,也可能被认定为构成“虚拟常设机构”。这一趋势对我国律所提出更高要求——必须重新审视服务交付模式,合理设计合同结构,避免因技术手段的便利而无意中触发东道国的征税权。同时,我国也在推动与更多国家升级税收协定,增加对数字经济活动的适用条款,未来有望形成更清晰的跨境法律服务税收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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