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法律属性与资产所有权的基本界定
在现代金融体系中,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兼具融资与租赁功能的交易模式,广泛应用于设备采购、基础设施建设及企业设备更新等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一定义明确了融资租赁的核心特征:三方主体(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标的物特定化以及租金分期支付机制。在该类合同中,尽管租赁物实际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但其所有权归属问题却常引发争议。尤其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承租人发生违约、破产或被强制执行,出租人能否主张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厘清的关键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中所有权归属的立法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融资租赁的资产所有权归属主要由《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予以明确:“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该条款确立了“形式上归出租人所有”的基本原则,即即便租赁物在物理上由承租人实际控制,其法律上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出租人。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出租人债权保障的重视,防止承租人通过破产程序规避债务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所有权认定标准,强调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同时结合交付、登记、资金流向等综合判断。因此,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倾向于依据合同实质内容推定所有权归属。
融资租赁中所有权归属的司法实践判例解析
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迅猛发展,相关纠纷数量显著上升。在多个典型案例中,法院均支持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例如,在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融资租赁纠纷案中,承租人因未能按期支付租金被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尽管租赁物长期由承租人占有使用,但合同明确约定“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且出租人已履行付款义务并完成交付手续,故判决确认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并准许其行使取回权。另一案例中,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主张租赁物应纳入破产财产,法院驳回该主张,指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不构成破产财产”,理由正是基于《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的明确规定。此类判例反映出司法机关对融资租赁制度中“所有权保留”机制的高度认可。
特殊情形下所有权归属的争议与突破
然而,在部分复杂交易结构中,所有权归属问题面临挑战。例如,当租赁物为定制化设备或涉及知识产权的软件系统时,若合同未明确约定所有权转移条件,或存在“名义租赁+实际买卖”的混合特征,法院可能认定该合同实为买卖关系,从而否定融资租赁的性质。在此类情形下,出租人难以援引《民法典》关于所有权保护的条款。再如,某些“售后回租”模式中,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后立即租回,若缺乏真实融资目的或存在虚假交易痕迹,法院可能认定该行为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进而否定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主张。此类案件提示我们,融资租赁合同的设计必须符合真实交易意图,避免形式合规但实质失衡。
登记制度在所有权保护中的关键作用
为增强融资租赁中所有权的公示效力,我国自2020年起施行《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将融资租赁纳入全国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系统。根据该制度,出租人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以对抗第三人善意取得。一旦完成登记,即使承租人擅自转让租赁物或设定其他担保权益,出租人的所有权也将受到优先保护。在多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已登记的融资租赁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有效排除第三方权利主张的依据。由此可见,登记不仅是形式要件,更是实现所有权保护的实质性手段。律所实务中,建议客户在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时,同步完成登记操作,以构建完整的权利屏障。
律师在融资租赁所有权争议中的专业应对策略
面对日益复杂的融资租赁纠纷,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案件时需从合同设计、证据固定、风险预警等多个环节介入。首先,在合同起草阶段,应明确约定租赁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交付方式及所有权归属条款,避免模糊表述;其次,在履约过程中,保存好付款凭证、交割单据、催收记录等关键证据;再次,在发现承租人违约或存在破产风险时,及时启动取回程序,并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最后,在诉讼或仲裁中,充分运用登记信息、合同文本、行业惯例等作为证明所有权归属的有力支撑。尤其在跨区域、跨境融资租赁案件中,律师还需熟悉不同法域对所有权认定的差异,制定差异化应对方案。
未来趋势:数字化与智能化背景下所有权保护的新挑战
随着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在融资租赁领域的应用,租赁物的状态监控、使用轨迹追踪、自动扣款机制逐步实现自动化。部分平台已开始尝试通过智能合约实现租金支付与资产控制的联动。在这种新型模式下,所有权的动态管理成为可能,但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当系统自动触发资产锁定或远程停机时,是否构成对承租人使用权的过度干预?若系统故障导致误操作,责任如何划分?这些议题虽尚处探索阶段,但已引起学界与实务界的关注。未来,如何在保障出租人所有权的同时,兼顾承租人合理使用权,将成为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