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资企业股权质押纠纷的法律背景与现实挑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化,跨国投资与国际合作日益频繁,国际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 JV)作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实现资源互补的重要形式,逐渐成为全球商业版图中的关键角色。然而,在合资架构中引入股权质押机制,虽在融资与风险控制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却也埋下了复杂的法律隐患。近年来,因股权质押引发的争议频发,尤其是在涉及不同法域、不同司法体系的跨境交易中,法律适用、管辖权确定、执行效力等问题尤为突出。此类纠纷不仅考验企业的合规管理能力,更对律师事务所在跨境法律服务中的专业素养提出更高要求。
案例背景:跨国股东间股权质押协议的签署与履行
本案源于一家注册于中国上海的中外合资企业——华瑞科技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1.5亿美元,由中方企业“华瑞集团”持股60%,外方股东“星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股40%。为满足企业扩张所需资金,双方协商决定以合资企业股权作为担保物,对外进行融资。2021年,外方股东星辰公司以其持有的40%股权向某国际金融机构设定质押,并完成工商登记及境外公证手续。根据协议约定,若星辰公司在两年内未能偿还贷款,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股权。然而,两年后债务逾期,债权人启动追偿程序,而华瑞集团以“未获知情”“未经董事会决议”为由,拒绝配合股权变更登记,引发实质性争议。
法律争议焦点:股权质押的合法性与程序合规性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外方股东单方设立股权质押是否符合合资企业章程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必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尽管该条款未明确提及“质押”,但实践中普遍认为,股权质押属于权利处分行为,应视为“转让”范畴,需履行同等审批程序。然而,星辰公司仅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质押备案材料,未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导致华瑞集团主张该质押行为无效。此外,债权人主张其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及国际惯例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该主张在内地法院审理中面临适用障碍。
跨境法律冲突与司法管辖权的博弈
由于债权人总部位于新加坡,且贷款合同明确约定适用新加坡法律并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管辖,案件进入国际仲裁程序。然而,华瑞集团在中国境内提起确认股权质押无效的民事诉讼,形成“平行诉讼”局面。根据《纽约公约》相关规定,虽然新加坡仲裁裁决可在中国申请承认与执行,但前提是裁决不违反中国社会公共利益或强制性法律规定。在此背景下,中国法院审查重点转向:该质押行为是否构成对中方股东合法权益的侵害,以及是否存在规避中国监管的行为。同时,外方股东声称其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质押系基于真实融资需求,且符合其母国法律,不应被中国法院否定。
律师团队的介入与策略应对
本所接受华瑞集团委托后,立即组建跨境并购与争议解决专项小组,全面梳理合资企业章程、公司章程、股东协议、贷款合同、质押登记文件等核心证据。团队首先从程序瑕疵入手,指出外方股东未履行董事会决议程序,违反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主张质押行为自始无效。其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强调“涉外股权质押若影响中国境内企业治理结构,应受中国法律约束”。同时,团队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提交反请求,主张外方股东存在欺诈与重大过失,损害合资企业稳定运营。在证据链构建中,特别调取了外方股东内部邮件记录,显示其明知未获审批仍执意操作,进一步强化了主观恶意认定。
调解与和解路径的探索
面对诉讼成本高昂与执行不确定性,本所推动双方进入调解程序。通过组织多轮磋商,提出分阶段解决方案:外方股东同意将其质押股权按评估价折算为现金补偿,用于清偿债务;同时,华瑞集团承诺协助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确保合资企业经营不受影响。该方案既尊重债权人合法债权,又维护中方股东对企业控制权的正当诉求。最终,三方签署调解协议,并经上海浦东法院出具司法确认书,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这一结果不仅避免了冗长的跨国诉讼,也为类似国际合资企业股权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处理范式。
经验启示:国际合资企业股权质押的风险防控机制
本案例揭示出,国际合资企业在设计融资结构时,必须充分考虑法律环境差异。股权质押虽能快速获取资金,但若忽视境内审批程序、章程限制及股东知情权保护,极易引发系统性法律风险。建议企业在开展跨境融资前,聘请具备国际视野的法律顾问,对质押安排进行合规性审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边界。同时,应在合资协议中预先设置股权质押的触发条件、决策机制与退出路径,建立透明化管理流程。对于外资股东而言,亦应增强对中国法律体系的理解,避免以“国际惯例”为名规避本地监管责任。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资本效率与企业治理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