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案例税务架构中的常设机构认定:背景与法律框架
在跨境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背景下,律师事务所在全球范围内提供专业服务已成为常态。然而,随着国际税收规则的不断演进,尤其是《OECD税收协定范本》及“BEPS行动计划”的深化实施,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的认定标准成为跨国律所税务架构设计中不可忽视的核心议题。根据《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和多数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若一国居民企业在另一国存在常设机构,则该常设机构的利润需在该国纳税。对于律所而言,其服务性质具有高度专业性、非实物交付性和远程协作特征,这使得常设机构的判定面临诸多争议与不确定性。
常设机构的法律定义与核心要件
依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该定义强调“固定性”与“持续性”两个核心要素。具体而言,一个场所是否构成常设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必须具备物理上的固定性,如办公室、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其次,该场所须持续存在并用于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而非临时性或辅助性的存在。例如,律师在某国短期出差开展客户会议,通常不构成常设机构,但若长期派驻人员设立办公室并持续开展业务,则可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虚拟存在”问题逐渐凸显,即企业在无实体办公场所的情况下通过数字平台持续开展业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成为新的法律争议焦点。
律所实务中的常设机构认定困境
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模式具有独特性,其核心资产是专业人才而非有形资产。许多律所采用“全球网络+本地团队”的协作机制,律师通过视频会议、电子文档共享等方式为境外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这种“无实体化”运作方式在传统常设机构认定框架下难以匹配。例如,某中国律所为一家德国客户在英国项目中提供尽职调查服务,全程通过云端协作完成,未在英国设立办公室或派驻人员。此时,若英国税务机关认为该行为构成“实质性营业活动”,则可能主张该律所已在英国构成常设机构。此类情形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引发大量跨境税务争议。
典型案例解析:某国际律所的跨国税务挑战
以某知名国际律所在中国境内的税务争议为例,该律所于2018年在上海市设立代表处,主要职责为协调亚太区客户关系、组织法律培训及协助案件管理。尽管该代表处未直接参与诉讼代理或合同签署,但其持续性地为多家跨国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支持,并长期使用中国境内服务器存储客户数据。中国税务机关据此认定该代表处构成常设机构,要求其就相关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律所提出抗辩,强调其代表处仅为信息协调平台,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亦不产生直接收入。最终,经行政复议及司法审查,法院支持了税务机关观点,认定该代表处虽无直接创收功能,但具备持续性营业活动特征,构成常设机构。此案成为判断律所类常设机构的重要参考。
常设机构认定中的“控制权”与“实质经营”考量
在评估律所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时,税务机关越来越关注“实质经营”而非形式结构。即便律所未设立正式办公场所,只要其在某国持续安排律师驻场、主导项目执行、签署文件或直接参与客户谈判,均可能被视为实质经营。此外,“控制权”也成为关键因素。例如,若某律所总部对海外项目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及财务审批权集中控制,即使当地仅设有联络员,也可能被推定为存在间接控制下的常设机构。这一趋势促使律所在设计税务架构时,必须重新审视其跨区域协作模式,避免因“表面合规”而触发实质风险。
税务架构优化策略:从被动应对到主动布局
为规避常设机构风险,律所应构建基于风险评估的税务架构体系。首先,应建立清晰的“服务归属原则”,明确每一项法律服务的提供地、责任主体及收入来源。其次,可考虑采用“分包协议”模式,将部分跨境服务交由当地合作律所执行,从而切断自身与目标国之间的直接业务联系。再者,合理运用税收协定中的“独立代理人”例外条款,确保代表处或联络人仅履行辅助性职能,不构成“经常性代表”。同时,加强内部合规流程建设,包括记录工作日志、界定服务范围、保留沟通证据等,以备税务稽查之需。
数字化时代下常设机构认定的未来趋势
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与云服务的广泛应用,律所的“无形存在”日益普遍。在此背景下,传统“物理场所”标准已显不足。欧盟部分国家已开始探索“数字常设机构”概念,即当企业通过数字平台在某国持续吸引客户、处理交易或提供服务时,即便无实体存在,也应视为构成常设机构。尽管该理念尚未被广泛纳入国际税收协定,但其潜在影响不容忽视。未来,律所税务架构设计必须前瞻性地纳入数字足迹管理,包括数据存储地、访问权限设置、算法控制权分布等,以应对可能的监管升级。
跨国律所税务合规的协同机制构建
鉴于各国税务机关执法标准存在差异,律所应建立跨国合规协同机制。建议设立专门的税务合规部门,整合国际法务、财务与IT资源,定期评估各分支机构的运营模式是否符合常设机构风险边界。同时,加强与当地税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作,及时获取政策动态与判例信息。在重大跨境项目启动前,应进行税务影响评估(Tax Impact Assessment),必要时申请预约定价安排(APA)或相互协商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以降低争议风险。唯有系统性、前瞻性的合规布局,方能在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中保持稳健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