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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属

时间:2025-11-28 点击:2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的租赁物所有权界定基础

在现代金融体系中,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兼具融资与融物功能的交易模式,广泛应用于设备采购、基础设施建设及企业资产更新等领域。其核心特征在于“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即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获得对特定租赁物的使用权,而出租人则保留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直至合同履行完毕。这一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出租人的债权安全,同时满足承租人对资产使用的实际需求。然而,在实践中,关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的问题时常引发争议,尤其是在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或承租人破产等情形下,所有权归属的认定成为司法裁判的关键环节。因此,明确租赁物所有权的法律性质及其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是厘清融资租赁纠纷的前提。

《民法典》对融资租赁中所有权归属的立法回应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正式施行,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规范体系得到系统性完善。其中,《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该条款确立了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拥有法定所有权的基本原则,从立法层面排除了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被纳入破产清算财产的可能性。这一规定不仅强化了出租人的权利保护,也为金融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文并非简单地将所有权归于出租人,而是强调“占有、使用、收益”权能可由承租人行使,从而实现物权与用益权的分离。这种“名义所有者”与“实际使用者”相分离的制度安排,正是融资租赁区别于传统买卖合同的核心所在。

动产与不动产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的差异处理

在融资租赁实践中,租赁物涵盖范围广泛,包括机器设备、运输工具、船舶、飞机乃至不动产。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及《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动产类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主要依赖于登记制度来公示。若未进行动产抵押或融资租赁登记,即便出租人持有购买合同或发票,也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在某案例中,某大型制造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购入多台数控机床,但因未及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中办理登记,后该企业陷入债务危机,法院认定出租人无法主张所有权,租赁物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此案例凸显了登记制度在动产融资租赁中的关键作用。相较之下,不动产类租赁物如厂房、土地使用权等,虽不适用动产登记规则,但其所有权转移仍需依法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否则无法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租赁物真实存在与价值合理性的司法审查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的认定,不仅关注形式上的合同约定,更重视租赁物的真实存在性及其经济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判例中指出,若租赁物系虚构、不存在或价值严重虚高,则可能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从而导致所有权归属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例如,某知名律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承租人以一套虚构的医疗设备作为租赁物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仅凭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所有权,最终被法院驳回,理由为租赁物不具备实物基础,不符合融资租赁“融物”的本质要求。由此可见,租赁物必须具有可识别性、可评估性以及实际使用功能,否则即使完成登记,也无法构成有效所有权转移。这一审查标准对出租人提出了更高的尽职调查义务,也促使行业加强内部风控体系建设。

融资租赁中所有权与用益权的动态平衡机制

尽管《民法典》赋予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法定所有权,但在实际运营中,这种所有权往往呈现出“静止”与“受限”的状态。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且在合同期满后通常享有留购选择权。在此背景下,出租人虽然名义上拥有所有权,却难以实际控制租赁物。这种权利结构在法律上被称为“所有权保留”或“功能性所有权”。当承租人违约或进入破产程序时,出租人有权取回租赁物,但须承担相应费用并确保取回行为不损害承租人合法权益。例如,在某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出租人成功取回一台价值数千万的进口生产线,但因取回过程造成生产中断,法院判决其承担部分损失赔偿责任。这表明,所有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比例原则与公平原则,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

登记制度在融资租赁所有权确认中的决定性作用

近年来,随着全国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的建立,融资租赁登记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根据《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操作指引》,出租人应在租赁合同生效后及时完成登记,方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多起涉及重复融资、交叉担保的复杂案件中,登记记录成为判断所有权归属的决定性证据。某律所曾代理一宗跨省融资租赁纠纷,承租人将同一台重型挖掘机先后出租给两家不同机构,其中仅一家完成登记。法院最终依据登记时间先后及登记内容,认定登记在先的出租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此类案例表明,登记不仅是权利公示手段,更是风险防控的重要防线。忽视登记义务,等于放弃法律保护,使自身处于高度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之中。

融资租赁所有权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诉讼过程中,关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的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影响案件走向。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在融资租赁纠纷中,出租人需提供原始购买合同、付款凭证、交付记录、登记证明等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对租赁物享有合法所有权。若承租人抗辩称租赁物已由其自行购买或租赁物系虚假,则应承担反证责任。例如,在一起涉及跨境融资租赁的案件中,出租人提交了境外采购发票、提单、银行汇款记录及中国海关报关单,经法院审查后确认其具备完整的权属证明。相反,若出租人仅提供一份无附件的融资租赁合同,缺乏其他佐证材料,法院通常会驳回其所有权主张。因此,完善的证据体系是维护所有权主张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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