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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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中的法律适用与管辖权

时间:2025-11-28 点击:2

国际结算中的法律适用:跨境交易的法律框架

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结算已成为跨国企业、金融机构及贸易主体日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际贸易和金融活动的频繁开展,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异对结算过程产生深远影响。法律适用问题,即在发生争议时应依据哪一国的法律来裁决合同条款或权利义务,成为国际结算中最为关键的法律议题之一。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及《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当事人通常可通过合同明确选择适用法律。然而,在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依据冲突法规则,如“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履行地规则”等,确定应适用的法律体系。例如,在涉及信用证支付的案件中,若买方与卖方未在合同中指定法律适用,则法院可能倾向于以开证行所在地法律为准,因其在结算流程中具有核心地位。

管辖权的确定:司法与仲裁路径的选择

管辖权是决定争议解决地点的核心要素,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程序效率以及最终判决的可执行性。在国际结算纠纷中,管辖权的确定常引发复杂争议。一方面,当事人可通过合同中的管辖协议(Jurisdiction Clause)预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争议。此类条款在《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和《纽约公约》下获得广泛承认,具备较强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当无有效管辖协议时,法院将依据属地原则、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争议标的物所在地等因素判断是否具有管辖权。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国家对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持保留态度,尤其是在涉及公共政策或主权利益时,可能拒绝承认他国法院的裁决。因此,企业在签订国际结算合同时,必须审慎设计管辖条款,避免因管辖权争议导致程序拖延甚至败诉风险。

典型案例解析:某跨国银行信用证纠纷案

本律所曾代理一起涉及中国出口商与德国进口商的信用证支付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使用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信用证操作规则,但未明确法律适用与管辖权条款。后因单据不符,开证行拒付,出口商主张银行存在错误拒付行为,要求赔偿损失。案件最初被提交至德国法院,但德国法院以“合同履行地在中国”为由,认定其不具管辖权,并建议转交中国法院审理。我方律师团队随即向中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主张该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虽由德方起草,但实际履行行为主要发生在中国,且双方长期合作均以中文沟通,故采纳中国法律为适用法。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客户的合理诉求,认定开证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构成违约。此案凸显了在缺乏明确法律选择时,法院如何通过“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的重要性。

仲裁机制在国际结算争议中的优势与实践

相较于传统诉讼,国际仲裁在解决跨国结算纠纷方面展现出更高的灵活性与效率。特别是在涉及多国主体、复杂法律体系的案件中,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往往能提供更为中立、专业的争议解决平台。我所曾协助一家中国科技公司处理与美国供应商之间的电子支付系统故障导致的资金延迟结算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并选择英国法作为准据法。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电子签名法》、《国际支付系统标准》(ISO 20022)以及相关行业惯例,最终裁定美方供应商因未能及时修复系统漏洞,构成履约瑕疵,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案例表明,选择国际仲裁不仅有助于规避本地法院的偏见风险,还能借助专业仲裁员对技术性条款的深刻理解,实现更精准的法律适用与裁判结果。

法律适用与管辖权的实务建议:企业合规策略

针对国际结算中的法律适用与管辖权问题,企业应建立系统性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首先,在起草国际合同时,务必明确写入法律适用条款与管辖权安排,优先考虑选择具有成熟司法体系、便于判决执行的国家法律(如英国法、新加坡法或中国法),并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其次,对于采用信用证、托收等典型国际结算工具的企业,应确保合同与单据操作严格遵循国际通行规则,如UCP600、URC522等,以减少因规则解释分歧引发的争议。再次,应定期对合同中的管辖条款进行审查更新,尤其在涉及新兴市场或政治风险较高的国家时,需评估当地司法环境的稳定性。此外,企业还可通过投保国际信用保险、设立独立结算账户等方式,进一步降低法律风险敞口。我所近年来持续为多家跨国企业提供专项法律培训,帮助其在跨境支付、供应链融资等领域构建合规闭环。

法律适用冲突下的证据规则与司法协助

在国际结算争议中,证据的获取与采信亦受法律适用的影响。不同国家在证据规则上存在显著差异,例如,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法官主导调查,而普通法系国家则更注重当事人举证与交叉质询。当案件适用非本国法律时,一方当事人可能面临难以获取对方财务记录、电子数据或银行流水等问题。此时,可通过《海牙取证公约》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申请域外取证。我所曾在处理一起涉及迪拜与上海之间的保函纠纷中,协助客户通过中国司法部向阿联酋请求调取银行内部审批文件。尽管过程耗时近八个月,但最终获得关键证据,证明开立保函的银行存在程序违规。这一经历提示我们,即便法律适用已明确,若无法有效获取证据,仍可能导致实体权利无法实现。因此,企业在规划国际结算架构时,应提前评估潜在的证据获取障碍,并制定应对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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