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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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不可抗力适用

时间:2025-11-28 点击:2

国际不可抗力条款在跨境贸易合同中的法律地位

在当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跨境贸易日益频繁,企业之间的合作跨越国界、涉及多种法律体系。在此背景下,国际不可抗力条款作为合同风险分配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成为合同谈判中的核心议题。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原为大陆法系中的概念,后被广泛吸收进国际商事合同,尤其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及各类国际贸易惯例中均有体现。其核心功能在于当合同履行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外部事件而受阻时,允许一方暂时或永久免除履约责任。在律所处理的多起跨国纠纷案件中,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与否往往直接决定案件走向。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法律与事实双重判断

根据多数国家的法律原则,一项事件能否构成不可抗力,需满足三个基本要件: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以及不可克服性。首先,不可预见性强调该事件在合同签订时处于合理预期之外;其次,不可避免性要求事件的发生不受当事人控制;最后,不可克服性意味着即便尽最大努力也无法避免或减轻后果。在某一起涉及中国出口商与欧洲进口商的案例中,因新冠疫情导致港口封控,物流中断,出口商主张不可抗力。法院最终认定,虽然疫情本身具有突发性,但鉴于当时已存在多国封锁信息,部分国家已发布旅行限制和物流预警,因此“不可预见性”不成立,驳回了不可抗力主张。这表明,司法实践中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极为严格,不能仅以“突发事件”为由轻易援引。

国际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常见表述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不可抗力的理解存在差异。例如,英美法系更倾向于“狭义解释”,即只有明确列出的事件才可构成不可抗力;而大陆法系则可能采用“广义解释”,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在律所代理的一起新加坡与德国企业之间的设备供应合同纠纷中,合同原文仅列举“战争、地震、火灾”等具体情形,未涵盖“流行病”。尽管疫情严重,但因未列入合同条款,法院认为不构成不可抗力。由此可见,合同文本的精确性至关重要。建议企业在起草合同时,应采用“列举+兜底条款”的方式,如“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武装冲突、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政府禁令、重大基础设施瘫痪等”,并明确说明是否包含“流行病”“全球性危机”等新型风险。

不可抗力通知义务与证据保存的重要性

国际合同通常规定,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方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事件的存在及其对履约的影响。在另一案例中,一家中国供应商因台风导致工厂停产,但未在48小时内通知买方,也未能提交气象部门出具的官方报告,最终被判定违约。法院指出,即使客观上确实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但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视为放弃免责权利。因此,律所在协助客户处理此类事务时,特别强调建立标准化应急响应流程:第一时间通过电子邮件、快递等方式发送通知函,附上政府公告、新闻报道、第三方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确保法律链条完整。

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延期履行的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并非自动导致合同终止。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受影响方可请求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若持续时间过长,可终止合同。然而,终止权的行使须符合比例原则,不得滥用。在某起涉及巴西与美国农产品贸易案中,因暴雨导致铁路运输中断长达三个月,买方主张立即解除合同并索赔。经仲裁庭审查,认为虽有不可抗力存在,但卖方已尝试改用海运且成本可控,买方拒绝接受替代方案,构成“不合理拒收”,最终裁定买方无权解约。这反映出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需结合具体情况评估,不能一概而论。

跨国争议解决机制中的不可抗力裁量标准

在国际仲裁中,不可抗力的认定更为复杂,需考虑合同语言、适用法律、争议解决地规则等多重因素。例如,在国际商会(ICC)仲裁案中,仲裁员常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示范法》及判例,综合考量事件性质、持续时间、补救措施可行性等因素。某起迪拜与伦敦之间的能源项目争议中,由于中东地区政治动荡引发电力供应中断,仲裁庭认为该事件虽属不可抗力,但项目方此前已有应急预案,未能有效执行,故酌情减少免责比例。这一裁决凸显出,即使事件本身符合不可抗力条件,若当事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仍可能承担部分责任。

律所实务建议:如何构建有效的不可抗力应对机制

基于多年跨境合同纠纷处理经验,律所建议企业从三方面入手强化不可抗力风险管理:一是合同起草阶段,明确界定不可抗力范围,采用“明示+概括”模式,并设定通知程序与证据标准;二是运营过程中,建立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定期更新供应链风险地图;三是争议发生后,迅速启动法律应对流程,由专业律师主导证据收集、通知送达与谈判策略制定。唯有如此,才能在复杂的国际商业环境中实现风险可控、责任明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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