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私法中的复杂挑战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境继承案件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家庭成员分布在不同国家,拥有跨国财产、跨国婚姻或跨国身份背景,这使得遗产分配不再局限于单一国家的法律框架内。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成为律师实务中极具挑战性的课题。律所近年来承办多起涉及中国与美国、中国与加拿大、中国与新加坡等国之间的跨境继承案件,深刻体会到法律适用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规则,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核心机制,但其适用过程往往牵涉多重因素,包括被继承人国籍、住所地、遗产所在地、遗嘱形式等多个方面。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冲突规范的指引
在跨境继承中,各国法律对继承关系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例如,中国《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而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动产随人、不动产随地”的原则。这意味着,对于动产继承,通常以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或国籍国法律为准;而对于不动产,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种“区分管辖”的做法,使法律适用呈现出高度碎片化特征。在律所处理的一起案例中,一位中国籍公民在美国长期居住并拥有房产,同时在中国持有银行存款。该案件即面临动产(存款)适用中国法律还是美国法律的问题,以及不动产(美国房产)应遵循美国法律的难题。
遗嘱效力的国际认定:形式与实质双重审查
遗嘱的法律效力不仅取决于内容是否真实有效,还受制于其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许多国家对遗嘱的形式要求严格,如必须公证、见证人签字、特定格式等。若遗嘱未满足某一国家的形式要件,即使内容真实,也可能被认定无效。例如,在中国,自书遗嘱需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而某些国家允许打印遗嘱,只要符合见证程序即可。律所曾代理一起案件,当事人在德国立下一份打印遗嘱,经公证且有两名见证人,但在回国后主张其在中国的房产按此遗嘱继承。由于该遗嘱不符合中国《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法院最终未予采纳。这一案例凸显了遗嘱形式合规性在跨境继承中的关键作用。
住所地与惯常居所的界定:法律适用的关键变量
在国际私法中,“住所地”与“惯常居所”是决定法律适用的重要标准。尽管两者概念相近,但在具体适用中存在区别。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然而,若被继承人无固定住所或频繁迁移,如何确定“住所地”便成为争议焦点。律所曾处理一例涉及中澳双籍人士的继承案,该当事人在澳大利亚生活多年,但户籍仍保留在中国某市。其去世后,其子女就遗产归属产生分歧。法院在审理中重点考察了其实际生活、纳税记录、社会关系网络等因素,最终认定其惯常居所为澳大利亚,因此适用澳大利亚法律进行继承判决。这表明,司法机关越来越重视“实质联系”而非单纯的形式登记。
承认与执行外国继承裁决的现实困境
即便在境外获得合法有效的继承判决,若希望在中国境内执行,仍需通过司法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须经中国法院裁定承认后方可执行。这一过程涉及对外国法律的查明、程序公正性评估以及是否存在公共秩序保留等问题。律所曾协助一名外籍客户申请承认其在加拿大法院取得的遗产分配裁定,因该裁定未充分保障中国籍继承人的知情权和陈述权,最终被法院驳回。由此可见,即便国外法律程序完备,也未必能自动获得中国司法系统的认可。
跨法域协调机制的探索与实践
为应对跨境继承带来的法律冲突,部分国家间已建立双边或多边协议。例如,《海牙公约》中的《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公约》(2019年修订版)旨在统一继承法律适用规则,减少法律冲突。然而,中国尚未加入该公约,导致在缺乏条约依据的情况下,只能依赖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律所在实践中积极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国籍、长期居住地、遗产分布、家庭关系等要素,提出具有说服力的法律适用建议。在多起复杂案件中,通过详尽的证据链构建与法律论证,成功推动法院采纳有利于客户的法律适用方案。
专业律师在跨境继承中的核心价值
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普通个人难以独立判断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更难应对多国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律所凭借丰富的跨境法律经验,能够系统分析案件事实,识别关键法律连接点,制定合理的法律策略。从遗嘱起草到继承权确认,从财产申报到法院诉讼,每一个环节都需精准把握国际私法规则。在律所近期承办的一起涉及中美两国房产、信托资产及海外账户的继承案中,团队通过长达半年的跨国调查、法律文书翻译与认证、多轮庭前沟通,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和解,避免了冗长的国际诉讼程序。这一案例再次印证了专业法律服务在跨境继承中的不可替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