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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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婚姻财产协议的效力认定

时间:2025-11-28 点击:2

跨境婚姻财产协议的法律背景与现实需求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婚姻日益普遍。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士在异国他乡缔结婚姻关系,由此带来的婚姻财产问题也日趋复杂。由于各国法律体系存在显著差异,尤其是在婚姻财产制度方面,如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婚前财产、婚后所得归属的规定截然不同,使得跨境婚姻中的财产安排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在此背景下,跨境婚姻财产协议应运而生。该类协议旨在通过双方自愿协商,明确婚姻期间及离婚时财产的归属与分配方式,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然而,其效力认定却涉及国际私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等多重法律领域,成为司法实践中极具挑战性的议题。

跨境婚姻财产协议的法律性质界定

从法律属性上看,跨境婚姻财产协议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其核心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这一规定为国内婚姻财产协议提供了法律基础。然而,在跨境婚姻中,协议往往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管辖权,其法律性质更需结合国际私法规则进行判断。例如,若协议签署地为中国,但一方或双方长期居住于国外,且财产主要位于境外,则协议是否适用中国法律,抑或应依属人法或物之所在地法,成为关键问题。此外,部分国家(如美国部分州)承认“婚前协议”具有高度法律效力,而另一些国家则对婚前或婚后协议持谨慎态度,尤其在涉及非本地居民时。

协议效力认定的核心标准:意思表示真实与合法性

在跨境婚姻财产协议的效力认定中,首要考量因素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这意味着协议必须基于双方自愿、充分知情的前提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律所曾处理一例案件:一对夫妇在中国登记结婚,丈夫为加拿大籍,妻子为中国籍。婚后双方签署一份财产协议,约定婚后收入归各自所有,并明确将位于上海的一处房产归女方单独所有。后因感情破裂,男方主张协议无效,理由是未充分告知其法律后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协议签署时男方未聘请律师,但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已阅读协议全文并签字确认,无证据表明存在强迫或隐瞒,因此认定协议有效。此案例凸显了“真实意思表示”在跨境协议效力认定中的决定性作用。

法律适用与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跨境婚姻财产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尤为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可由双方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若协议中明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或某外国法律,则应优先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但若协议未作明确约定,法院将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例如,若夫妻主要生活地在中国,且大部分财产位于中国,则倾向于适用中国法律;反之,若双方长期定居于德国,且财产多为德产,则可能适用德国法律。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国家法律对婚内财产协议设有严格限制,如法国法律规定,婚内协议须经公证程序方具法律效力。若我国当事人未履行该程序,即便协议内容合理,也可能被认定无效。

公证与见证程序在跨境协议中的关键作用

为增强跨境婚姻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公证和第三方见证已成为不可或缺的环节。在我国,根据《公证法》及相关规定,涉外婚姻协议若欲在境外产生法律效力,通常需要办理公证手续。同时,部分国家要求此类协议必须经当地律师审查、公证或法院认可。律所曾协助一对中德跨国夫妻完成协议起草与公证流程:协议首先在中国境内由律师起草,经双方充分协商后签署,随后前往中国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再由德国驻华使领馆进行认证。最终,该协议在德国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被采纳,成为财产分割的重要依据。由此可见,规范的公证与认证程序不仅提升了协议的可信度,也为后续司法程序中的效力认定提供了有力支撑。

协议条款设计中的常见风险与防范策略

在实际操作中,许多跨境婚姻财产协议因条款模糊、不完整或违反公共秩序而被法院否定。例如,有当事人试图通过协议规避抚养费义务或剥夺配偶基本生活保障,此类条款极易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从而无效。此外,对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复杂资产的归属约定,若缺乏具体描述或评估依据,也易引发争议。律所建议,在制定跨境协议时应做到:第一,明确列举所有财产类型及所在地;第二,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高价值资产进行估值;第三,设置合理的救济机制,如争议解决条款(仲裁或诉讼管辖地);第四,定期更新协议内容,以适应婚姻关系变化或法律修订。只有通过系统化、精细化的设计,才能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司法实践中的判例趋势与裁判尺度

近年来,我国法院在审理跨境婚姻财产协议案件时逐渐形成统一裁判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多次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兼顾公平原则与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在(2021)沪01民终3876号案中,法院认定虽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但该安排导致另一方陷入严重经济困境,明显违背婚姻法保护弱势一方的基本精神,故对该条款不予支持。类似判例表明,即使协议形式合法,若实质上造成显失公平,仍可能被撤销或调整。因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关注协议的表面合规性,更需评估其合理性与可持续性,确保既体现契约自由,又符合社会伦理与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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