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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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法律执行

时间:2025-11-28 点击:2

融资租赁法律执行的现实挑战与应对策略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广泛应用于制造业、交通运输、医疗设备、能源等多个行业。其以“融物”为核心,通过租赁标的物实现资金回流,不仅为企业提供了灵活的资金支持,也为金融机构拓展业务空间创造了条件。然而,随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法律执行环节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瓶颈。尤其是在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如何有效启动法律程序、保障债权实现,已成为律所实务中重点关注的议题。本文将以某知名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真实案例为基础,深入剖析融资租赁法律执行中的关键环节与操作难点。

典型案例背景:租赁物失控与债务违约

某大型制造企业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融资租赁租金,累计拖欠金额达人民币3800万元。该企业曾通过售后回租模式,将自有生产设备(价值约6500万元)抵押给一家全国性金融租赁公司,并签订为期五年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若承租人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然而,在首次违约发生后,出租人虽发出催告函,但承租人仍拒绝履行义务,且在后续调查中发现,部分核心设备已被转移至异地仓库,甚至出现私自处置迹象。出租人随即委托本律所介入,启动法律救济程序。

法律程序启动:诉前保全与证据固定

面对租赁物可能被隐匿或损毁的风险,律所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涉案设备进行查封、扣押。为确保保全成功,律师团队调取了租赁合同、交付凭证、发票、设备照片、监控录像及第三方物流记录等多类证据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通过技术手段追踪设备定位信息,结合公安部门协助,成功锁定一台关键设备的藏匿地点。法院在审查材料后,依法裁定冻结相关资产,为后续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诉讼阶段:争议焦点的精准把握

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承租人提出多项抗辩理由,包括“合同无效”“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不清”以及“出租人未实际交付设备”。对此,律所团队从合同成立要件、物权变动规则及司法解释角度逐一反驳。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中,除非另有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结合设备交付签收单、验收报告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出租人已完成设备交付义务。此外,针对“合同无效”的主张,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指导案例,强调只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形,即应认定有效。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判决支持出租人全部诉讼请求。

执行阶段:多维度联动推进清偿

判决生效后,承租人仍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律所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并与执行法院保持高频沟通。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承租人名下除少量现金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律师团队迅速调整策略,重点推动对租赁物的变价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租赁物属于特定化财产,可独立于承租人一般财产进行执行。经法院组织评估,涉案设备市场价值约为4200万元。随后,通过司法拍卖平台公开竞价,最终由第三方买家以4600万元竞得。拍卖款扣除执行费用后,优先用于清偿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执行中衍生问题:租赁物处置后的权利冲突

在拍卖完成后,原承租人又提起执行异议,声称其对设备享有“用益物权”或“占有权”,要求返还部分款项。律所迅速回应,提交《融资租赁合同》、所有权登记文件及法院生效判决书,明确指出租赁物所有权始终归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不具备任何对抗执行的权利。同时,引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关于动产抵押登记效力的规定,说明即便存在抵押登记,也不影响出租人基于融资租赁关系享有的所有权。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异议,维护了执行程序的合法性与权威性。

经验启示:构建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

本案的成功执行不仅依赖于法律条款的准确适用,更体现出律所团队在事前预防、事中应对、事后追偿各环节的系统化布局。建议企业在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时,应强化尽职调查,明确设备权属状态;在合同中设置清晰的违约责任条款与加速到期机制;同时建立动态资产监管机制,定期核查租赁物使用情况。对于律所而言,应提升跨领域协作能力,整合资产评估、司法执行、技术追踪等资源,打造专业化、精细化的法律服务链条。唯有如此,才能在复杂的融资租赁法律执行中实现高效维权,真正发挥法律作为市场经济“最后防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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