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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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管辖境外诉讼实务

时间:2025-11-28 点击:2

中国法院对境外诉讼的管辖权基础解析

在跨境商业纠纷日益频繁的背景下,中国法院是否能够对发生在境外的诉讼案件行使管辖权,成为众多涉外企业与法律从业者关注的核心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中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前提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或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这一规定为我国法院介入境外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例如,在一起涉及中国公司与境外供应商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若该中国公司作为原告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且合同履行地为中国某港口城市,则中国法院可依法主张管辖权。此外,若境外诉讼所涉标的物位于中国境内,如不动产、生产设备或知识产权注册地,亦构成中国法院管辖的重要考量因素。

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协同适用机制

中国作为《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缔约国之一,虽然尚未正式批准该公约,但在司法实践中已逐步参考其精神处理涉外管辖权问题。与此同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和《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的适用,进一步丰富了中国法院判断境外诉讼管辖合理性的工具箱。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某一特定国家法院管辖时,中国法院通常会尊重该约定,但前提是该约定不违反中国的公共秩序和强制性法律规定。例如,在一份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若双方约定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裁决,且未排除中国法院的潜在管辖,中国法院在审查后仍可能基于实际联系点决定是否受理。这种“意思自治”与“实际联系”相结合的双重标准,体现了中国司法体系在涉外管辖问题上的灵活性与审慎性。

境外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

在处理境外诉讼案件时,中国法院必须面对一个关键挑战:是否存在“一事不再理”(res judicata)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七条,若同一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已在外国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中国法院一般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然而,这一原则并非绝对。若外国法院的判决存在程序违法、未保障当事人诉权、或明显违背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中国法院有权拒绝承认与执行。例如,在一起涉及中国公民在英国法院获得的离婚判决案中,由于该判决未充分通知中国籍配偶,且未给予其合理答辩机会,中国法院最终认定该判决不具备域外效力,从而允许当事人在中国重新提起诉讼。这表明,中国法院在审理境外诉讼相关案件时,不仅关注形式合法性,更注重实质正义的实现。

证据规则与跨境取证的实践难点

在涉外诉讼中,证据的获取与认证是影响案件进展的关键环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境外形成的证据需经过公证认证程序方可被中国法院采纳。这一要求虽旨在确保证据真实性,但也常导致举证周期延长、成本上升。以一起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为例,原告需从美国调取电子交易记录、服务器日志及第三方平台数据,而这些材料均存储于境外服务器。在此类情形下,律师团队往往需通过外交途径或依据《海牙取证公约》向对方国家提出取证请求。尽管近年来中国法院已逐步认可部分经电子签名认证的境外证据,但整体而言,跨境取证仍面临制度壁垒与技术障碍。因此,律所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提前规划证据收集路径,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核心证据被排除。

典型案例分析:中国法院成功管辖境外合同纠纷

2022年,某中国科技企业在德国注册子公司后,与一家意大利供应商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为上海,付款方式为人民币结算,并明确适用中国法律。后因设备严重延迟交付,中国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应由德国法院管辖,但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履行地、货币结算地、法律适用地均与中国高度关联,构成“实际联系点”。此外,被告未能证明其在德国法院已启动实质性诉讼程序。最终,法院裁定本案属于中国法院管辖范围,并依法受理。此案不仅确立了“合同履行地+法律适用地+结算地”的复合型管辖标准,也为类似跨境贸易纠纷提供了重要判例支持。

律师实务操作建议:如何有效争取中国法院管辖权

在代理涉及境外诉讼的案件时,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准备:首先,在合同起草阶段即应预设管辖条款,优先选择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其次,在立案前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收集能证明“实际联系点”的证据,如合同履行地照片、物流单据、银行流水、员工派驻记录等;再次,针对境外证据,提前启动公证认证流程,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令或借助国际司法协助机制;最后,若对方已在境外提起诉讼,应及时评估其是否构成“一事不再理”,并准备相应抗辩材料。通过系统化布局,律师可在复杂跨境纠纷中最大化维护客户权益,提升中国法院管辖权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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