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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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的提前终止法律条件

时间:2025-11-28 点击:2

融资租赁提前终止的法律基础与制度框架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兼具融资与租赁功能的金融工具,在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中广泛应用。其核心特征在于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设备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直至合同履行完毕。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企业经营状况波动或双方履约能力下降,融资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面临提前终止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至第七百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具有较强的契约性,其解除或终止需符合法定条件或当事人约定。因此,提前终止并非任意行为,而必须建立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否则将构成违约,引发赔偿责任甚至诉讼风险。

合同约定条款:提前终止的核心依据

在融资租赁实务中,合同条款是决定是否可以提前终止的首要依据。多数融资租赁合同均设置“提前终止权”条款,明确约定在特定情形下,一方或双方可单方提出终止合同。例如,当承租人连续三期未支付租金,或累计欠付金额达到合同总额一定比例(如10%)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提前收回租赁物并终止合同。此类约定不仅具备法律效力,且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遍认可。值得注意的是,该类条款必须清晰、具体,避免模糊表述,否则可能因“格式条款无效”而无法执行。此外,部分合同还约定“协商一致可终止”,即双方通过书面协议方式达成提前解除合同意向,此方式虽不依赖法定事由,但必须确保程序合法、内容真实,签署过程应保留完整证据链。

法定解除事由:不可抗力与根本违约的适用

除合同约定外,法律亦赋予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一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或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守约方可主张解除合同。在融资租赁中,“根本违约”通常表现为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或恶意毁损、擅自处置租赁物等行为。若出租人已履行全部义务,而承租人严重失职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则出租人可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同时,若因地震、战争、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租赁物灭失或无法使用,且该情况持续超过合理期限,法院通常会支持出租人提出的提前终止请求。但在认定“不可抗力”时,需严格审查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因果关系,不得滥用该理由规避合同责任。

提前终止的程序要求与权利保障

即便具备提前终止的法律或合同依据,也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将面临程序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出租人提前收回租赁物为例,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六条,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时,应通知承租人,并给予合理宽限期。若未履行通知义务或未提供补救机会,直接收回设备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此外,提前终止后,出租人须对租赁物进行评估作价,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款项应返还承租人;若承租人已支付超额租金,亦可主张返还。同时,承租人有权申请司法鉴定或评估租赁物现值,防止资产价值被低估。在整个过程中,双方应保留书面沟通记录、催款函、送达凭证等证据材料,为后续可能的争议解决提供支撑。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

在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融资租赁纠纷案中,承租人因经营困难连续拖欠八期租金,出租人依据合同约定发出书面解约通知,并于十日内自行收回设备。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中关于“逾期三期未付即有权解约”的条款合法有效,且出租人已履行催告程序,故判决支持提前终止合同的主张。但同时指出,出租人未及时对设备进行评估作价,也未告知承租人评估结果,构成程序瑕疵,最终裁定出租人需承担部分保管费用。另一案例中,承租人因政府征用导致租赁物所在场地无法继续使用,主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法院查明征用行为确属非承租人过错,且租赁物已无法使用,遂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提前终止请求,但驳回了承租人要求退还全部未付租金的诉求,仅判令退还部分合理区间内的租金。

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对于融资租赁各方而言,提前终止涉及重大财产权益调整,必须提前规划风险防控机制。出租人应在合同签订阶段明确终止条件、程序和后果,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资产处置流程;承租人则应定期审查自身履约能力,避免因资金链断裂触发解约条款。同时,建议双方在合同中设立“过渡期”机制,如在出现违约迹象时,允许通过展期、重组等方式挽救合同,减少强制终止带来的社会成本。律所在此类案件中常协助客户起草或修订合同文本,确保条款具备可执行性,并在争议发生前提供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等专业服务,助力企业稳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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