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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中的对赌协议法律风险

时间:2025-11-28 点击:2

对赌协议在风险投资中的兴起与法律地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不断成熟以及创业生态的蓬勃发展,风险投资(VC)已成为推动初创企业成长的重要金融工具。在这一过程中,对赌协议作为投资人与创始团队之间的一种风险分担机制,逐渐成为投融资交易中不可或缺的条款之一。对赌协议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安排,其核心在于根据企业未来业绩表现或特定事件的发生与否,调整股权比例、回购义务或现金补偿等。尽管该类协议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但其法律效力及执行风险也日益受到监管机构与司法实践的关注。尤其是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多个典型判例中,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边界被进一步厘清,也为律所处理相关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对赌协议的主要类型及其法律特征

在风险投资领域,对赌协议主要可分为三类:业绩承诺型、估值调整型和回购型。业绩承诺型对赌以企业未来营业收入、净利润或用户增长等指标为考核标准,若未达标则触发补偿机制;估值调整型则通过设定目标估值与实际估值之间的差额进行股权调整;而回购型对赌则赋予投资人以固定价格或约定方式要求创始人或公司回购股份的权利。这三类对赌协议虽然形式各异,但均具有“不确定性”与“可执行性”的双重特征。然而,正是这种不确定性,使得对赌协议在司法审查中面临更大的合规挑战。例如,在“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若对赌协议导致投资人获得固定收益,且与公司资产挂钩,则可能被认定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从而违反《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

对赌协议中的主体适格性与合同效力争议

在实际操作中,对赌协议的签署主体往往涉及投资人、创始股东、目标公司等多个方。其中,当目标公司作为对赌协议的一方时,其法律地位极易引发争议。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5条精神,若对赌协议由公司与投资人签订,且约定了公司承担回购义务或补偿责任,该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而被认定无效。因此,律所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严格审查协议签署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在某知名科技企业融资案例中,投资人与公司直接签署对赌协议,约定公司在未达业绩目标时需以自有资金向投资人支付补偿款。该案最终经法院审理,认定该条款实质上构成公司变相分红,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判决该部分条款无效,仅支持创始股东个人承担责任。

对赌协议执行过程中的证据链构建难题

在对赌协议纠纷中,举证责任往往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由于对赌条款多依赖于未来的财务数据或经营成果,而这些数据通常由目标公司掌握,投资人往往难以获取完整、真实的信息。一旦发生争议,投资人需要提供充分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第三方评估意见等证据材料来证明业绩未达标。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初创企业存在账目不规范、内部控制薄弱等问题,导致关键数据无法验证。此外,部分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资产转移等方式人为调节利润,进一步加剧了举证难度。律所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提前介入尽职调查环节,协助客户建立完整的电子化证据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会议纪要、邮件往来、银行流水等,确保在诉讼阶段具备足够的抗辩基础。

对赌协议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潜在冲突

对赌协议的存在可能对目标公司的长期治理结构造成负面影响。当对赌压力过大时,创始人可能被迫采取短期行为,如削减研发投入、压缩人员编制、过度依赖融资等,以满足短期业绩指标。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也可能引发内部管理矛盾。更为严重的是,若对赌条款设计不当,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更或管理层动荡。例如,在某医疗健康领域项目中,对赌协议设置了连续三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的要求,若未能实现,投资人有权委派董事并参与重大决策。这一条款虽增强了投资人的控制力,但也削弱了创始团队的自主经营权,最终导致公司战略方向频繁变动,影响市场竞争力。律所在制定对赌协议时,应注重平衡各方利益,避免设置过于严苛的业绩门槛或控制权条款,防止协议演变为公司治理的“定时炸弹”。

监管趋势与司法实践对对赌协议的约束加强

近年来,随着金融监管趋严,对赌协议的合规边界正被不断收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等部门相继出台政策,加强对私募基金、创投项目的合规审查。特别是在注册制改革背景下,交易所对拟上市企业的对赌协议清理要求日趋严格。根据沪深交易所的上市审核问答,原则上要求企业在申报IPO前解除所有与投资者之间的对赌协议,否则将被视为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瑕疵。这一趋势迫使大量企业在融资阶段主动规避或重构对赌安排。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判例中强调,对赌协议不得损害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不得破坏公司资本制度,更不得以牺牲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律所在为客户提供对赌协议法律服务时,必须密切关注监管动态,及时调整合同设计策略,确保协议既具备商业可行性,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律所如何系统性防范对赌协议法律风险

面对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律师事务所应在对赌协议全生命周期中实施系统性风险管理。首先,在前期谈判阶段,律师应协助客户识别高风险条款,如“无上限补偿”“无限期对赌”“公司兜底”等,并提出替代方案,如引入分期兑现机制或设置业绩缓冲区间。其次,在合同起草环节,应明确区分“股东对赌”与“公司对赌”,优先由创始股东承担履约责任,避免公司直接背负债务义务。再次,在履约监控阶段,律师应建议客户建立定期财务核查机制,利用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业绩进行动态跟踪。最后,在争议解决阶段,律师应具备跨领域专业能力,整合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及证券法等多维度知识,制定差异化诉讼或调解策略。通过构建全流程风控体系,律所不仅能有效降低客户法律风险,更能提升自身在高端商事法律服务市场的专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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