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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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

时间:2025-11-28 点击:2

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背景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商事活动日益频繁,涉外合同纠纷、跨境投资争议以及国际婚姻家庭案件等不断涌现。在这些复杂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往往需要依赖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来实现权利救济。然而,外国判决能否在中国境内获得承认与执行,成为许多当事人和律师关注的核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0条至第283条的规定,中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实行“互惠原则”为基础的审查机制。这意味着,只有在存在互惠关系的前提下,且该判决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能被认可并予以执行。

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基本条件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外国判决要获得中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必须满足一系列法定条件。首先,该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判决,即不存在上诉或再审程序正在进行的情况。其次,判决所涉及的事项不得违反中国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司法审查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重要体现。第三,外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包括公平听证、合理通知、充分举证等基本诉讼权利。此外,该判决不得与我国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或仲裁裁决相抵触,否则将无法被承认。

互惠原则的实际适用与挑战

互惠原则是中国承认外国判决的核心门槛。尽管该原则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在实践中却面临诸多操作难题。例如,如何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对中国存在“互惠”?目前,中国尚未与大多数国家签订专门的判决互认条约,因此只能依据个案进行判断。在一些典型案例中,法院通过考察对方国家是否存在承认中国判决的先例,或者是否有相关立法支持,来推定是否存在互惠关系。然而,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和透明度,这种判断常常引发争议。部分外国法院在处理中国判决时也表现出谨慎甚至排斥态度,导致双向承认机制难以顺畅运行。

律所代理案例:某跨国贸易纠纷判决的承认过程

本所曾代理一起涉及新加坡某公司与中国企业之间的国际贸易纠纷案。该案源于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买方未按约支付货款,卖方在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判胜诉,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及利息共计120万美元。判决生效后,卖方向中国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判决。我所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准备材料,包括判决书正本及经认证的译本、原审法院出具的判决生效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文件、送达凭证等。同时,我们向法院提交了新加坡法院系统关于承认中国判决的相关判例摘要,以佐证互惠关系的存在。经过多轮沟通与补充说明,法院最终裁定承认该外国判决,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关键证据与法律论证策略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证据的完整性和法律论证的严密性至关重要。我所团队特别注重收集能够证明“程序正当性”的材料,如被告收到传票的签收记录、庭审录像资料、翻译件的公证认证文件等。此外,我们还通过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指导性案例,提炼出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裁判倾向。例如,在(2019)最高法民他字第12号批复中,法院明确指出:“只要外国判决具备合法性、终局性,并不违反我国公共利益,即可在互惠基础上予以承认。”这一裁判规则为本案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支撑。我们还聘请了精通英美法系的外籍律师协助评估新加坡司法体系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增强说服力。

执行阶段的实务难点与应对措施

即便判决获得承认,执行环节仍可能面临实际困难。例如,被执行人在我国境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资产已被转移至境外。在此类情形下,我所采取多维度执行策略:一方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及股权信息;另一方面,积极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行为。对于存在跨境资产的情形,我们还探索通过《海牙公约》项下的国际司法协助机制,请求外国法院协助执行。在本案例中,被执行人名下一处位于深圳的商业地产被成功查封,最终促成债务清偿。

未来展望:推动双边互认机制建设

当前,中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方面仍处于逐步完善阶段。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中国企业走向海外,同时也面临更多涉外法律风险。在此背景下,建立更加稳定、可预期的国际司法合作机制显得尤为迫切。我所建议,应积极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国签署双边判决承认与执行协议,明确互惠范围、审查标准与程序规范。同时,加强国内法院与国际司法组织的交流,提升法官对外国法律制度的理解能力,从而减少因文化差异导致的误解与误判。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全球法治资源的有效整合,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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