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征税协定在跨境法律服务中的核心作用
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跨国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也逐渐突破国界。然而,跨境执业往往伴随着复杂的税务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双重征税风险。当一家中国律所在境外提供法律服务并取得收入时,该收入可能同时被来源国和居民国(如中国)征税,从而导致企业或个人承担过重的税负。为有效化解此类风险,双边税收协定——尤其是双重征税协定(DTA)——成为关键工具。通过合理适用这些协定,律所不仅能够降低税务成本,还能增强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与合规性。
双重征税协定的法律基础与适用前提
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主权国家之间为避免对同一笔收入重复征税而签订的协议,其核心原则包括“来源地优先”、“居民地管辖权优先”以及“非歧视待遇”。根据中国与多个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律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若符合“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的定义,则可能被认定为在该国构成应税行为。然而,若服务仅为临时性、短期性活动,且未形成固定营业场所,则可排除常设机构的认定,从而免于在该国纳税。例如,中国与德国、新加坡、美国等国的税收协定中均设有专门条款,明确对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提供的独立劳务所得进行特殊处理,通常仅允许来源国在特定条件下征税。
律所案例:某中资律所在德国的项目合作税务争议
2021年,一家位于上海的知名律师事务所受聘为德国一家大型制造企业处理一项涉及跨境并购的法律事务。项目历时六个月,期间多名律师赴德开展尽职调查、合同起草及谈判工作。该项目完成后,德国税务机关向该律所发出通知,要求就其在德国境内提供的服务缴纳所得税,理由是律师团队在德国存在“临时性经营活动”,构成常设机构。面对这一挑战,律所立即启动税务合规应对程序,委托专业税务律师团队依据《中国—德国税收协定》第12条关于“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提交证据材料,证明该服务属于短期、非持续性的独立劳务活动,不构成常设机构。最终,德国税务部门采纳了律所的主张,撤销了征税决定,并确认该笔收入仅由中国作为居民国征税。
如何识别并利用协定中的关键条款
在实际操作中,律所需重点关注双重征税协定中与“独立个人劳务”相关的具体条款。以中国与法国、英国、加拿大等国的税收协定为例,第14条均明确规定:如果一个独立个人在另一缔约国从事专业性劳务,且在任何连续12个月中停留不超过183天,且报酬由非居住国支付或由非居所地雇主支付,则该国不得对该项收入征税。此外,部分协定还特别注明,对于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即使在对方国家有短暂驻留,只要不构成“固定基地”或“持续经营”,即不视为常设机构。因此,律所在承接跨境项目前,必须评估目标国的协定条款,并结合实际工作安排制定合规策略。
实务建议:建立跨境税务合规管理体系
为有效防范双重征税风险,律师事务所应建立系统的跨境税务合规机制。首先,应在项目立项阶段即引入税务顾问参与,对目的地国家的税收协定条款进行前置审查。其次,应规范外派律师的工作记录,保留行程单、会议纪要、客户沟通邮件等证据,以备未来可能的税务核查。第三,对于跨区域服务收入,应建立清晰的收入归属核算体系,确保来源于境外的部分能够准确归类并申报。此外,律所还可考虑设立境外关联公司或通过服务外包模式,将部分跨境服务转化为“间接服务”,从而规避常设机构认定的风险。这些措施不仅能提升税务透明度,也有助于增强客户对律所专业能力的信任。
税收协定执行中的争议解决机制
尽管双重征税协定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实践中仍可能出现解释分歧或执法差异。当律所遭遇不合理征税时,可通过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 MAP)寻求救济。根据中国与多数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双方税务主管当局可在收到申请后展开协商,共同解决税收争议。例如,某北京律所在澳大利亚因类似事项被要求补税,经向中国税务总局提出MAP申请,最终促成中澳税务部门达成一致,取消了重复征税。这一机制为律所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救济路径,也体现了国际税收合作的制度优势。
未来趋势:数字化服务与新型税务挑战
随着远程办公与数字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律所开始通过视频会议、在线文档协作等方式为境外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这种“无实体存在”的服务模式对传统常设机构概念提出了挑战。目前,OECD发布的《数字经济税收框架》正在推动各国重新审视“虚拟存在”是否应构成常设机构。在此背景下,中国律所需密切关注国际税收规则演变,提前布局合规架构。例如,部分律所已开始采用“云办公室”模式,通过指定特定国家的虚拟节点管理跨境服务,以符合税收协定中对“固定基地”的限制要求。这不仅有助于规避潜在税负,也为律所拓展国际市场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