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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转租法律问题

时间:2025-11-28 点击:4

融资租赁中的转租现象及其法律背景

随着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多样化,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已被广泛应用于制造业、交通运输、医疗设备、教育机构等多个领域。在实践中,承租人基于自身经营需要或资金安排,常将已租赁的设备或资产再次转租给第三方使用,由此衍生出“转租”这一常见操作。然而,尽管转租在商业运作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与便利性,其背后的法律风险却不容忽视。尤其是在缺乏明确合同约定或未获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转租行为可能构成违约甚至违法,进而引发复杂的法律纠纷。因此,深入分析融资租赁中转租行为的法律性质、权利边界及风险防范,对于律所服务客户、规避法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转租行为的法律定性:是否属于合法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该条款明确了转租行为的合法性前提——必须获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若未经同意擅自转租,即便实际履行了租金支付义务,也构成对原租赁合同的实质性违反。在此情形下,出租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转租行为未损害出租人利益,只要未取得同意,仍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因此,从法律角度看,转租并非当然合法,其效力取决于是否满足法定要件。

典型案例解析:某制造企业因擅自转租被诉案

本律所曾代理一起涉及融资租赁转租纠纷的案件。某大型制造企业(承租人)在与某知名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为期五年的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后,因产能扩张需求,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将部分生产设备以月租形式转租给下游加工厂。三年后,因转租方拖欠租金且设备严重损坏,出租人发现后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收回全部设备。承租人辩称其已按时支付租金,且转租并未影响设备正常使用,不应承担额外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承租人在未取得出租人同意的前提下实施转租,已构成根本违约,且转租行为导致设备管理失控,直接威胁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控制权。最终判决支持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设备,并由承租人赔偿设备贬值损失及违约金共计380万元。该案充分说明,即便转租行为未造成实质损失,只要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仍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出租人视角下的风险防控机制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防范转租风险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实务中,律师建议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设置“禁止转租”或“转租需经书面同意”的条款,并配套设定违约责任。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通过定期巡检、设备定位系统、远程监控等技术手段加强对租赁物的动态监管。一旦发现疑似转租行为,应及时调查并启动法律程序。此外,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在合同中引入“所有权保留”条款,即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归属于出租人,从而强化其对设备的控制力。这种制度设计有助于防止承租人通过转租实现变相处置,提升法律保障层级。

承租人如何合法合规地开展转租?

对于有转租需求的承租人而言,首要任务是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若确有转租必要,应第一时间向出租人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拟合作方的基本信息、转租期限、用途说明及租金分配方案。待出租人出具书面同意函后,方可签署转租协议。此外,承租人应在转租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因第三人使用不当导致设备损坏或丢失,由其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不得转嫁至出租人。同时,建议在转租合同中设置“出租人知情权”条款,确保出租人可随时查阅转租情况,增强透明度。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规避法律风险,也能提升企业信用形象,为后续融资创造良好条件。

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趋势与争议焦点

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处理融资租赁转租纠纷时呈现出更加注重合同意思自治与权利平衡的趋势。一方面,法院普遍尊重合同中关于转租限制的约定,对未经同意的转租行为持否定态度;另一方面,也有部分判例体现出对“合理转租”或“事实转租但未造成损失”的宽容倾向。例如,在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承租人虽未取得书面同意,但转租行为系临时性、短期性,且未改变设备用途,未影响出租人权益,法院酌情减轻了承租人的赔偿责任。这表明,司法裁判并非一味严苛,而是综合考量转租行为的性质、后果及主观恶意程度。因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需结合具体证据材料,精准把握法律适用尺度,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

律师建议:构建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

针对融资租赁中的转租问题,本律所建议企业建立覆盖合同订立、履行监督、风险预警与纠纷应对的全流程法律风控体系。在合同阶段,应由专业律师参与起草或审核,明确转租权限与程序;在履行阶段,设立内部审批流程,确保任何转租行为均经过合规审查;在争议发生前,定期进行法律体检,排查潜在风险点。同时,鼓励企业投保相关责任险,以转移因转租引发的意外损失风险。通过制度化、专业化、前置化的法律服务,真正实现“防患于未然”,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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