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在风险投资中的法律地位与实践应用
在风险投资(VC)领域,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VAM)已成为投资方与融资方之间平衡风险与收益的重要工具。该类协议通常约定,在企业未来业绩未达到预期目标时,创始股东需向投资方进行股权补偿或现金支付;反之,若企业表现超出预期,则投资方可能向创始人让利。尽管对赌协议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其法律效力及执行边界却长期存在争议。近年来,随着中国司法实践的逐步成熟,法院在多个典型案例中明确了对赌协议在特定条件下的合法性,尤其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层面,只要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对赌条款可被认定为有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富案”((2012)民提字第11号)中确立了“与公司对赌无效,与股东对赌有效”的裁判规则,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
对赌协议的核心法律风险:主体适格性与公司治理冲突
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首先体现在主体适格性问题上。当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直接签订对赌协议时,可能触发《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标的”以及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一旦对赌条款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或支付补偿款,极易构成抽逃出资或变相减资,从而破坏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在此背景下,法院普遍认为,公司作为对赌义务人缺乏履行能力,且其履约行为将损害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因此相关条款应属无效。然而,若对赌安排仅由创始股东承担补偿责任,不涉及公司自身义务,则该协议通常被认定为合法有效。这一区分标准成为实务中设计对赌结构的关键前提。
业绩承诺与估值调整机制的量化难题
对赌协议的有效执行依赖于清晰、可量化的业绩指标,如净利润、营收增长率、上市时间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指标往往难以精确界定,导致争议频发。例如,某初创企业在获得数千万风险投资后,因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监管收紧等原因未能实现承诺的年度利润目标,投资方据此主张对赌补偿。但企业方则抗辩称,业绩未达标系外部不可抗力所致,不应归责于管理层。此类纠纷凸显了对赌协议中“业绩标准”设定的模糊性风险。此外,部分协议中使用“经审计的净利润”作为判断依据,但未明确审计机构资质、审计程序及异议处理机制,极易引发程序争议。因此,律师在起草对赌条款时,必须确保业绩定义具备可操作性、可验证性,并预留合理的例外情形和争议解决路径。
对赌协议中的信息披露与合规审查义务
风险投资交易中,对赌协议的签署往往建立在双方充分信息对称的基础上。若投资方在明知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或重大经营风险的情况下仍坚持签署高门槛对赌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投资,进而影响其追偿权利。与此同时,目标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负有如实披露经营数据、财务状况、潜在诉讼等关键信息的法定义务。若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对赌条件被触发,投资方可能面临败诉风险。例如,在某新三板挂牌企业案例中,原股东未披露一笔重大关联交易,导致公司当年净利润大幅下滑,投资方据此主张对赌补偿。法院最终认定,因信息披露瑕疵,对赌协议的成立基础已动摇,驳回了投资方请求。该判例提醒各方:对赌不仅是合同博弈,更是诚信义务的体现。
对赌协议的执行障碍:资产冻结与股权变现困境
即便对赌协议被法院确认有效,其执行过程仍可能遭遇实质性障碍。当创始股东违约需履行补偿义务时,其名下可执行财产有限,尤其是轻资产型科技企业创始人多以技术入股为主,缺乏现金储备。此时,投资方虽可通过诉讼取得胜诉判决,但执行阶段常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更复杂的是,若创始人已将所持股权转让给第三方,而受让方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投资方难以主张权利。此外,部分对赌协议中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在工商变更登记环节受到严格限制,尤其在非上市公司中,缺乏公开交易平台,股权流动性差,进一步增加了执行难度。为此,律师建议在对赌设计中引入担保机制,如由创始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设立信托账户或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以增强协议执行力。
对赌协议的税务与跨境合规挑战
对赌协议不仅涉及民事责任,还牵涉复杂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国现行税法,若对赌补偿以现金形式支付,可能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所得”或“劳务报酬”,从而触发所得税缴纳义务。若补偿金额巨大,可能引发高额税负,甚至影响创始人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在跨境投资场景中,对赌协议还需考虑外汇管理、反避税规则(如BEPS行动计划)、双重征税协定等因素。例如,某境外基金投资国内VIE架构企业,对赌条款约定以美元计价的现金补偿,但境内企业无法自由汇出资金,导致协议无法实际履行。此类情形下,律师需提前评估税务成本与合规风险,必要时引入税务筹划方案,避免因执行成本过高而导致协议形同虚设。
律师在对赌协议设计中的专业角色与策略建议
面对日益复杂的对赌法律风险,律师事务所在项目前期介入至关重要。律师不仅应协助客户识别潜在法律漏洞,还需结合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及退出路径,定制化设计对赌结构。例如,对于处于早期阶段的科创企业,可采用“里程碑式对赌”替代传统业绩对赌,即以产品研发进度、用户增长、融资完成等阶段性成果作为触发条件,降低短期业绩压力。同时,建议设置“对赌豁免条款”——在发生重大外部冲击(如疫情、政策调整)时,允许自动中止或调整对赌义务,提升协议韧性。此外,律师应推动建立对赌履行的监督机制,如设立共管账户、定期财务核查制度,增强履约透明度,减少事后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