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中残值处置的法律背景与核心争议
在现代金融体系中,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广泛应用于设备采购、交通运输、医疗设备、航空等领域。其核心特征在于“融物”与“融资”的结合,即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获得设备的使用权,而出租人则保留设备的所有权直至租赁期满。然而,在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设备的残值处置问题逐渐成为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关键法律争议点。所谓“残值”,是指租赁期满时设备的剩余价值,通常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或根据市场评估确定。由于残值的归属、评估方式、处置程序等缺乏统一规范,导致大量纠纷频发,尤其是在承租人希望收回设备残值、而出租人主张按合同约定处理的情况下,法律适用与合同解释成为争议焦点。
残值归属的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及第七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物所有权、使用收益权以及期满后处置方式的约定具有优先效力。因此,残值的归属首先取决于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实践中,常见的约定包括:承租人以固定价格回购设备(如名义留购价)、出租人自行处置并分配残值收益、或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介入后按比例分配等。若合同明确约定“期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仅需支付名义留购价”,则该条款有效,承租人可依法主张取得设备所有权及对应残值。但若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则可能引发对“默认归属”或“法定处理方式”的理解分歧,进而进入司法审查阶段。
名义留购价的合理性与司法审查标准
在多数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会设定一个极低的“名义留购价”(如人民币1元),以此作为承租人获取设备所有权的条件。这一做法虽常见,但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质疑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或“格式条款无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若出租人未就该条款进行充分提示和说明,且明显加重承租人义务,法院可能认定该条款不具约束力。此外,若名义留购价远低于设备实际残值,承租人可主张赔偿差额损失。例如,在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承租人主张租赁期满后设备经评估残值达300万元,而合同仅约定1元留购价,法院最终判决出租人补偿承租人290万元残值差额,体现了对实质公平原则的维护。
残值评估的独立性与程序合法性
残值处置的核心环节之一是评估。若合同未约定评估方式,或由出租人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出具报告,承租人往往质疑其公正性。根据《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评估过程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若评估程序存在瑕疵,如未通知承租人参与、未提供完整资料、评估方法明显不合理等,该评估报告可能被法院排除作为定案依据。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出租人提交的评估报告采用成本法计算,但未考虑设备折旧年限与市场流通情况,承租人申请重新评估,法院采纳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市场比较法报告,最终确认残值为原报告的65%。由此可见,残值评估的程序合法性和方法科学性直接决定处置结果的可接受度。
出租人擅自处置设备的法律风险
部分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未与承租人协商,便自行变卖或报废设备,此举极易引发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所有权人有权处分其财产,但前提是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若承租人已依约履行全部义务,且合同未赋予出租人单方处置权,出租人擅自处置设备的行为可能构成对承租人财产权益的侵害。在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案中,出租人未经通知将设备拍卖,所得款项未予返还,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违约,并判令赔偿承租人相当于设备残值的经济损失。此外,若设备仍具使用价值,出租人强行报废也可能违反环保法规与资源合理利用原则,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承租人反向追偿与残值保障机制构建
面对残值处置的不确定性,越来越多的承租人开始在合同谈判阶段主动争取残值保障条款。常见策略包括:要求设定残值保证金额度、约定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设置残值争议解决机制等。一些大型企业甚至在合同中引入“残值保险”安排,由保险公司对设备残值进行担保,一旦实际残值低于预期,由保险公司补足差额。这种模式不仅降低了承租人的经营风险,也提升了融资租赁交易的透明度与可预测性。同时,律所在协助客户起草合同时,亦应注重对残值相关条款的精细化设计,避免模糊表述带来的后续纠纷。
行业监管趋势与合规建议
随着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化程度提升,监管部门正逐步加强对残值处置环节的监督。银保监会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设备回收、残值评估、处置流程等,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地方金融局亦在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排查合同中是否存在“霸王条款”或损害承租人权益的不公平约定。对此,律师事务所建议: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应全面审查残值相关条款;涉及重大设备项目时,建议引入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于长期租赁或高价值设备,可考虑设立残值共管账户,确保处置资金透明可控。唯有如此,方能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可持续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