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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关键条款解析

时间:2025-11-28 点击:2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与基本框架

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一种兼具融资与租赁双重功能的金融工具,近年来在企业融资、设备采购等领域广泛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一定义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核心要素:三方主体(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标的物特定性以及租金支付义务。在律所处理的实际案例中,常有当事人因混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的法律属性,导致权利义务不清,进而引发纠纷。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准确理解其法律性质,明确各方角色与责任边界。

租赁物的选定与交付条款的重要性

租赁物的选定权是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传统租赁的关键特征之一。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租人有权自主选择出卖人和租赁物,出租人仅依承租人的指示进行购买。在本所承办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承租人未在合同中明确指定租赁物型号、技术参数及供应商,导致出租人在采购过程中擅自更换设备,最终引发争议。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违约,因出租人未履行依约采购的义务。由此可见,租赁物的具体规格、品牌、数量、交付时间及地点等信息应在合同中予以清晰列明,并设置验收程序。建议在合同中增加“租赁物交付确认书”作为附件,由承租人签收后生效,以避免后续争议。

租金结构设计与支付安排的合规性

租金条款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资金成本与风险分担。常见的租金支付方式包括固定月付、递增式支付、期初支付等。在实践中,部分企业为降低初期现金流压力,倾向选择“零首付+长期分期”的模式,但此类安排若未合理设定利率与费用明细,可能被认定为变相高利贷,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所曾代理一案,承租人主张合同中“服务费”“管理费”等附加费用过高且无依据,经审查发现该类费用未在合同中明确列支,也未提供相应服务凭证,最终法院判定该部分收费无效。因此,租金结构应透明化,明确区分本金、利息、手续费等项目,并确保计算方式符合行业惯例与监管要求。

所有权归属与风险承担机制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尽管租赁物实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但法律上所有权仍归属于出租人,直至租金全部清偿完毕。这一制度设计旨在保障出租人的债权实现。然而,若合同未明确约定所有权转移时点,或未办理登记手续,则可能影响出租人追索权的行使。在本所参与的一起执行异议案件中,承租人破产后,管理人主张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但因出租人未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无法对抗第三方债权人。根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融资租赁项下的租赁物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进行登记,以公示权利状态。因此,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并同步完成登记,增强法律效力。

违约责任与救济措施的可操作性

违约条款的设计直接影响合同执行力。常见违约情形包括迟延支付租金、擅自处置租赁物、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设备等。在本所代理的多起纠纷中,因合同中违约金比例过高或缺乏具体计算标准,法院不予全额支持。例如,某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每日加收0.5%滞纳金,折算年化利率高达180%,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最终被法院调整至LPR四倍以内。此外,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也需具体化,如“连续三期未付租金”或“累计欠款超过总金额10%”等量化标准,避免模糊表述。同时,应明确违约救济路径,包括催告程序、加速到期、收回租赁物、追偿损失等,确保权利实现具有可操作性。

争议解决条款的优化策略

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不仅影响诉讼效率,还涉及管辖地、法律适用等问题。实践中,部分合同采用“任意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等模糊表述,易引发管辖权异议。本所曾处理一起跨省纠纷,因合同未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法院最终裁定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导致原告维权成本大幅上升。建议优先选择仲裁方式,特别是选择知名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或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HIAC),其裁决具有国际执行力。若选择诉讼,应明确约定具体法院,避免“所在地”“相关方”等不明确用语。同时,可考虑加入“调解前置”条款,提升争议化解效率。

特殊情形下的合同变更与终止机制

融资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面临设备故障、政策调整、市场波动等不可预见情况。若合同未设置灵活的变更或终止机制,可能导致一方陷入不利境地。例如,某制造业企业因国家环保政策升级,原租赁的高耗能设备被强制淘汰,但合同未约定提前解约或更换设备的路径,最终被迫承担高额违约金。本所在类似案件中推动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引入“不可抗力+协商解约”条款,允许在重大政策变化或设备无法继续使用的前提下,经书面确认后终止合同并清算账务。此外,还可设置“回购条款”或“转售协助义务”,赋予出租人一定灵活性,降低资产处置风险。

合同签署流程与证据留存规范

合同的法律效力不仅取决于内容,更依赖于签署过程的规范性。在本所处理的多起案件中,因签字盖章不完整、授权代表权限不明、电子签章未备案等原因,导致合同效力存疑。例如,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合同上签字,仅加盖公章,对方以“无法定代表人签字”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虽最终因盖章行为视为意思表示而胜诉,但耗费大量举证成本。因此,建议所有合同均采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留存完整的签署过程影像资料。对于电子合同,应通过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等方式固化签署证据,确保在争议发生时具备充分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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