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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关联交易披露

时间:2025-11-28 点击:2

私募基金关联交易的法律界定与实践挑战

在当前金融监管日益趋严的背景下,私募基金行业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规运作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其中,关联交易因其潜在的利益输送风险,成为监管机构重点审查的对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利益冲突,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关联交易通常指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或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包括资金往来、资产转让、服务采购等。此类交易若未依法披露或缺乏合理商业依据,极易引发监管质疑,甚至构成违规操作。

关联交易披露的核心要求与法律依据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关联交易的披露提出了明确要求。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关联方情况及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金额、占基金总资产比例等关键信息。此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委托人利益。上述法规共同构建了关联交易披露的基本框架:一是事前评估,二是充分披露,三是独立决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若关联交易涉及非公开信息或重大利益调整,还须履行特别告知义务,并由托管机构或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核查。

律所代理案例:某私募基金关联交易未披露被处罚

本事务所在代理一起私募基金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某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其发行的“稳健增长一号”基金运作过程中,多次向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贸易公司支付大额采购款,且未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细节。经调查,该笔资金实际用于支付关联方高管薪酬及项目垫付款,但未体现合理的商业目的。基金业协会在收到举报后启动调查程序,最终认定该管理人存在重大信息披露遗漏,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的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对该管理人处以警告、暂停备案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并对其主要负责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此案凸显了关联交易披露不实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关联交易披露中的常见误区与合规盲区

实践中,许多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关联交易的边界理解模糊,导致合规风险频发。例如,部分机构误认为“小金额交易”无需披露,或仅在内部会议纪要中记录而未对外公开;也有管理人将关联方定义局限于持股比例超过5%的实体,忽略了通过协议安排、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形成的实质关联关系。更有甚者,利用“代持”“通道”等结构规避监管,使关联交易隐藏于复杂架构之下。这些做法虽在短期内降低披露成本,但从长远看,一旦被监管部门识别,将面临声誉受损、客户流失、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因此,建立全面的关联方识别机制,涵盖股权、控制权、人员、资金流动等多个维度,是实现合规运营的基础。

如何构建有效的关联交易披露机制

为防范关联交易引发的法律风险,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从制度、流程和技术三个层面入手。首先,在制度层面,应制定专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权限、披露标准、回避机制和责任追究条款。其次,在流程上,实行“双审制”——即业务部门提交交易申请后,由合规风控部门进行独立评估,再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对于重大关联交易,还应引入外部独立董事或第三方机构出具意见。最后,在技术层面,借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系统(如中基协报送平台)实现自动化数据采集与校验,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上传。同时,定期开展内部审计与合规培训,提升团队对关联交易敏感性的认知水平。

监管趋势与未来应对策略

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推进,未来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将更加严格,不仅要求披露形式上的完整性,更强调实质公平性与商业合理性。监管部门正逐步引入“穿透式监管”理念,要求对交易链条进行全貌审查,防止通过多层嵌套规避披露义务。在此背景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转变“被动披露”思维,主动构建透明化、可追溯的交易管理体系。同时,律师团队应提前介入项目设计阶段,协助拟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关联交易协议模板,设置合理的对价调整机制与退出路径,确保每一笔交易均具备充分依据并符合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唯有如此,才能在合规与效率之间取得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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