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发债的法律背景与市场现状
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选择通过境外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其中境外发债成为重要融资渠道之一。境外发债不仅有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还能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升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根据彭博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企业境外债券发行规模已突破千亿美元,涵盖美元债、欧元债、离岸人民币债等多种币种。然而,在这一繁荣景象背后,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由于境外发债通常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不同法律体系以及复杂的交易结构,债券持有人在面临违约、重组或清算时,其权利实现路径往往面临不确定性。因此,如何在跨境法律框架下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律师事务所关注的核心议题。
债券持有人的基本法律权利解析
在境外发债结构中,债券持有人作为债权人,依法享有合同约定的本息偿付请求权、参与债务重组的权利以及在违约情形下的救济权。依据《国际证券法》及《纽约公约》等国际法律原则,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债券契约(Indenture)中,该契约通常由受托人(Trustee)代表全体持有人管理。受托人职责包括监督发行人履约情况、在违约发生时采取法律行动、召集持有人会议等。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债券持有人在形式上拥有平等权利,但实际行使权利的能力受到多种因素制约,如债券条款设计、管辖法律选择、争议解决机制设置等。例如,部分债券采用“多数决”机制,少数持有人可能因无法影响决策而陷入被动局面。此外,若债券未明确约定受托人义务或受托人存在利益冲突,持有人的权益将面临更大风险。
典型律所案例:某大型国企美元债违约事件
2021年,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在美国发行总额达5亿美元的五年期高级无抵押美元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海外项目投资。债券条款中约定适用纽约州法律,并指定一家国际知名银行为受托人。然而,受全球经济波动和项目回款延迟影响,该企业于2023年未能如期支付利息,构成实质性违约。债券持有人迅速通过受托人启动违约程序,但由于债券未设置“交叉违约”条款,且企业资产多集中于非可执行的境外子公司,导致清偿能力评估复杂化。我所作为受托人法律顾问,介入后立即启动跨境法律协调机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申请临时禁令,阻止企业转移核心资产。同时,我们协助组织持有人会议,推动建立债权人委员会,制定分阶段重组方案。最终,通过与境外监管机构、投资者代表及第三方顾问的多方协商,达成以新债换旧债并延长偿还期限的重组协议,避免了全面破产清算。
跨境法律冲突与管辖权挑战
在境外发债案件中,管辖权问题是影响债券持有人权益实现的关键障碍。由于债券发行地、发行人注册地、受托人所在地、资金结算地及资产分布地可能分属不同国家或地区,一旦发生争议,各司法管辖区对同一事实可能作出截然不同的法律解释。例如,中国法院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需符合《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及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而美国法院则更倾向于尊重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律。在上述案例中,我们曾面临来自不同国家的诉讼请求:一方主张依据英国法解释债券条款,另一方坚持适用纽约法。为此,我所组织专家团队开展多法域比较研究,重点分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及《国际债务重组示范法》中的相关规则,最终成功说服仲裁庭采纳纽约法为优先适用法律,为后续程序奠定基础。
受托人角色的强化与责任边界
受托人在境外发债中扮演着“债权人守护者”的关键角色,其行为直接影响债券持有人的整体利益。根据《信托法》及国际信托准则,受托人应秉持忠实义务(Fiduciary Duty)和勤勉义务(Duty of Care),不得与发行人存在利益关联,亦不得擅自放弃追索权。然而实践中,部分受托人因薪酬结构依赖发行人,或因缺乏足够资源应对复杂跨国纠纷,出现履职不力的情况。在我所代理的另一起案例中,某私募基金发行的离岸债券因受托人未及时启动诉讼程序,导致债权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经我所提起专业质疑并提交证据,最终促使法院裁定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此案引发业界对受托人独立性与问责机制的广泛讨论,也推动了多家金融机构修订受托人履职标准。
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的制度完善建议
针对当前境外发债中普遍存在的持有人权益弱化问题,我所提出多项制度优化建议。首先,应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契约中明确引入“债权人优先保护条款”,如设定独立债权人委员会、强制信息披露机制及透明的违约响应流程。其次,推动建立区域性跨境债券纠纷解决平台,借鉴欧盟“欧洲证券交易所联合调解机制”经验,实现跨司法管辖区的快速协调。再次,鼓励使用区块链技术记录债券交易与持有人投票信息,增强数据不可篡改性与可追溯性。此外,建议监管机构加强对受托人资格审查,引入第三方评级机制,定期评估其履职表现。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提升债券市场的公信力,更能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在跨境融资环境中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