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处置:法律实务中的核心争议点
在现代金融体系中,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广泛应用于设备采购、基础设施建设及企业运营资金支持等领域。随着行业规模的持续扩大,租赁物的处置问题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与律所代理案件中的高频争议焦点。租赁物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核心标的,其权属状态、实际占有情况以及处置方式直接关系到出租人债权实现的效率与合法性。近年来,多起典型案例反映出租赁物处置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障碍、程序瑕疵及风险敞口,亟需通过专业法律视角进行系统梳理与应对。
租赁物处置的法律基础与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制度设计决定了租赁物的所有权虽形式上归属于出租人,但实际使用权归承租人。因此,租赁物的处置权本质上属于出租人,但必须基于合同明确约定及法定程序进行。实践中,许多融资租赁合同未就租赁物在承租人违约情形下的处置方式作出清晰界定,导致后续争议频发。例如,部分合同仅笼统约定“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却未说明是否需经法院裁定、是否允许自行取回、是否应通知第三方等关键细节,造成执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租赁物取回权的行使条件与程序合规性
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或出现其他根本违约行为时,出租人通常主张行使租赁物取回权。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出租人行使取回权须满足“合理通知”“非暴力手段”及“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若出租人未经协商或未给予合理宽限期即强行进入承租人经营场所取回设备,可能被认定为侵犯承租人财产权,甚至构成侵权责任。某地法院曾判决一起案件,出租人擅自派员拆卸并拖走正在使用的生产设备,最终被判定赔偿承租人停产损失共计80余万元。这一判例凸显了程序合规的重要性,也提醒律所代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严格审查取回行为的合法性边界。
租赁物处置中的第三人权利保护问题
在租赁物处置过程中,常涉及第三方善意取得、抵押权、留置权或实际占有人权益等问题。例如,承租人可能将租赁物转租、设定抵押或用于抵偿债务,而出租人对此并不知情。一旦出租人主张取回,便可能遭遇第三方权利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若第三人已合法占有租赁物且支付合理对价,即使出租人享有所有权,亦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某律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承租人将一台价值千万元的数控机床以市场价转让给一家机械加工厂,后者已完成安装调试并投入生产。尽管出租人主张租赁物所有权,但由于加工厂属于善意第三人且无过错,法院最终驳回其取回请求。此案表明,出租人在签约前应加强尽职调查,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并在合同中加入“禁止转租、抵押”条款以防范风险。
司法拍卖与变卖程序中的操作难点
当租赁物无法通过协商或自行取回方式处置时,出租人往往选择通过法院诉讼途径申请强制执行,进而启动拍卖或变卖程序。然而,司法拍卖流程复杂、周期长,且存在评估价格偏低、流拍率高等问题。尤其在特定行业设备(如工业生产线、专用仪器)领域,由于市场需求有限,拍卖成交率普遍较低。某律所承办的一起案件中,一台进口精密仪器经两次拍卖均无人竞买,最终以评估价70%折价出售,造成出租人重大损失。此外,部分法院对融资租赁案件中“租赁物处置”是否纳入执行范围存在理解分歧,个别法官要求先确认“物权归属”,再行处置,延长了执行时间。这提示律所必须在诉前准备阶段充分论证租赁物的可执行性,并建议客户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租人有权直接申请法院拍卖租赁物”等条款,以提升处置效率。
跨境融资租赁中租赁物处置的特殊挑战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推进,跨境融资租赁业务日益增多,租赁物处置问题更加复杂。当租赁物位于境外、受制于当地法律或涉及多重监管体系时,处置难度显著上升。例如,某律所代理的项目中,一艘远洋货轮在东南亚某国注册,因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欲行使取回权,但该国法律严格限制外国主体对船舶的扣押与处置。最终,律师团队通过与当地法律顾问合作,借助国际海事仲裁机制,才成功推动资产处置。此类案例表明,跨境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机制、适用法律及处置路径,并在签署前进行详尽的国别法律风险评估。
租赁物处置中的证据固定与保全措施
在租赁物处置全过程,证据收集与保全是决定胜败的关键环节。从合同签订、交付验收、租金支付记录到违约通知、取回过程,每一环都需留存完整书面材料。尤其是在现场取回时,应采用全程录像、第三方见证、拍照签收等方式固定证据,防止后续被质疑程序违法。某律所曾代理一宗案件,因出租人未能提供取回当日的视频资料,仅凭单方陈述,法院认定其取回行为缺乏正当性,驳回其主张。因此,律所在协助客户制定处置预案时,必须提前部署证据保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公证取证、电子数据存证、监控调取授权等,确保在诉讼中具备充分举证能力。
租赁物处置的优化策略与前瞻性建议
面对复杂的法律环境与现实困境,律所应在服务中推动客户构建系统化租赁物管理机制。建议在合同中设置“租赁物动态监控条款”,如要求承租人定期提交设备运行报告、允许出租人不定期巡检;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租赁物价值进行定期评估,避免贬值风险;同时探索设立“租赁物回购基金”或引入保险机制,降低处置失败带来的损失。此外,推动行业建立统一的融资租赁物登记平台,实现权属信息透明化,有助于防范重复融资与非法处置。这些前瞻举措不仅提升法律风险管理水平,也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