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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中的跨境遗嘱

时间:2025-11-28 点击:2

跨境遗嘱的法律挑战:婚姻继承中的复杂现实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婚姻、海外定居与国际资产配置已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选择。在这样的背景下,跨境遗嘱的制定与执行逐渐成为婚姻继承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然而,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继承制度、遗嘱形式要件及司法管辖权存在显著差异,跨境遗嘱往往面临诸多法律障碍。以某知名律所近期处理的一起真实案例为例,一对中英双国籍夫妻在英国购置房产并持有中国境内存款与股权,临终前分别立下遗嘱,却因未充分考虑不同法域的法律规定,导致遗产分配陷入长期争议。

跨国法律冲突:遗嘱效力的地域性困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而在英国,遗嘱可采用公证遗嘱或见证遗嘱,且对形式要求相对宽松。当一位中国籍丈夫在伦敦通过公证方式订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其英国籍妻子时,该遗嘱在中国境内并未被自动承认。法院审查后认为,该遗嘱虽在英国有效,但未满足中国关于遗嘱形式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在境内部分财产的分配上不具法律效力。这一案例凸显了遗嘱效力的地域性特征——一份在某一国家合法有效的遗嘱,并不能自然延伸至另一国。

遗产管辖权的博弈:谁来决定遗嘱的适用法律

在涉及跨境遗产的继承纠纷中,确定适用法律是关键一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遗嘱的效力和内容应优先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经常居所地法律。若当事人在去世前长期居住于境外,如新加坡或加拿大,则该地法律可能成为主导适用法。然而,若遗产中包含位于中国的不动产,即便遗嘱在海外有效,中国法院仍可能基于“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原则,主张适用中国法律进行继承处理。这种“双重管辖”的局面使得同一份遗嘱在不同地区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极易引发诉讼。

信托与遗嘱的协同设计:规避法律冲突的策略

为应对跨境继承中的法律不确定性,专业律师建议采用“遗嘱+信托”相结合的架构。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律所协助客户设立离岸信托,将主要资产转移至信托名下,同时明确指定受托人及受益人。该信托依据开曼群岛法律设立,具备高度的法律独立性与保密性。即使原遗嘱因形式瑕疵被质疑,信托文件本身仍可作为资产分配的合法依据。更重要的是,信托不受单一国家继承法约束,能够实现跨法域资产传承的灵活性与稳定性。这一模式尤其适用于拥有跨国房产、企业股权与金融资产的家庭。

配偶权益与子女保障:跨境继承中的伦理考量

在婚姻继承中,配偶与子女的权利始终是核心关注点。然而,不同国家对配偶继承权的规定差异巨大。例如,德国实行法定继承份额制,配偶享有至少三分之一的遗产;而中国则实行“共同财产制”,配偶对婚内财产有天然分割权。当一名中国籍女性在瑞士立下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非婚生子女,而其合法配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起继承诉讼时,法院不得不在瑞士遗嘱效力与中国法定继承之间作出权衡。最终,法院采纳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认定中国法律更贴合当事人的生活轨迹,从而支持配偶的法定继承请求。这表明,仅凭遗嘱无法完全排除法定继承人的权利,必须结合法律评估与家庭沟通。

遗嘱更新与动态管理:应对人生轨迹的变化

跨境遗嘱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婚姻状态变化、子女出生、海外居留地迁移或投资组合调整,原有的遗嘱安排可能迅速过时。律所曾代理一例案件,当事人在2015年于美国签署遗嘱,将资产全数留给其第一任配偶。十年后,该当事人再婚并移居澳大利亚,却未及时更新遗嘱。其第二任配偶在当事人去世后提出继承主张,而原遗嘱在澳大利亚法院被认定已失效。此案提醒公众:跨境遗嘱必须建立定期审查机制,建议每三年或重大人生事件发生后重新评估遗嘱条款,并确保新版本符合各相关国家的法律要求。

专业法律服务的价值:从风险防范到高效执行

面对复杂的跨境继承环境,依赖个人经验或通用模板草率订立遗嘱,极可能导致财产损失、家庭矛盾甚至法律诉讼。专业律师事务所凭借对国际私法、税法、信托法及各国继承制度的深度理解,能够提供量身定制的遗产规划方案。从遗嘱起草、公证认证、跨境认证(如海牙认证)到遗产清算与税务申报,全流程服务确保遗嘱在多法域中获得最大效力。此外,律师还能协助客户完成遗产登记、协调不同国家法院或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极大提升遗产分配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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