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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跨境执行

时间:2025-11-28 点击:2

融资租赁合同跨境执行的法律挑战与实务应对

在全球化经济持续深化的背景下,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设备采购、技术引进和资产配置已成常态。然而,当租赁合同涉及跨国主体、跨境标的物或跨司法管辖区履行义务时,其执行问题便面临复杂性与不确定性。近年来,我国多家律师事务所在处理跨境融资租赁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尤其是在合同效力认定、管辖权确定、判决承认与执行等方面展现出专业深度。本文以某知名律所代理的一起典型跨境融资租赁案件为切入点,系统解析融资租赁合同在国际法框架下的执行路径与法律策略。

案件背景:多国主体间的融资租赁安排

本案涉及一家中国大型制造企业(承租人)与一家新加坡注册的金融租赁公司(出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协议。根据合同约定,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一套价值约1.2亿人民币的进口高端工业生产线,并以售后回租形式完成交易。合同明确选择新加坡法律作为准据法,并约定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进行争议解决。承租人在支付前两期租金后,因经营困难长期拖欠后续款项,出租人遂依据仲裁条款启动仲裁程序。最终,仲裁庭裁决承租人应支付剩余租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8亿元人民币。然而,承租人在中国境内无可供执行的资产,而其主要资产位于东南亚某国,且该国未加入《纽约公约》。

法律适用与管辖权争议的突破

在跨境执行的第一步,必须厘清法律适用与管辖权问题。本案中,尽管合同选择了新加坡法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若该选择与中国的公共利益相冲突,则可能不被认可。律师团队从“合同实际履行地”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两个维度切入,论证了新加坡法律的选择既符合双方合意,又未违反中国强制性规定,获得法院初步认可。同时,在仲裁管辖方面,由于双方明确约定由SIAC管辖,且仲裁条款具备可执行性,中国法院最终裁定承认并执行该仲裁裁决,为后续跨境执行奠定基础。

境外资产调查与执行线索挖掘

承租人虽在中国无明显资产,但其在马来西亚、越南等地设有子公司并运营生产设施。律师团队立即启动跨境资产调查程序,联合当地合作律所调取税务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流水、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股权结构文件。经核查发现,承租人通过设立离岸公司持有部分生产设备的所有权,且这些设备仍处于实际使用状态。此外,部分设备的维护合同与付款记录显示其仍在持续产生收益。这一发现成为执行突破口——即使无法直接查封资产,也可通过控制其现金流实现变相执行。

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

根据《纽约公约》(1958年),中国是缔约国,允许对其他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尽管承租人所在国非缔约方,但律师团队并未放弃努力。他们提出,即便该国未加入公约,只要裁决在新加坡作出,且新加坡为公约缔约国,即可依《纽约公约》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相关规定,只要裁决符合形式要件,且不存在拒绝承认的情形,中国法院即有义务予以承认。经过提交完整的仲裁裁决书、仲裁协议、送达证明等材料,法院最终裁定承认该仲裁裁决。

跨境协作机制与替代性执行方案

面对执行对象位于非公约国家的情况,律师团队探索了多种替代执行手段。首先,通过与中国驻外使领馆协调,获取当地法院对裁决的初步评估意见;其次,推动承租人在当地的关联公司在其母公司账目中确认债务,形成间接履约压力;再者,利用国际商会(ICC)的调解平台,促成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分期偿还协议,将原裁决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解协议。与此同时,律师团队还建议出租人通过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等方式,将债权打包出售给海外金融机构,实现资金快速回笼。

风险预警与合规建议

本案例揭示出跨境融资租赁合同在执行阶段存在的多重风险。一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执行路径,导致一旦发生争议,缺乏可操作的执行预案;二是对目标国家法律环境了解不足,误判其司法体系对外国裁决的接受度;三是忽视资产追踪机制建设,造成执行线索缺失。因此,建议企业在签署跨境融资租赁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嵌入“执行条款”,包括指定可执行财产所在地、预设仲裁与执行联动机制、明确债权人有权申请临时保全措施等。同时,建立动态资产监控系统,定期更新境外资产状况,确保在争议发生时能迅速响应。

律师团队的专业角色与服务延伸

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律所不仅扮演法律辩护者角色,更充当战略协调者与资源整合者。从前期尽职调查到跨境证据收集,从仲裁程序参与至执行策略设计,律师团队全程介入,整合国际仲裁、外商投资、破产清算、外汇管制等多领域专业知识。此外,律所还引入区块链存证技术对关键电子数据进行固化,确保证据链完整可信。这种复合型服务能力,正成为现代跨境法律服务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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