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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婚姻中的财产协议效力

时间:2025-11-28 点击:2

跨境婚姻中的财产协议:法律效力的界定与实践挑战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境婚姻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个人在不同国家之间建立家庭关系,涉及国籍、居住地、文化背景和法律体系的多重差异。在这一背景下,财产协议作为保障婚姻双方财产权益的重要工具,其法律效力问题愈发受到关注。尤其是在跨国婚姻中,由于各国法律对婚前协议、婚后财产约定的认定标准不一,如何确保财产协议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具有可执行性,成为律师实务中的核心议题。

国际私法视角下的协议效力认定

在跨境婚姻中,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首先需从国际私法的角度进行审视。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相关公约的精神,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这意味着,判断一份财产协议是否有效,不仅要考察其形式是否符合缔约地法律要求,还需分析其内容是否符合当事人共同居住地、主要财产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的法律规定。

例如,在中国与美国之间的跨境婚姻中,若夫妻双方在纽约签署婚前协议,但主要生活在中国且大部分资产位于中国大陆,则该协议可能因未满足中国《民法典》关于书面形式、公证要求等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反之,若协议明确援引某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并经当地公证或法院确认,其在另一国的承认与执行可能性将显著提高。

中国法律框架下跨境财产协议的合法性要件

根据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然而,该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且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对于跨境婚姻而言,这一条款虽具普遍适用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障碍。例如,部分外籍配偶因语言障碍或对法律程序不熟悉,未能充分理解协议条款含义,导致协议被质疑“非真实意思表示”。

此外,中国法律对婚前协议的公证要求较为严格。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并未强制要求所有婚前协议必须公证,但在涉外案件中,未经公证的协议往往难以通过法院审查。因此,建议跨境婚姻当事人在签署财产协议时,不仅应选择具备法律效力的形式,还应考虑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增强其可信度。

典型案例解析:中美夫妇的财产协议争议

某律所曾代理一起典型的跨境婚姻财产纠纷案。男方为中国籍,女方为美国籍,二人于2018年在美国加州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了一份英文版婚前协议,约定婚后各自名下的投资收益归个人所有,并明确排除共同财产制。协议签署后,双方移居上海生活,并在中国购置多处房产。

五年后,婚姻破裂,女方主张协议无效,理由是:协议未按中国法律要求进行公证;协议中关于“美国法律为准据法”的条款与中国《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相冲突;且女方在签署时未获得独立法律咨询。法院最终认定,尽管协议形式上符合美国法律要求,但由于缺乏中国法律认可的公证程序,且未证明女方在签署时享有充分知情权与法律协助,该协议在中国境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跨国协议的可执行性:域外承认与执行机制

即便财产协议在缔约国合法有效,其在另一国能否被执行仍面临严峻考验。根据《海牙认证公约》(Apostille Convention),经过认证的文件可在成员国间流通使用,但该公约并不自动赋予协议法律效力。例如,一份经美国公证并完成海牙认证的婚前协议,在中国法院审理时仍需提供翻译文本,并接受中国法律的实质审查。

实践中,许多外国法院判决或协议虽在原属国有效,但若不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亦可能被拒绝承认与执行。因此,跨境婚姻当事人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准据法与管辖法院,并尽可能选择与中国有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作为协议适用法律区域,以提升协议的跨司法管辖区执行力。

律师实务建议:构建高可信度的跨境财产协议

针对跨境婚姻中的财产协议效力问题,专业律师通常建议采取以下策略:首先,协议应以中文与目标国语言双语书写,确保双方理解一致;其次,建议在协议签署前由双方各自聘请独立律师进行法律咨询,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争议;再次,协议应经过所在国公证机构认证,并视情况申请海牙认证;最后,可在协议中加入“法律选择条款”,明确约定适用某一国家法律,并指定特定法院管辖。

同时,考虑到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动产在不同国家的登记制度差异,建议将主要财产清单附于协议之后,并定期更新,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提供清晰的证据支持。通过系统化设计,不仅可以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还能有效预防未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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