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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的股东权益保护

时间:2025-11-28 点击:2

境外上市背景下的股东权益保护需求日益凸显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在寻求资本扩张与品牌国际化的过程中选择在境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无论是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NASDAQ),还是香港联合交易所(HKEX)或伦敦证券交易所(LSE),这些国际知名交易所都成为中资企业实现融资目标的重要平台。然而,在这一过程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尤其是在信息披露不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差异大、法律适用复杂等多重因素叠加下,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忽视甚至侵害。作为专业律师事务所,我们长期关注并深入参与多起涉及境外上市企业的股东维权案件,深刻认识到:在境外上市架构中,股东权益保护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议题。

境外上市架构中的法律风险与信息不对称

中国企业赴境外上市,通常会采用“红筹架构”或“VIE架构”(可变利益实体)。这类结构虽然有助于规避国内监管限制,实现外资准入和跨境融资,但也带来了显著的法律风险。例如,注册地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等离岸司法管辖区的控股公司,其法律体系与内地存在本质差异,公司治理规则、股东权利行使机制以及纠纷解决路径均不一致。此外,由于部分上市公司在境内运营实体与境外控股主体之间存在复杂的股权安排,导致境内投资者难以全面了解真实财务状况与经营决策流程,形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壁垒使得中小股东在面对重大事项如并购、增发、高管薪酬等时,缺乏有效参与和监督的能力,从而埋下权益受损的隐患。

典型案例:某科技企业境外上市后股东诉讼事件

我们曾代理一起典型的境外上市企业股东权益保护案件。该企业于2018年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主要业务集中于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服务。上市初期股价表现良好,但随后出现管理层频繁变更、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审计机构更换等问题。部分小股东发现其持有的股份在未经充分通知的情况下被大量稀释,且公司未就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经调查,该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程序不符合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保障要求,同时其公司章程中对异议股东的退出机制设置不合理,导致持股比例低于5%的小股东几乎无法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我们代表受影响股东向开曼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并申请临时禁令阻止公司继续推进相关交易。最终,法院裁定公司需重新披露关键信息,并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东参与后续投票程序。

股东权益保护的核心法律工具与实践路径

在境外上市背景下,维护股东权益需要系统性运用多种法律工具。首先,应重点关注公司章程(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及股东协议(Shareholders’ Agreement)中关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优先购买权等条款的设计是否合理。若发现条款存在明显偏向大股东或管理方的情形,可通过法律手段请求法院审查其有效性。其次,利用国际仲裁机制是另一重要路径。许多境外上市协议中设有仲裁条款,一旦发生争议,可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提交至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进行裁决。此外,针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还可援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或香港证监会(SFC)的相关规定,启动行政调查程序或民事追偿诉讼。我们律所在多起案件中成功推动境外监管机构介入调查,为股东争取到实质性救济。

跨境法律协作机制在维权中的关键作用

境外上市股东维权往往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单靠单一国家的法律体系难以实现有效救济。因此,构建高效的跨境法律协作网络至关重要。我们律所已与欧美、东南亚等地十余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形成覆盖全球主要资本市场法律资源的协同网络。在具体案件中,我们通过协调不同法域律师团队,共同起草跨国诉状、调取海外证据、申请域外禁令,并配合当地法院完成送达与执行。例如,在一起涉及开曼公司控制权争夺案中,我们联合英国律师团队,成功申请了英国高等法院的临时禁令,阻止了某董事在未获授权情况下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此类跨司法管辖区的联动行动,极大提升了维权效率与执行力。

加强事前合规设计,防范潜在权益侵害

预防胜于补救。对于计划境外上市的企业而言,应在上市筹备阶段即着手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强化对股东权利的制度性保障。建议企业在设立境外控股架构时,明确赋予所有股东平等的知情权、质询权与表决权;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合理的异议股东回购机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增强董事会独立性;定期发布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审计报告,并主动向境内外投资者披露关键经营数据。同时,应建立专门的股东沟通渠道,如设立投资者关系部门或定期举办线上路演会议,提升透明度与信任度。我们律所常年为企业提供上市前合规审查服务,帮助客户识别潜在法律漏洞,从源头上降低未来股东纠纷风险。

持续关注监管动态,把握维权新机遇

近年来,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HFCAA)、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及香港联交所修订后的《上市规则》相继出台,对境外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审计底稿留存、数据安全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这些新规不仅增强了监管力度,也为股东维权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例如,根据最新政策,若境外上市公司未能满足审计检查要求,将面临退市风险,这直接关联到股东资产价值。我们已协助多家企业应对来自SEC的问询函,并在多个案例中成功说服监管机构接受补充材料,避免了不必要的停牌与股价波动。同时,我们也密切关注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等区域性法规的延伸影响,提前为企业布局可持续披露框架,确保股东在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维度上的知情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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