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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架构中的常设机构风险

时间:2025-11-28 点击:2

什么是常设机构?在跨境税务架构中的法律地位

在国际税收规则中,“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 简称PE)是一个核心概念,其定义直接决定了一个企业是否需要在其运营所在国承担纳税义务。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及多数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常设机构通常指企业在另一国家或地区持续性地通过固定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这一概念不仅适用于传统制造业或零售业,也广泛覆盖服务类、专业咨询类及律所等知识密集型行业。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若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派驻律师长期办公或通过远程方式提供持续性法律服务,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常设机构,从而触发当地税负义务。因此,在设计跨境税务架构时,必须对“常设机构”的法律边界有清晰认知。

律所跨境业务模式与常设机构风险的典型表现

近年来,中国律师事务所国际化趋势明显,越来越多的律所通过设立海外分支机构、与境外合作律所建立联合项目、或派遣律师赴外提供法律服务等方式拓展国际市场。然而,这些看似合规的商业行为,往往潜藏着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风险。例如,某国内知名律所因在新加坡派驻三名律师连续工作超过183天,并以该团队名义承接本地客户案件,被新加坡税务机关认定为构成常设机构,进而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征滞纳金。此外,即使未设立实体办公室,仅通过视频会议、远程签约、电子交付文件等方式持续提供法律意见,也可能被认定为“通过固定场所”或“通过代理人”构成常设机构。此类案例表明,现代远程协作模式下的“非物理存在”同样可能触发常设机构认定。

常设机构认定的关键因素:固定场所与持续性活动

根据国际税收实践,判断是否存在常设机构的核心标准在于“固定营业场所”与“持续性经营行为”。所谓“固定营业场所”,并不局限于实体办公室,还包括租赁的会议室、临时驻点、甚至特定设备的长期使用。例如,某律所为支持海外并购项目,长期租用一间位于伦敦的会议室用于召开客户会议、签署协议、存储文件,即便该空间未作为独立注册机构,仍可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同时,“持续性活动”是另一关键要素。若律师仅短期出差提供一次性服务,如参加一次庭审或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一般不构成常设机构;但若在同一国家连续开展多个项目、定期出庭、频繁会晤客户,则可能被判定为“实质性经营”。因此,律所在设计跨境服务架构时,需严格区分“临时性服务”与“持续性执业”之间的界限。

代理型常设机构:隐性风险不容忽视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律所本身未直接设立实体,但通过与本地律师、中介公司或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也可能被认定为通过“代理人”构成常设机构。例如,律所授权某家境外律所代为处理本地诉讼事务,且该代理方具备决策权、可自主签订合同、拥有账户管理权限,那么该代理关系可能被视作“实质控制”或“共同经营”,从而引发常设机构风险。此外,若律所通过本地平台发布服务信息、收取费用、安排人员调度,即便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也可能被税务机关视为“间接经营”。这类隐蔽的代理结构在跨境架构中尤为常见,却极易被忽视,一旦被发现,将面临高额补税及处罚。

应对策略:构建合规的税务架构与风险隔离机制

为规避常设机构风险,律所应从源头上优化税务架构设计。首先,应避免在境外长期派驻律师或设立固定办公点,除非确有必要且已获得税务合规评估支持。其次,可采用“项目制+外包合作”模式,即由境外客户自行委托当地律所处理具体事务,律所仅提供顾问建议或技术指导,避免深度参与本地运营。再者,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确保所有跨境服务均以“咨询服务”形式呈现,明确服务范围、交付方式、知识产权归属及付款路径,避免资金流与业务流混同。此外,建议引入第三方税务顾问进行常设机构风险评估,特别是在进入高税负或高监管强度国家前,提前完成合规审查。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例外条款与争端解决机制

许多双边税收协定中包含对常设机构的例外规定,例如对“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不构成常设机构的豁免条款。律所若仅在境外从事资料整理、翻译、数据录入等支持性工作,且不独立决定业务方向,可主张不构成常设机构。此外,若双方对常设机构认定存在争议,可通过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 MAP)寻求解决。近年来,中国税务机关已多次通过MAP机制协助境内律所化解海外常设机构争议。因此,律所在遭遇税务调查时,应及时启动法律救济程序,利用国际税收协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数字化转型下的新挑战:远程服务如何界定常设机构

随着人工智能、云计算和远程协作工具的普及,律所的服务交付模式日益脱离物理空间限制。然而,这也带来了新的税务不确定性。例如,某律所通过云端平台向美国客户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客户通过系统提交问题、律师在线回复,形成持续互动。尽管没有实体存在,但该服务具有高度持续性和定制化特征,可能被美国税务局(IRS)视为构成常设机构。在此背景下,律所需重新审视“服务交付的实质”而非“形式载体”,并在合同中明确服务性质为“非持续性咨询”或“一次性意见”,同时限制服务频率与时间跨度,以降低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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