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概念与法律属性
融资租赁合同是现代金融体系中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广泛应用于设备采购、基础设施建设、制造业升级等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兼具买卖与租赁双重法律关系,其核心特征在于“融物”与“融资”的结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融资租赁合同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其法律效力不仅取决于合同形式,更依赖于真实交易背景和实质履行行为。律所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某企业以虚构租赁物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因无法证明缺乏真实交易目的,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请,凸显了真实交易背景在认定合同有效性中的关键作用。
合同主体资格审查的重要性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合同主体的适格性直接决定交易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出租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如金融租赁公司需持有银保监会批准的金融许可证,而非金融机构则可能不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定资格。在本所处理的一起纠纷案件中,一家未取得融资租赁业务许可的资产管理公司与承租人签订合同,后因承租人拒付租金引发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机构无权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导致出租人无法主张租金及违约金。因此,在签署合同时,必须严格审查对方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质,避免因主体不适格而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或部分无效。
租赁物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核查
租赁物的真实性是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性的核心要素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若租赁物不存在、虚假或价值明显低于合同约定,可能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情形,从而影响合同性质认定。律所曾代理一桩涉及大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的案件,承租人主张租赁物实际并未交付,且发票与实物不符。经调查发现,出卖人系关联公司,租赁物为虚构资产,法院最终认定该合同不构成融资租赁,而应按民间借贷处理。这一判决明确指出,租赁物必须真实存在、可特定化,并具备使用价值。因此,律师在尽职调查阶段应重点核实租赁物的权属证明、购置凭证、技术参数及实际交付情况,防止出现“空壳合同”风险。
租金支付条款的设置与风险防范
租金支付条款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核心内容,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合理的租金结构应包括本金、利息、手续费等组成部分,且应符合市场利率水平。若约定利率过高,可能被认定为变相高利贷,进而被法院调整或认定无效。在本所承办的一起案件中,出租人设定月利率高达3%,远超LPR四倍标准,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超出部分利息不予支持。此外,租金支付周期、逾期罚息计算方式、提前还款机制等也需清晰约定,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宽限期”与“催收程序”,并保留书面通知记录,确保后续追偿具有充分证据支持。
所有权归属与抵押登记实务要点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是其核心权利保障。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然而,若未依法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出租人的所有权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所代理的一起执行异议案件中,承租人名下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租赁物,因出租人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这提醒我们,尽管合同约定所有权归出租人,但必须通过动产抵押登记(如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完成公示,才能实现物权保护。此外,应定期核查登记状态,防止因信息更新滞后导致权利落空。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司法认定
当一方严重违约时,守约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解除权的行使条件较为严格。例如,承租人连续三期未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但需通过书面通知并给予合理宽限期。若未经催告即单方收回租赁物,可能构成违约。在本所参与的一起复杂纠纷中,出租人在未发出催款函的情况下强行拖走设备,被法院认定为违法占有,需承担返还责任及赔偿损失。同时,违约责任的范围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不得随意扩大。律师在起草合同时,应明确违约情形、救济方式及损失计算标准,避免因条款缺失导致索赔困难。
争议解决机制与管辖条款设计
争议解决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诉讼成本与效率。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建议优先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因其具有保密性强、裁决终局、执行便利等优势。若选择诉讼,则应明确约定有管辖权的法院,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所曾协助客户在合同中约定“由出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一次跨省纠纷中成功避免异地诉讼的不便。此外,应特别注意国际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涉及跨境交易,应明确选择中国法律或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准据法,防止法律冲突带来的不确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