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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所有权确认

时间:2025-11-28 点击:2

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所有权法律界定背景

在现代金融体系中,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广泛应用于制造业、交通运输、医疗设备、基础设施等多个领域。其核心特征在于“融物与融资相结合”,即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获得对特定资产的使用权,而出租人则保留该资产的所有权,直至租赁期满或完成约定条件后转移所有权。然而,随着融资租赁业务规模的扩大和交易结构的复杂化,关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的问题日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焦点。尤其是在企业破产、债务纠纷或合同争议中,租赁物是否真正属于出租人所有,直接影响到债权清偿顺序及各方权益保护。因此,明确租赁物所有权的法律认定标准,不仅关乎合同效力,更涉及市场交易安全与金融秩序稳定。

租赁物所有权确认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租赁物。”这一条款确立了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拥有法定所有权的基本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进一步细化了租赁物所有权的认定规则。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租赁物必须具备“可识别性”、“特定性”以及“可交付性”,且须真实存在于合同订立时,并由出租人实际取得或合法占有。若租赁物不存在、无法识别、被虚构或未实际交付,则即便合同形式上符合融资租赁要件,也可能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从而影响所有权的合法性认定。

典型案例:某科技公司融资租赁纠纷案

在本所代理的一起典型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中,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一批价值580万元的工业机器人设备并出租给被告使用,租金按月支付。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并取得设备发票及提货单。但在租赁期间,被告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主张该批机器人设备系被告自有财产,应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原告随即提起确权诉讼,要求确认其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法院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以下要素:一是设备是否真实存在;二是原告是否完成所有权转移;三是是否存在“虚假租赁物”或“虚构标的”的情形。经调取采购合同、付款凭证、运输记录、安装验收报告等证据,法院确认设备确实由原告委托第三方采购并交付至被告工厂,且已实际投入使用。此外,设备铭牌信息清晰,具备唯一识别码,符合“特定化”要求。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请求,认定其对涉案机器人享有合法所有权,排除被告破产管理人对该部分资产的处置权。

租赁物所有权确认的关键要素分析

从上述案例可见,租赁物所有权的确立并非仅依赖于合同文本,而是需要综合多项实质性要件。首要条件是租赁物必须“真实存在”且“特定化”。所谓“特定化”,是指租赁物需具有明确的型号、序列号、数量及物理状态,能够与市场上的其他同类物品区分开来。其次,出租人必须实现对租赁物的实际控制或合法占有。若出租人仅凭合同约定即主张所有权,而未实际取得设备或未完成交付手续,将难以对抗第三人或破产管理人。再者,租赁物的用途必须与合同约定一致,若设备被用于非法活动或超出合同范围使用,可能引发所有权瑕疵质疑。

此外,近年来一些新型融资租赁模式如“回租型”、“售后回租”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在这些模式下,承租人先出售设备给出租人,再租回使用。此类交易虽合法有效,但若原始所有权转移未依法完成登记或公示,仍可能被认定为“以租代售”或“变相借贷”。因此,出租人应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或采取其他公示手段,增强所有权的对抗效力。

司法实践中对租赁物所有权的审查标准

在司法裁判中,法院普遍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原则。即使合同名称为“融资租赁”,若缺乏真实的租赁物、资金流向不符、租赁物价值远低于融资金额,或承租人从未实际占有使用设备,法院通常会认定该合同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例如,在另一起案件中,某企业以一套虚拟的生产设备作为租赁标的,实际并未购置,仅凭一张虚假发票完成合同签署。法院据此认定该行为构成欺诈,合同无效,出租人丧失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主张。

与此同时,法院还关注租赁物的“可转让性”与“合法性”。若租赁物本身属于禁止流通物(如违法建筑、走私车辆),或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即便合同成立,也不得产生有效的所有权转移效果。此外,若租赁物已被设定多重权利负担,如重复抵押、查封或被他人善意取得,出租人的所有权也将面临冲击。

律师实务建议:如何保障租赁物所有权

为确保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所有权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律所建议出租方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严格审查租赁物的真实性,要求提供完整采购合同、发票、出厂证明、检测报告等文件;第二,确保租赁物已完成交付并由承租人签收,必要时可通过第三方物流或现场见证方式固定证据;第三,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依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登记公示,提升所有权对外公示力;第四,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擅自处置、毁损灭失等情况下的赔偿机制;第五,定期开展租赁物巡检,保留影像资料与书面记录,防止承租人隐匿或转卖。

对于承租人而言,亦应清楚了解自身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的权利边界,避免擅自改造、拆卸或再次抵押,以免触发违约责任甚至承担侵权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均应保存完整交易链条证据,包括资金往来记录、沟通邮件、履约凭证等,以应对可能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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