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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的提前终止法律条件

时间:2025-11-28 点击:2

融资租赁提前终止的法律背景与实务意义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广泛应用于设备采购、企业融资及固定资产投资等领域。在实践中,租赁合同双方往往基于长期合作或特定商业目的签订融资租赁协议,但随着市场环境变化、企业经营状况波动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一方或双方可能希望提前终止合同。此时,如何合法、合规地实现合同提前终止,成为法律实务中的核心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至第七百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具有明显的债权债务属性,其履行过程受合同自由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双重约束。因此,在满足法定或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提前终止不仅具备法律可行性,也体现了对契约精神与风险防控的尊重。尤其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流动性紧张的背景下,提前终止条款的合理运用,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避免损失扩大,为市场主体提供灵活应对机制。

融资租赁合同中常见的提前终止情形

在司法实践与行业惯例中,融资租赁合同的提前终止通常源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承租人严重违约,如连续多期未支付租金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二是出租人未能按约交付租赁物或交付存在重大瑕疵,导致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三是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四是合同明确约定的提前终止权触发条件达成,例如特定时间节点、财务指标未达标或资产价值大幅下降等。此外,部分合同还设置“回购条款”或“退出机制”,允许出租人在特定条件下要求承租人或第三方回购租赁物,从而实现变相提前终止。这些情形均需结合具体合同文本、履约情况及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合同中存在相关约定,若该条款违反公平原则或强制性法律规定,仍可能被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对提前终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其中与融资租赁密切相关的包括: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融资租赁场景下,若承租人连续三期以上未支付租金,且经出租人书面催告后仍无实质履行行为,出租人可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租赁物。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这一规定为出租人收回租赁物、追偿欠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普遍强调“通知义务”的履行,即解除合同必须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送达对方,否则将被视为未生效。

提前终止中的权利主张与程序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出租人欲行使提前终止权,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首先,应确认合同中是否存在明确的解除条款,并评估其合法性与可执行性。其次,针对违约行为,应向承租人发出正式催告函,明确列明违约事实、金额及限期履行要求,建议采用邮政快递或电子送达方式保留送达凭证。若承租人逾期仍未履行,方可正式发出解除通知。该通知应包含解除理由、依据条款、解除生效时间及后续处理安排。一旦解除通知送达,合同即告终止,出租人有权依法收回租赁物。在此过程中,若租赁物已被使用或毁损,出租人还可主张损害赔偿。对于承租人而言,若认为解除行为违法,可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提出异议,并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寻求救济。整个程序链条必须注重证据链完整,包括合同文本、付款记录、催告文件、沟通记录等,以确保在争议发生时具备充分举证能力。

典型案例分析:某科技公司融资租赁提前终止案

2022年,某高新技术企业在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设备租赁合同后,因疫情冲击导致营收锐减,连续四期未能支付租金。出租方在多次电话沟通未果后,于第120日向承租人寄送书面催告函,要求其在15日内补足全部欠款。到期后,承租人仍未履行,出租方遂依约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申请法院诉前保全,冻结其部分银行账户。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合同明确约定“连续两期未付租金即构成根本违约”,且出租方已履行催告义务,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最终判决支持出租人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的请求,并判令承租人支付剩余租金及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87万元。该案反映出司法机关对合同条款解释持尊重态度,同时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也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可参照的裁判标准。

特殊情形下的提前终止处理:租赁物处置与责任分担

当合同被依法解除后,租赁物的回收与处置成为关键环节。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出租人有权取回租赁物。但在实践中,若租赁物已转售、改装或被第三方善意取得,则需重新评估权利归属。若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出租人可主张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此外,租赁物的残值评估亦至关重要。若出租人自行处置,应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避免恶意压价造成损失。若租赁物价值低于未清偿债务,出租人仍可就差额部分继续追偿,但不得重复计算利息或罚金。相反,若租赁物变现所得高于债务总额,超出部分应返还承租人。在某些复杂情况下,法院可能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介入,以确保处置程序公正透明。特别提醒,出租人在处置过程中应避免暴力清收、非法扣押等违法行为,否则可能面临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防范风险:合同起草中的提前终止条款设计建议

为有效预防纠纷,律师在起草融资租赁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提前终止条款的可操作性与合法性。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根本违约”标准,如连续两期未付租金、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主要资产被查封等量化指标。同时,设定合理的催告期限(建议不少于15日),并规定解除通知的送达方式与生效时间。对于涉及大型设备或高价值资产的项目,可增设“过渡期”或“宽限期”条款,给予承租人一定整改空间。此外,应明确租赁物取回后的保管、运输、评估及处置流程,避免因管理疏忽引发新的争议。在涉外业务中,还需注意选择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优先采用国际通行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或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裁决。通过精细化条款设计,可显著提升合同执行力,降低提前终止过程中的法律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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