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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机构判定与税务规避

时间:2025-11-28 点击:2

律所案例中常设机构的法律界定与认定标准

在跨境税务实践中,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的判定是决定外国企业是否需在东道国承担纳税义务的关键环节。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其国际业务布局日益频繁,尤其是在跨国并购、跨境融资及合规咨询等服务领域,一旦被认定为在境外设立常设机构,将面临所得税、增值税乃至预提税等多项税务责任。根据《联合国范本》与《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规定,常设机构通常指企业在另一国家通过固定营业场所从事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情形。然而,对于以专业服务为主的律所,其“固定营业场所”的定义具有高度争议性。例如,律师临时赴境外客户所在地提供法律服务,若未长期租用办公场所,是否构成常设机构?这一问题在多个国际判例中引发了广泛讨论。

典型律所案例中的常设机构争议焦点

近年来,多起涉及国际律所的税务争议案件凸显了常设机构判定的复杂性。以某欧洲知名律所在中国设立项目团队为例,该团队受聘参与一项重大跨境并购项目,持续时间长达18个月,期间多名律师定期驻场,使用客户提供的会议室及办公设备,并通过客户内部系统进行工作协调。尽管律所并未注册实体公司或租赁独立办公室,但中国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4条,认为该行为已构成“在境内设有营业场所”,并最终裁定其构成常设机构。类似案例还包括美国某律所在香港设立顾问小组,为亚太地区客户提供合规支持,虽无正式雇员,但因持续性提供深度法律意见而被认定为具备实质经营特征。

常设机构判定的核心要素分析

判断律所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关键在于评估是否存在“连续性”与“实质性”经营活动。首先,“连续性”要求并非偶发性访问,而是具有合理持续性的业务开展。例如,律师连续三个月以上在境外提供服务,且服务内容不局限于一次性咨询,可能被视为具有连续性。其次,“实质性”强调企业是否在该地实际开展核心业务,而非仅作为信息传递或联络中心。若律所员工在境外完成合同起草、谈判支持、诉讼准备等核心职能,则更易被认定为实质经营。此外,设施使用情况也构成重要考量:如使用客户提供的办公空间、电话系统、电子邮箱服务器等,可能被视作“固定营业场所”的延伸。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律所未直接支付租金,只要其对办公资源拥有实际控制权,仍可能触发常设机构认定。

税务规避策略的合法性边界与实务操作建议

面对常设机构风险,律所可采取一系列合法合规的税务优化措施,但必须确保不违反税法基本原则。第一,采用“远程服务模式”替代现场派驻,即所有法律服务通过视频会议、加密邮件、云端协作平台完成,避免律师在境外长时间停留。第二,严格控制服务时长与频率,将单次出勤时间限制在30天以内,避免触发“连续性”门槛。第三,避免在境外使用客户专属设施,改用自有设备与外部云服务,降低对当地基础设施的依赖。第四,建立清晰的服务记录与管理流程,包括任务分配、工作日志、客户沟通记录等,以证明服务性质属于“临时性协助”而非“持续性经营”。第五,在签署国际合同时,明确约定服务范围、交付方式与地点,避免模糊表述导致税务机关扩大解释。

利用双边税收协定中的“例外条款”进行风险隔离

大多数国家与中国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其中包含对常设机构的排除条款。例如,《中国—新加坡税收协定》第5条明确规定,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若仅为纯粹的非营业性活动,且停留时间不超过183天,则不构成常设机构。律所应充分运用此类例外规定,在开展境外业务前,核查目标国与中国的税收协定文本,并结合具体服务场景进行合规设计。此外,部分协定允许“独立代理人”豁免,即若律师仅作为独立中介,不代表律所签订合同、不持有客户文件或不以律所名义对外承诺,其行为可能不被视为律所自身经营。因此,律所应审慎选择合作模式,避免通过代理机构形成事实上的经营实体。

数字化转型对常设机构判定的影响与应对

随着远程办公与数字协作工具的普及,传统“物理存在”标准正面临挑战。当前,许多律所已实现全球协同办公,律师通过虚拟桌面、区块链存证系统、智能合约平台完成跨国法律事务。这种去中心化的工作模式虽然提升了效率,但也增加了税务不确定性。例如,若律所通过境外服务器处理客户数据,或使用位于海外的加密通信平台,税务机关可能据此推断其在该地存在“技术性营业场所”。因此,律所需重新审视其数字基础设施部署策略,避免在敏感司法管辖区部署核心业务系统。同时,应建立数据本地化管理机制,确保客户资料存储于本国或低风险地区,并保留完整的技术架构文档以备税务审查。

跨部门协同与税务合规体系构建

律所的税务合规不应仅由财务部门负责,而应纳入整体风险管理框架。建议成立由合伙人、合规官、税务顾问与信息技术负责人组成的专项工作组,定期评估国际业务的税务风险。每项跨境服务启动前,须进行“常设机构风险评估表”填写,涵盖服务类型、人员配置、停留时长、设施使用、合同结构等维度。同时,引入第三方税务尽职调查机制,对高风险项目进行前置审计。此外,应建立统一的国际服务合同模板,嵌入税务条款与责任划分机制,明确服务性质、履行地点与知识产权归属,从源头上降低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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