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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的设备所有权归属

时间:2025-11-28 点击:2

融资租赁中的设备所有权归属:法律框架与实务争议

在现代金融体系中,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广泛应用于制造业、交通运输、医疗设备、教育机构等多个领域。其核心特征是“融物+融资”,即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设备的使用权,而出租人则保留设备的所有权直至合同履行完毕。然而,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迅速扩张,关于设备所有权归属的法律争议也日益增多。尤其是在租赁期间设备发生毁损、灭失、被查封或涉及第三方债权追索的情况下,所有权归属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最为复杂且高频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将结合某知名律师事务所近期处理的真实案例,深入剖析融资租赁中设备所有权归属的法律逻辑与裁判趋势。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所有权约定:形式与实质的双重考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这一规定确立了所有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即“名义上归出租人所有”。然而,该条款并未排除当事人通过合同另行约定的可能性。在实际操作中,许多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仅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此类条款通常作为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并不完全依赖合同文本,而是会结合交易背景、资金流向、交付方式等综合判断所有权的实际归属。例如,在某制造业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尽管合同明确约定了所有权归属,但因设备长期由承租人实际控制且未进行登记公示,法院最终认定出租人对设备主张所有权存在重大瑕疵。

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对所有权归属的影响

《民法典》实施后,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建立,为融资租赁中的设备所有权保护提供了新的法律路径。根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出租人可通过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进行登记,以公示其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登记后,该权利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尤其在承租人破产、涉诉或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具有关键的优先效力。在律所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件中,某科技公司作为承租人,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多名债权人主张对设备行使取回权。由于出租人已依法完成登记,法院最终裁定其对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充分体现了登记制度在保障所有权归属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未及时办理登记的出租人,即便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也可能面临所有权无法对抗第三人的风险。

承租人擅自处分设备的法律后果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承租人虽不拥有设备的所有权,但常因实际使用需求而对设备进行管理、维护甚至再出租。一旦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让、抵押或拆解设备,将构成严重违约行为,同时可能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非法处置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可构成侵占罪。在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承租人将一台价值数百万元的数控机床对外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出租人发现后立即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设备所有权并追回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承租人明知设备属于出租人所有仍擅自处分,构成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不构成善意取得,最终判决设备返还出租人。此案反映出司法实践对所有权保护的严格立场,同时也警示承租人必须尊重出租人的财产权益。

租赁物毁损、灭失情形下的所有权归属判定

当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管理疏忽导致毁损或灭失时,所有权归属问题尤为复杂。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原则上由承租人承担,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但若设备已投保,保险赔偿金应优先用于清偿租金债务或返还出租人。更为棘手的情形出现在设备被第三方侵权造成损失时,如交通事故导致租赁车辆报废。此时,出租人能否主张设备所有权?在某地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中,一辆租赁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碰撞,车辆全损。保险公司赔付后,承租人拒绝配合返还残值。法院认为,尽管车辆已毁损,但其原始所有权仍归属于出租人,承租人无权占有残值,判令其返还保险理赔款中的合理部分。这表明,即使设备物理形态消失,只要未完成所有权转移,出租人仍可主张权利。

融资租赁与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法律区分

在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容易混淆融资租赁与所有权保留买卖。两者虽均表现为“先使用、后付款”,但法律性质截然不同。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但保留所有权直至价款付清;而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并非设备的原始出卖人,而是基于承租人指定购买设备并出租给其使用。这一根本差异决定了两者的法律适用规则不同。在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为“售后回租”协议,但实质上并无真实设备买卖行为,仅为变相借贷。法院据此认定该合同违反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进而否定了出租人对设备的所有权主张。此案例提醒从业者,在设计交易结构时必须确保符合融资租赁的法定要件,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权利丧失。

律师建议:如何有效保障融资租赁中的设备所有权

为防范设备所有权归属争议,出租人应在签约前进行全面尽职调查,核实承租人资质与设备来源。合同签署阶段,应明确约定所有权归属、交付方式、维修责任及违约后果。特别重要的是,务必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中完成租赁物所有权登记,实现权利公示。在履约过程中,定期检查设备使用状况,保留书面沟通记录。一旦发现承租人存在异常行为,如频繁转租、抵押或隐匿设备,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律师函、申请财产保全或提起诉讼。对于已发生争议的案件,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证据固定、诉讼策略制定与执行联动,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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