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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中的跨国遗嘱效力

时间:2025-11-28 点击:2

跨国遗嘱的法律挑战:婚姻与继承交织的复杂现实

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今天,跨国婚姻与跨境财产安排已不再罕见。越来越多的家庭在不同国家拥有房产、投资账户、企业股权甚至子女教育规划,这使得遗嘱的制定不仅关乎个人意愿的表达,更牵涉到多国法律体系的协调与冲突。尤其是在婚姻关系中,当一方或双方具有不同国籍、长期居住于不同司法管辖区时,一份看似简单的遗嘱可能引发复杂的法律争议。近年来,我国多地法院受理的涉外继承纠纷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其中以“跨国遗嘱效力”为核心争议点的案例屡见不鲜。律所代理的多个真实案例表明,遗嘱是否有效,往往取决于其形式要件是否符合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相关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遗嘱形式的有效性:各国标准差异带来的法律风险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海牙遗嘱能力公约》(1973年)的相关规定,遗嘱的形式有效性可依据立遗嘱人国籍国、住所地国或遗产所在地国的法律来判断。然而,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存在巨大操作难度。例如,中国法律对自书遗嘱要求“亲笔书写并签名”,而部分国家如美国某些州允许打印遗嘱加见证人签署即可生效。若当事人在海外以打印遗嘱形式订立遗嘱,但未遵循中国法律对形式要件的要求,即便该遗嘱在外国被认可,一旦进入中国继承程序,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律所曾处理一起涉及外籍配偶在中国境内留有房产的案件,该配偶在德国通过公证遗嘱指定其子女继承全部资产,但因未满足中国对不动产遗嘱的公证要求,最终法院裁定该遗嘱在遗产分割阶段不具备完全效力,导致继承权重新分配。

婚姻关系中的特殊考量:配偶法定继承权与遗嘱自由的博弈

在许多国家,即使存在遗嘱,配偶仍享有法定继承份额。例如,我国《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获得遗产的一定比例,除非遗嘱明确排除其继承权且具备充分法律依据。但在跨国情境下,这种权利保护机制变得更为复杂。假设一对中德混婚夫妻,丈夫在中国设立遗嘱将全部财产赠予其与前妻所生子女,而妻子在德国拥有大量金融资产,她依德国法律可主张“配偶剩余继承权”(Pflichtteilsanspruch),即即便遗嘱将其排除,仍可获得法定应继份的一部分。此类法律冲突直接考验律师对双重法律体系的理解与应对能力。律所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常需启动国际私法分析,评估哪一国法律对特定遗产具有管辖权,并据此提出策略性解决方案。

遗嘱执行中的跨境协作难题:证据、语言与司法互认的障碍

跨国遗嘱的执行不仅受限于法律效力本身,还面临实际操作层面的多重障碍。首先,遗嘱文件的语言问题极为关键。中文遗嘱若未经正式翻译认证,难以在境外法院提交;反之,英文或法文遗嘱若未按中国法律要求办理公证和认证程序,亦无法在国内使用。其次,跨国遗产的管理涉及银行账户、税务申报、不动产过户等环节,各国监管机构之间缺乏统一信息共享机制,导致执行周期拉长。律所曾协助一位定居加拿大的中国公民处理其在杭州的房产继承事宜,由于其遗嘱由加拿大律师起草并经当地公证,但未在中国完成领事认证,家属多次申请产权变更均遭拒绝。最终通过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认证,并补充提供亲属关系公证书,才得以推进后续流程。

规避风险的实务建议:提前规划与专业法律介入的重要性

面对跨国遗嘱的复杂性,仅依赖个人意愿或简单委托国外律师起草遗嘱已远远不够。真正有效的遗产安排必须建立在全面的法律评估基础之上。律所建议,高净值家庭或跨国婚姻当事人应在遗嘱制定前,系统梳理所有资产分布情况,包括不动产、金融资产、知识产权、信托结构等,并明确各资产所在国的继承法规则。同时,应考虑采用“多国合规型遗嘱”设计,即在同一份遗嘱中分项说明各类财产的继承安排,并确保每项安排均符合对应司法管辖区的形式与实质要求。此外,引入国际律师团队协同合作,借助海牙《选择适用法律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公约》等国际框架,提升遗嘱的跨境执行力。对于存在争议可能性较大的情形,还可考虑设立信托结构,实现资产隔离与灵活分配。

案例启示:从个案看制度整合的必要性

律所近年承办的一起典型案例中,一位中国籍女性在新加坡去世,其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其再婚丈夫。然而,该丈夫在新加坡虽为合法配偶,但其原配仍依据新加坡《婚姻法》主张继承权,同时,中国法院也因未完成遗嘱认证程序拒绝承认其效力。最终,经过长达两年的跨司法管辖区协商,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由丈夫获得部分遗产,其余归子女所有。此案凸显了当前国际继承制度在衔接上的断裂——缺乏统一的遗嘱登记系统、认证标准不一、司法互信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唯有通过立法推动、专业律师深度参与及家庭成员间充分沟通,才能真正实现遗嘱自由与家庭和谐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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