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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的解约法律后果

时间:2025-11-28 点击:2

融资租赁合同解约的法律基础与常见情形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兼具融资与租赁功能的金融工具,广泛应用于设备采购、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企业经营困难或一方违约等原因,合同解除成为当事人之间不可避免的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至第七百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具有明显的双务性与持续性特征,一旦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约条件,合同关系即可能终止。常见的解约情形包括: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超过合理期限;租赁物严重毁损或灭失且无法修复;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存在重大瑕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等。这些情形均构成解约的法律依据,但具体适用需结合合同条款与证据材料综合判断。

解约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厘清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解约并非单方行为,而需遵循法定程序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若对方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是否解除。实践中,律所代理的多起案件表明,许多纠纷源于解约通知的形式不规范或送达方式不当。例如,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解约函,而未保留有效送达凭证,导致法院认定解约程序无效。因此,律师建议在解约前应通过书面形式(如邮政特快专递)发出正式解约通知书,并附上合同依据、违约事实及法律理由。同时,出租人需在解约后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收回租赁物、评估残值、避免无谓支出。若承租人已实际占有租赁物,出租人有权要求返还,但不得采取暴力手段或非法扣押行为,否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租赁物返还与价值评估的法律实务

合同解除后,租赁物的返还问题直接关系到双方利益平衡。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若存在非正常损耗或损坏,承租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在律所承办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承租人因长期拖欠租金,出租人依法解约并收回设备。经第三方评估机构鉴定,设备虽仍在使用状态,但因缺乏维护导致性能下降,折旧率高于正常水平。最终法院判决承租人除返还设备外,还需赔偿因提前磨损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此可见,租赁物的返还不仅涉及物理归还,更包含对使用状况、技术状态、市场价值的全面审查。为此,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建议委托方提前进行资产盘点与专业评估,以固定证据并降低后续争议风险。

租金支付义务的延续与减免争议

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是否仍需支付解约前的租金,是司法实践中争议频发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二条,承租人应按约定支付租金。即使合同解除,只要租赁物已被承租人占有使用,其对占用期间的租金负有支付义务。然而,若因出租人自身原因(如延迟交付、提供不合格设备)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租人可主张免除部分或全部租金责任。在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出租人未依约完成设备安装调试,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法院最终判定承租人无需支付解约前的全部租金。此外,对于解约后的“剩余租金”问题,部分法院支持按照租赁物实际使用时间与折旧比例分摊,而非简单全额追偿。这体现了司法裁判对公平原则的重视。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需重点收集履约记录、沟通记录、验收文件等证据,以证明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或免责事由。

解约后损失赔偿的认定标准

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往往主张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未付租金、设备回收成本、利息、律师费及预期利润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在律所代理的多起案件中,法院普遍采纳“可预见性规则”,即若出租人在签约时未明确知晓承租人的盈利模式或行业前景,则对“预期收益”类损失不予支持。同时,对于设备回收后的处置费用,法院通常仅支持合理范围内的运输、仓储、评估等必要开支,对过高索赔不予认可。值得注意的是,若出租人怠于行使取回权或未及时处置租赁物,导致贬值扩大,可能被认定为“扩大的损失”,从而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因此,律师在制定解约策略时,必须兼顾追偿力度与风险控制,避免过度索赔引发反诉或败诉。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判例启示

通过对近年来各地法院公布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可见,解约法律后果的裁判尺度趋于统一,但仍存在地区差异。例如,在东部沿海地区,法院更倾向于保护金融秩序稳定,对出租人解约权给予较宽松解释;而在中西部地区,部分法院则强调对中小企业经营压力的关注,适度减轻承租人责任。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出,当承租人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短期资金链断裂时,应优先考虑调解与延期履行,而非直接解约。这一趋势反映出司法机关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此外,随着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化发展,监管部门亦加强对合同文本的审查,推动标准化条款的应用。律师在起草或审查合同时,应充分考虑上述判例精神,合理设置解约条件、赔偿上限与争议解决机制,以降低诉讼风险。

律师在解约纠纷中的核心作用

在融资租赁合同解约争议中,律师的角色远不止于诉讼代理,更体现在全流程风险防控与谈判策略设计。从合同签订阶段的条款优化,到履约过程中的合规提醒,再到解约前的证据固化与法律评估,律师始终贯穿其中。尤其是在复杂案件中,律师需协调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技术专家等多方资源,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例如,在一起涉及进口设备的融资租赁纠纷中,律师通过调取海关报关单、原产地证书、设备技术参数等资料,成功证明出租人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最终促成调解并获得部分赔偿。这种专业化的介入不仅提升了胜诉概率,也显著缩短了纠纷解决周期。因此,选择具备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是企业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规避法律风险的关键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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