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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中不动产的跨境管辖

时间:2025-11-28 点击:2

跨境继承中的不动产管辖问题:法律实践的复杂性与挑战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婚姻、海外投资以及国际人口流动日益频繁,跨境继承案件的数量也呈上升趋势。在这些复杂的法律事务中,不动产作为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尤其当被继承人名下持有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动产时,如何确定其法律管辖权,成为继承程序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我国《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基本原则,但并未对跨境不动产的管辖作出明确细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法院通常依据冲突法规范、当事人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以及遗嘱指定等因素综合判断管辖权归属。

不动产所在地原则:国际通行的管辖基础

在国际私法领域,“不动产所在地”(lex rei sitae)是普遍采纳的管辖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不动产的继承纠纷应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例如,若一名中国公民在新加坡拥有一处房产,其去世后该房产的继承问题,原则上应由新加坡法院审理。这一规则源于不动产的不可移动性及其与特定地理区域的紧密联系,有助于确保裁判结果的可执行性和权威性。然而,实践中该原则并非绝对适用。当涉及多国不动产时,各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可能引发“管辖权竞合”或“管辖权冲突”,进而导致诉讼策略的复杂化。

遗嘱指定与协议管辖:突破地域限制的途径

尽管不动产所在地原则具有普遍适用性,但当事人可通过遗嘱或协议提前安排继承事项的管辖问题。例如,一位居住在中国的外籍人士在其遗嘱中明确指定中国法院为遗产管理及继承纠纷的唯一管辖法院,这种安排在部分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可能被尊重。特别是在缔约国之间存在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情况下,如《海牙公约》关于遗嘱效力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的意愿可能获得更高程度的认可。然而,需注意的是,许多国家仍坚持“属地管辖”优先,即使遗嘱中有明确指定,也可能因违反公共秩序或强制性法规而被认定无效。因此,遗嘱设计必须结合目标国家的法律环境进行精准规划。

中国法院在跨境不动产继承中的管辖实践

近年来,我国法院在处理跨境继承案件时展现出一定的开放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被继承人在中国境内有不动产,且其主要遗产集中于中国,中国法院有权对相关继承纠纷行使管辖权。此外,若被继承人在生前长期居住于中国,或其主要财产、生活关系均与中国密切相关,法院亦可能基于“密切联系原则”主张管辖。例如,某位华侨在广东拥有房产,其配偶及子女均在中国定居,即便其本人在海外去世,中国法院仍可能受理该房产的继承诉讼。此类判例反映出我国司法体系在维护国家主权与保障当事人权益之间的平衡取向。

涉外不动产继承中的证据与文书认证难题

在跨境继承案件中,证据材料的收集与认证是影响管辖权确认的关键环节。例如,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不动产产权证书等文件,若来源于境外,通常需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即“双认证”)。若未能完成认证程序,法院可能不予采信相关证据,从而影响管辖权的认定。此外,语言差异、法律术语不一致等问题也常导致文书理解偏差。为此,专业律师团队需具备跨文化沟通能力与国际法律文书处理经验,协助客户准备符合各国法律要求的合规文件。

多国法律冲突下的解决方案与律师角色

面对不同国家间法律规定的差异,律师在跨境继承案件中扮演着核心协调者角色。他们不仅需要熟悉中国《民法典》《继承法》的相关条款,还需掌握目标国家的继承制度、不动产登记规则以及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例如,德国实行“法定继承优先于遗嘱”的严格原则,而英国则更注重遗嘱自由。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律师需通过法律尽职调查、风险评估与替代方案设计,帮助客户规避潜在的法律陷阱。同时,律师还可协助当事人申请临时禁令、财产保全措施,防止遗产被不当转移或处置。

预防性法律安排:降低跨境继承风险的有效路径

鉴于跨境继承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提前规划至关重要。建议高净值人群或跨国家庭通过设立信托、制定跨国遗嘱、使用遗嘱公证等方式,实现遗产的有序传承。例如,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将不动产纳入信托资产池,由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既可规避多国法律冲突,又能实现财富的长期保护与分配。此外,定期更新遗嘱内容、明确继承人身份与权利范围,也有助于减少未来争议。律师事务所在此类规划中提供定制化服务,涵盖法律咨询、文书起草、税务筹划及跨境执行支持。

结语:构建系统化应对机制的必要性

跨境继承中的不动产管辖问题,既是法律技术问题,也是社会现实需求的反映。面对日益增长的国际化遗产纠纷,仅依赖单一国家法律已难以应对。建立涵盖法律研究、证据整合、文书认证、跨境协作的系统化服务体系,已成为律所服务升级的重要方向。唯有如此,才能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遗产继承的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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