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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继承中的遗嘱效力认定

时间:2025-11-28 点击:2

跨境继承中的遗嘱效力认定:法律挑战与实务应对

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背景下,跨境继承案件数量持续上升。越来越多的个人在不同国家拥有资产、配偶或子女,其身后遗产的分配问题往往牵涉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体系。在这种复杂背景下,遗嘱作为实现个人意愿的重要工具,其效力认定成为跨境继承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尤其是在涉及不同法域、语言、文化及法律制度差异的情况下,遗嘱是否有效、能否被承认,直接关系到继承人能否顺利取得遗产。因此,如何准确界定遗嘱的法律效力,已成为国际私法领域亟待解决的核心议题。

遗嘱效力的法律依据:冲突法与属地原则

在跨境继承中,遗嘱效力的认定首先取决于所适用的法律。各国对遗嘱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规定存在显著差异。例如,部分国家要求遗嘱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而另一些国家则接受自书遗嘱或见证遗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精神以及多数国家采纳的冲突法规则,遗嘱的效力通常受“遗嘱人立遗嘱时所在地法”或“遗嘱人国籍国法”的支配。这一原则在《海牙遗嘱能力公约》(1973年)中得到进一步确认,该公约确立了以立遗嘱人最后居所地法为判断遗嘱效力的统一标准。然而,由于并非所有国家均加入该公约,实践中仍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形式要件的跨国差异与合规风险

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影响其效力的首要因素。以中国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5条,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则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日期。而在英国,遗嘱可采用非公证形式,但必须有两名独立见证人签字,且见证人不得是受益人或其亲属。若一名中国公民在英国订立遗嘱,仅按中国标准书写,但在英国法律下因缺少见证人而被视为无效,则该遗嘱将无法在英国执行,即便在中国境内可能被认可。这种形式上的不一致,极易导致遗嘱被否定,造成遗产分配混乱。

实质要件与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审查

除了形式要求,遗嘱的实质要件同样重要。遗嘱必须体现立遗嘱人真实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或精神障碍等情形。在跨境案件中,证明遗嘱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尤为困难。例如,一位长期居住于新加坡的华人老人,在法国购置房产并订立遗嘱。其后因健康状况恶化,被诊断为认知功能下降。当其去世后,子女质疑遗嘱效力,主张其立遗嘱时已无辨识能力。此时,法院需综合医学记录、证人证言、遗嘱订立过程录像等证据,判断其当时的精神状态。此类案件常引发跨国举证难题,尤其当医疗文件以非中文或非英语书写时,翻译与认证程序耗时耗力。

遗嘱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实践案例

近年来,我国律师团队处理多起跨境继承纠纷,其中一起典型案例颇具代表性:一位定居加拿大的华裔企业家在温哥华订立遗嘱,指定其在中国上海的独生女为其唯一继承人。该遗嘱采用英文书写,由两名加拿大籍见证人签字,并经当地公证机构认证。当事人去世后,其在加拿大的银行账户及不动产由女儿申请继承。然而,中国某地法院起初拒绝承认该遗嘱效力,理由是未按中国法定形式订立。经我所律师团队提交完整的公证文书、翻译件及加拿大公证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关于“遗嘱方式符合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的规定,最终法院裁定该遗嘱合法有效。此案表明,通过系统性证据链构建与精准法律适用分析,跨境遗嘱仍可获得司法认可。

专业律师介入的关键作用

在跨境继承中,遗嘱效力的认定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冲突与程序障碍。普通家庭成员难以全面掌握各国法律规定,更难应对跨国公证、认证、翻译、诉讼等流程。此时,具备国际私法经验的专业律师团队的作用不可替代。他们不仅熟悉各国遗嘱立法动态,还能协助客户完成遗嘱起草的合规设计,如在遗嘱中明确声明适用某国法律、预留多重备份版本、配合公证与认证流程。同时,在争议发生后,律师可迅速启动法律救济程序,包括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遗嘱效力、提起确认之诉、协调跨国调解等,最大限度保障客户权益。

预防性规划:遗嘱全球化布局的必要性

面对日益频繁的跨境资产配置,提前进行遗嘱规划已成为高净值人群的必选项。建议在移民、海外置业或跨国婚姻前,即着手制定符合多国法律要求的遗嘱。例如,可采用“双语遗嘱”形式,分别按照本国与居住国法律格式撰写;或通过设立信托结构,规避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此外,定期更新遗嘱内容,确保其与当前资产状况、家庭关系相匹配,亦是避免日后纠纷的重要手段。律师事务所在此过程中应提供全流程服务,涵盖法律咨询、文书起草、公证协调、税务筹划及后续执行支持。

结语

跨境继承中的遗嘱效力认定,既是法律技术问题,也是情感与伦理的交织。每一份遗嘱背后,都承载着对家人的爱与责任。唯有借助专业法律力量,充分理解各国法律差异,合理设计遗嘱形式,方能在全球法律版图中守护遗产传承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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