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法律合规的必经之路
在全球化经济不断深化的背景下,跨境并购已成为企业实现规模扩张、技术整合与市场渗透的重要战略手段。然而,随着各国反垄断监管力度的持续加强,尤其是中国、欧盟、美国等主要司法辖区对并购活动的审查标准日趋严格,跨境并购交易能否顺利落地,往往取决于是否成功通过反垄断申报程序。作为专业律师事务所,我们近年来深度参与了多起跨国并购项目,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本文将基于真实案例,系统梳理跨境并购中反垄断申报的核心流程,揭示其中的关键法律风险点与应对策略。
反垄断申报的启动前提:交易是否构成“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及《欧盟合并条例》《美国哈特-斯科特-罗蒂法(HSR)》等核心法规,只有当并购交易达到法定申报门槛时,才需履行反垄断申报义务。在中国,经营者集中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0亿元人民币,且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虽未达总额标准,但涉及“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情形。在实践中,即便交易金额未达申报门槛,若存在显著市场支配地位或行业集中度提升,仍可能被监管部门主动要求申报。因此,律所团队在项目初期即开展全面的交易结构评估与市场分析,确保准确识别申报义务。
申报材料的准备:数据完整性与法律逻辑的双重考验
反垄断申报的核心在于提交详尽、准确的申报文件。以中国为例,经营者集中申报需提交《申报书》《集中各方基本情况说明》《交易结构及背景介绍》《市场竞争分析报告》《相关市场界定报告》《市场份额及集中度测算表》等十余项材料。其中,市场竞争分析报告尤为关键,需从产品市场、地理市场、替代性、进入壁垒等多个维度展开,结合定量数据分析与定性判断,论证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市场集中度过高或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我所曾代理某国际医疗器械公司收购国内头部企业案,通过构建涵盖12个细分产品的市场模型,并引入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竞争影响模拟,最终说服市场监管总局接受其“非实质性限制竞争”的结论,避免了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可能。
反垄断审查的三阶段机制:初步审查、进一步审查与附加条件协商
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分阶段审查制度。第一阶段为初步审查,时限通常为30日,期间如无异议则可完成审批;第二阶段为进一步审查,最长可达90日,适用于存在重大竞争关注的案件。在此期间,执法机构可要求补充材料、组织听证会,甚至启动调查程序。例如,在我所代理的一起境外科技公司收购中国云计算平台案中,市场监管总局在第二阶段提出担忧:该交易可能导致云服务市场的供给结构单一化,削弱中小企业获取算力资源的能力。为此,我所迅速协助客户制定并提交了包含数据隔离、开放接口、合作生态建设等多项承诺措施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方案”,最终获得批准。
跨境申报的协同机制:多司法辖区并行申报与协调策略
跨境并购往往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申报,如中国、欧盟、美国、加拿大、巴西等。各辖区的审查标准、申报门槛、审查周期和执法倾向存在显著差异。以欧盟为例,其采用“强合并审查”模式,对“显著市场力量”敏感度极高;而美国则更关注“潜在竞争者”问题。因此,律所必须建立跨司法辖区的申报协同机制。在某大型跨国能源并购案中,我所牵头组建由中美欧三方律师团队组成的联合工作组,统一协调申报时间表、统一口径回应监管问询,并针对不同辖区特点定制差异化申报策略。例如,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提交的材料突出“技术互补性”,向欧盟委员会强调“区域供应链稳定性”,从而有效降低各辖区的审查阻力。
反垄断审查中的沟通与谈判:从被动应对到主动引导
反垄断审查不仅是法律文件的堆叠,更是与执法机构的深度沟通过程。我所始终坚持“前置沟通”原则,在正式申报前主动与监管机构进行非正式对话,了解其关注重点。在某跨国制药企业并购案中,我们在申报前两周即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召开预备会议,就“专利池共享”“药品价格联动机制”等敏感议题提前交换意见。这种主动沟通不仅缩短了审查周期,也增强了监管机构对交易合理性的信任。此外,对于可能被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情形,我们设计多种“可选方案”,包括资产剥离、业务分拆、许可协议等,灵活应对监管要求,最大限度保障客户商业利益。
反垄断申报失败的风险防范:事前评估与应急预案
尽管多数申报最终获批,但仍有部分交易因竞争影响被否决或被迫放弃。我所在处理某外资银行收购国内金融科技公司案时,发现其在特定区域的支付清算市场份额已接近60%,存在被认定为“实质上排除竞争”的风险。为此,我们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客户调整交易结构,将目标公司部分业务剥离至第三方,并重新设定交易对价。这一调整使交易从“高风险”转为“可接受”,最终获得批准。这表明,充分的事前评估与灵活的应变能力,是跨境并购反垄断申报成功的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