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中的信息披露例外:法律框架与实务挑战
在当前全球资本流动日益频繁的背景下,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寻求融资机会。无论是通过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NASDAQ)还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HKEX),境外上市已成为企业拓展融资渠道、提升国际品牌影响力的重要路径。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成为企业合规管理的核心环节。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及香港联交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发行人必须全面披露财务状况、经营风险、关联交易等关键信息。但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许存在信息披露例外,这不仅涉及对敏感信息的保护,也关系到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跨境合规的平衡。
信息披露例外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在境外上市中,信息披露例外并非随意豁免,而是基于明确的法律授权和严格的适用条件。以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例,其第13条规则允许企业在提交注册文件时申请保密处理(Confidential Treatment),即对部分敏感信息进行遮蔽或简化披露。该机制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商业机密或可能引发市场操纵的信息。例如,某科技企业在申报IPO时,若其核心技术专利涉及国家战略性技术,可向SEC申请将相关研发细节列入保密清单,仅提供摘要性描述。同样,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13.26条也规定,发行人可就“涉及国家机密或公共利益”的信息提出不公开申请,但需经上市委员会批准,并说明理由。
典型案例解析:某AI企业境外上市中的信息披露豁免申请
本律所曾代理一家专注于人工智能算法研发的中国科技企业赴美上市。在准备招股说明书(Form S-1)期间,客户核心产品依赖一项未公开的深度学习模型,该模型被列为国家级重点研发项目,其详细参数若公开可能引发技术泄露风险。经评估,我们向SEC提交了保密申请,附上由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涉密认定函,并论证该信息一旦披露将对国家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最终,SEC同意对该部分技术细节采取“受限披露”(Restricted Disclosure)措施,仅向监管机构内部提供完整资料,而对外披露版本中则使用“关键技术模块”等模糊表述。该案例表明,信息披露例外并非“规避责任”,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合规与安全的动态平衡。
信息披露例外与反垄断审查的交叉风险
在跨境上市过程中,信息披露例外还可能与反垄断审查形成张力。例如,若某企业披露其海外并购计划中的交易结构,可能触发目标国反垄断机构的关注。此时,企业若主张信息属于商业谈判敏感内容,申请延迟披露或限制范围,需同时满足双重标准:既符合上市地信息披露规则,又不违反目标国竞争法要求。本律所在处理一起半导体企业赴港上市案中,发现其与欧洲某供应商的独家采购协议涉及市场份额占比超过20%,可能触发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及《欧盟合并控制条例》的审查。为此,我们协调客户与欧盟委员会沟通,采用分阶段披露策略,在确保合规的前提下,暂缓公开具体合同条款,待反垄断审批完成后再行补充披露。
信息披露例外中的律师角色与合规策略
作为专业法律顾问,我们在境外上市项目中扮演着“合规守门人”与“风险缓冲器”的双重角色。首先,律师需在前期尽职调查中识别潜在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核心技术、政府补贴明细、跨境数据流动安排等。其次,针对拟申请例外的信息,律师须协助客户准备充分的法律依据与事实支撑材料,如政府批文、行业专家意见或第三方认证报告。此外,还需制定多层次披露预案——在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协调口径,避免因信息不一致引发质疑。例如,在同时申请美股与港股上市时,我们曾设计“双轨披露方案”,在美方文件中强调国家安全例外,在港方文件中侧重商业机密保护,确保两套披露体系互不冲突且均合法有效。
信息披露例外的未来趋势与监管动向
随着全球数据治理与国家安全议题日益突出,信息披露例外的适用边界正在不断扩展。近年来,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HFCAA)强化了对中概股的审计监管,要求企业披露是否受制于外国政府干预。在此背景下,部分企业试图以“国家监管介入”为由申请信息豁免,但监管机构对此类申请持高度审慎态度。与此同时,欧盟正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落地,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更多环境与社会影响信息,但亦允许在涉及军事、情报或司法侦查等特殊领域申请例外。这些趋势表明,信息披露例外不再仅仅是技术性操作,而是企业战略层面的合规布局。未来,具备跨法域协调能力的律师事务所将在跨境上市中发挥更关键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