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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中的贷款人追索权

时间:2025-11-28 点击:2

项目融资中贷款人追索权的法律基础与核心概念

在现代企业融资活动中,项目融资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能源、交通和房地产等领域。与传统的企业信用融资不同,项目融资的核心在于以特定项目的未来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而非依赖于融资方的整体资信状况。在此背景下,贷款人追索权(Recourse Rights)成为决定融资结构设计与风险分配的关键法律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典》及相关金融监管规定,追索权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时,依法向借款人或其关联方主张清偿责任的权利。在项目融资中,追索权的有无及范围直接决定了风险承担的边界,是交易双方谈判的重要焦点。

完全追索权与有限追索权的法律区分

在项目融资实践中,追索权通常分为完全追索权与有限追索权两种类型。完全追索权意味着贷款人可对借款人及其所有资产进行追偿,包括项目公司股东的其他资产,属于典型的“无限责任”安排。而有限追索权则将追索范围限定于项目本身产生的现金流、项目资产以及项目公司所持有的股权,不涉及股东的其他财产。这种安排常见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高速公路、电厂建设等,旨在通过风险隔离机制降低投资者的财务压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法院在审理项目融资纠纷时,会严格审查合同中关于追索权的明确约定,若未明示保留追索权,则推定为有限追索。

律所案例:某新能源电站项目中的追索权争议

本所曾代理一起涉及某省级光伏电站项目的融资纠纷案件。该项目采用“有限追索”模式,由多家银行组成银团提供15亿元贷款,用于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公司为一家由央企控股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其母公司承诺提供担保,但担保范围仅限于项目公司的股权质押与部分运营收益。在项目建成初期,因并网延迟导致发电量低于预期,项目现金流不足以覆盖当期利息支付。贷款人随即启动追索程序,要求母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主张依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追究保证责任。我所律师团队通过深入分析合同文本、担保条款及项目实际运行数据,指出:尽管存在母公司担保,但该担保条款明确排除了对项目公司以外资产的追索,且项目融资协议中已将追索权设定为“仅限于项目资产和股权”,构成对贷款人权利的合理限制。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定贷款人不得突破有限追索框架追索母公司其他资产,有效维护了客户利益。

追索权与项目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律关系

项目融资架构设计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实现“破产隔离”(Bankruptcy Remote),即确保项目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债务责任不会轻易波及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这一理念在《公司法》第3条中得到体现:“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可项目公司独立人格,尤其在项目融资中,若能证明项目公司具有独立的财务核算、董事会决策机制和资产独立性,即便其股东为大型国企或上市公司,也不得随意穿透追责。本案中,我们提交了完整的项目公司账簿、审计报告及内部治理文件,证实其运作独立于母公司,进一步强化了有限追索权的法律正当性。

合同条款设计对追索权效力的关键影响

追索权的法律效力高度依赖于融资合同的精准表述。在起草或审查项目融资合同时,必须明确界定追索对象、追索范围、触发条件及救济路径。例如,使用“仅限于项目资产”“不扩大至股东其他财产”“追索权以项目现金流为上限”等措辞,能够显著降低被认定为“完全追索”的风险。此外,担保安排也需谨慎设计,避免出现“连带责任保证”“无限责任担保”等模糊表述。我所在多个项目中建议客户采用“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非追索性安排替代传统担保,既满足金融机构风控需求,又有效规避过度追索风险。此类条款设计不仅符合《民法典》第689条关于保证责任从属性的要求,也契合国家鼓励市场化、法治化融资环境的政策导向。

跨境项目融资中的追索权适用差异与法律冲突

在跨境项目融资中,追索权的适用面临更为复杂的法律环境。例如,某非洲水电项目由中资银行提供贷款,项目公司注册于开曼群岛,主要设备采购来自德国,运营受当地法规约束。在贷款人主张追索时,需同时面对开曼群岛公司法、东道国外汇管制条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CSID)等多种法律体系。我所曾协助处理此类案件,发现部分国家法律倾向于保护项目公司独立性,禁止对境外母公司追索;而另一些国家则允许基于“控制权滥用”或“实质合并”原则进行追索。对此,我们在合同中引入“法律选择条款”与“仲裁管辖条款”,明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规则,有效规避了法律冲突带来的不确定性。

监管趋势与未来法律演进方向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监管趋严,银保监会与证监会相继出台多项规范性文件,强调对项目融资中风险隔离机制的合规审查。202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基础设施领域项目融资合规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严禁通过虚假项目包装、隐性担保等方式规避有限追索制度。”这表明,监管机构正着力防范“明股实债”“假项目真担保”等变相追索行为。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也呈现出更加注重合同真实意思表示的趋势,法院不再简单以“是否设保”判断追索权,而是综合考量项目结构、资金流向、控制关系等多个维度。未来,项目融资中的追索权将更加依赖于精细化的合同设计与透明化的信息披露,推动整个行业向规范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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