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在风险投资中的法律地位与实践意义
在现代风险投资(VC)领域,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VAM)已成为投资方与创业企业之间常见的估值调整机制。其核心目的在于通过设定未来业绩目标,平衡投资方与创始团队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私募股权投资的活跃,对赌协议的应用日益广泛。然而,其法律效力始终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焦点之一。律所近年来承办的多起投融资纠纷案件表明,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不仅取决于合同文本的表述,更与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债权人权益密切相关。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与类型划分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赌协议通常被认定为附条件的合同安排。从法律性质上分析,其本质属于一种“或有债务”或“绩效承诺”,具有典型的射幸合同特征。依据主体不同,对赌协议可分为三类:一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二是投资方与创始人股东之间的对赌;三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共同签订的复合型对赌。其中,第二类——投资方与创始人之间的对赌,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被认可为有效,因其不直接涉及公司资本结构的变动,不构成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侵害。而第一类,即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则因可能影响公司注册资本的稳定性、损害债权人利益,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对对赌协议效力的界定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对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出了系统性规定。其中第5条明确指出:“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原则上应认定有效。”但同时强调,若要求目标公司承担回购义务或补偿责任,必须满足“公司完成减资程序”的前提条件。该规定确立了“形式合规+实质公平”的双重审查标准。律所代理的一起知名科技企业对赌案中,法院正是依据“九民纪要”精神,裁定目标公司未履行减资程序,故驳回投资方要求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的请求,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资本维持原则的严格维护。
对赌协议与公司资本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对赌协议若直接要求目标公司履行金钱补偿或股权回购义务,极易引发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冲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不得随意减少注册资本,且减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并公告债权人。若投资方绕过法定程序强制公司承担对赌义务,将构成对公司法人独立性的侵犯。律所在处理某新能源项目对赌纠纷时发现,尽管协议签署时双方意思真实,但协议中约定“公司无条件回购股权”条款被法院认定为违反《公司法》关于资本维持的基本原则,最终判定该部分条款无效。此案凸显了对赌协议设计中必须嵌入合法合规路径的重要性。
对赌协议中的“合理边界”与实操建议
为确保对赌协议具备可执行性,律师在起草合同时需重点关注以下要素:首先,优先选择与创始股东而非目标公司作为对赌相对方;其次,如确需与公司对赌,应明确设置“公司履行减资程序”作为触发条件,并在协议中约定具体操作流程;再次,避免使用“无条件”“强制性”等措辞,改用“以合法合规方式实现”等表述;最后,建议配套设置“现金补偿+股权调整”相结合的复合型机制,降低单一履约风险。律所近期协助某医疗健康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设计对赌条款,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业绩审计,并设立阶段性兑现机制,有效规避了潜在法律障碍。
对赌协议中的信息披露与诚信义务
在对赌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直接影响协议的合法性。若创始方故意隐瞒重大经营风险或虚报财务数据,导致对赌条件虚假达成,投资方可依法主张撤销合同或追究违约责任。律所代理的一起跨境对赌案中,投资人发现目标公司在协议签署后三年内连续虚增收入,最终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欺诈,支持投资方解除对赌协议并追偿损失。该案表明,对赌不仅是业绩承诺,更是诚信义务的体现。因此,律师在尽职调查阶段应重点核查企业历史财务数据、关联交易及潜在诉讼风险,确保对赌基础真实可信。
对赌协议的税务考量与跨境适用差异
对赌协议的履行还涉及复杂的税务问题。在我国,若对赌补偿款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所得”或“利息收入”,可能触发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此外,跨境对赌协议因涉及不同法域的监管要求,适用标准更为复杂。例如,某些境外投资者在华设立SPV进行投资时,若对赌协议约定由境内公司支付补偿金,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利润分配,从而引发反避税调查。律所曾协助一家外资基金处理因对赌触发的税务争议,通过重构交易结构,将原“公司支付”改为“股东间结算”,成功避免了税务处罚。这提示投资者在设计对赌机制时,必须兼顾法律、税务与合规三重维度。
对赌协议的动态管理与退出策略
对赌协议并非一成不变的静态条款,其执行过程需要持续监控与动态调整。律师在服务过程中应建立定期复盘机制,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评估对赌条件的合理性。当企业出现重大外部冲击(如疫情、政策调整),可推动协商修改对赌条款,避免僵化执行导致矛盾激化。律所参与的某消费品牌对赌调整案中,通过引入“业绩豁免期”与“行业均值参照”机制,使原定高增长目标得以合理修正,既保护了投资方预期,又保障了企业生存空间。此类灵活机制正逐渐成为对赌协议设计的新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