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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

时间:2025-11-28 点击:2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界定与核心特征

在现代金融体系中,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的交易模式,已广泛应用于制造业、交通运输、医疗设备、能源工程等多个领域。其法律本质是通过合同方式实现资产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求购买特定设备,并将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通常可选择留购、续租或返还标的物。这一交易结构不仅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也提升了资产利用效率。然而,由于其复合性与复杂性,融资租赁在司法实践中常面临法律适用争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条文确立了融资租赁合同的三方法律关系:出租人、承租人与出卖人,其中出租人虽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但实际承担融资功能,而承租人则享有实质使用权。因此,在判断某一合同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时,必须从合同目的、权利义务配置及风险承担机制等方面综合考察,避免将普通租赁合同误作融资租赁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要件与形式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内容需明确约定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标准、交付时间、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出于便利或规避监管目的,仅签署简易协议或口头约定,此类情形极易引发合同效力争议。例如,在某知名律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承租人与出租人虽有长期合作,但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仅以邮件往来确认设备交付与租金支付安排。法院最终认定该行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无法构成有效融资租赁合同,进而驳回了出租人主张租金及违约金的请求。由此可见,尽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依据实际履行行为推定合同关系存在,但缺乏书面合同将极大增加法律风险。此外,若租赁物本身不具有可识别性、不可转让性或不具备商业价值,亦可能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虚假交易,从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与风险负担规则

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是核心争议点之一。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承租人不得擅自处分。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出租人的债权安全,防止因承租人无权处置导致的损失。但在实务中,承租人常以“占有即所有”为由,擅自将租赁物用于抵押、转让或再次出租。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明确指出:即使承租人实际控制租赁物,只要未取得出租人同意,其处分行为不产生物权效力,第三方善意取得也不成立。例如,在一起涉及大型工程机械的融资租赁纠纷中,承租人将设备抵押给第三方银行,银行在未核实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法院最终判决银行不能对抗出租人的所有权主张,支持出租人取回设备并追偿损失。此案例凸显了租赁物所有权登记制度的重要性。同时,关于风险负担,法律规定在租赁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原则上由承租人承担,除非因出卖人原因造成。因此,出租人在签约时应确保租赁物具备完整权属证明,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转移节点,以防范潜在法律漏洞。

融资租赁中的担保措施与优先受偿权问题

为增强交易安全性,融资租赁合同中普遍设置担保条款,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应收账款转让等。其中,动产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尤为常见。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设立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出租人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将租赁物进行动产抵押登记,并及时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完成备案。一旦承租人出现违约,出租人可凭借登记信息主张优先受偿权。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某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因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承租人将车辆出售给第三方买家,买家系善意第三人,法院最终判定出租人无法优先受偿,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破产清偿。此外,对于售后回租类融资租赁,若未完成真实买卖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虚构交易”,进而影响担保权益的有效性。因此,律师在起草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确保担保措施具备法律基础。

司法实践中对“名实不符”融资租赁的审查标准

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加速,部分企业通过“假租真贷”方式规避信贷监管,由此催生大量“名实不符”的融资租赁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提出,判断合同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租赁物、出租人是否实际购买租赁物、租金是否合理反映融资成本等因素。若发现出租人从未购置租赁物,或租赁物仅为虚构、价值虚高、无法交付,法院将认定该合同实质为借款合同,适用民间借贷相关规定。例如,某地方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主张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为一套生产设备,但经核查发现该设备早已报废,且出租人无法提供采购发票与交付凭证。法院据此认定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本金并按LPR利率支付利息。此类判例表明,司法机关对融资租赁的实质审查日趋严格,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原则。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全面调取交易链条证据,包括付款凭证、物流单据、验收记录等,以支撑融资租赁关系的真实性。

融资租赁纠纷中的管辖权与诉讼策略选择

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影响诉讼成本与胜诉可能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在融资租赁中,合同履行地通常为租赁物使用地或承租人所在地。实践中,部分出租人为提升诉讼便利性,故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引发争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批复中强调,应结合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例如,若合同明确约定“由出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出租人确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则该约定有效。但若该约定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或导致当事人诉讼困难,法院可能不予支持。此外,针对跨境融资租赁纠纷,还需考虑国际条约、域外法律适用及仲裁条款效力等问题。律师在制定诉讼策略时,应充分评估对方履约能力、财产状况及地域因素,合理选择起诉地点,并提前布局保全措施,如申请查封、冻结账户等,以确保判决执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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