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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签署法律风险

时间:2025-11-28 点击:10

投资协议签署中的常见法律风险概述

在企业投融资活动中,投资协议作为各方权利义务的核心载体,其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投资行为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投资者与被投资方在签署协议时往往忽视潜在的法律风险,导致后续纠纷频发。尤其是在缺乏专业法律支持的情况下,协议条款模糊、权责不清、违约责任不明等问题极易引发争议。根据某知名律师事务所近期处理的多起投资纠纷案件统计,超过70%的争议源于投资协议起草或签署环节的疏漏。这些风险不仅影响资金安全,还可能波及企业的正常经营与融资信誉。因此,深入剖析投资协议签署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对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协议主体资格不明确带来的法律隐患

投资协议的签署方必须具备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这是协议生效的基本前提。实践中,部分企业或个人在未完成工商登记、未取得相应资质或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便以公司名义签署投资协议,此类行为极易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例如,某初创企业在未注册完成前即与投资人签订增资协议,后因无法履行出资义务而被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定该协议因签约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无效。此外,若协议签署人未获得董事会、股东会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也可能导致协议效力存疑。律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实际控制人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对赌协议,因未经股东会决议,最终被认定为超越权限,协议内容无法强制执行。因此,在签署前核实签约主体的合法身份及授权范围,是防范法律风险的第一步。

条款表述模糊导致的权利失衡

投资协议中的核心条款若表述不清,极易引发理解分歧。常见的问题包括估值调整机制(如对赌条款)的触发条件不明确、退出路径描述笼统、信息披露义务边界模糊等。例如,某投资协议中约定“若公司未能实现年度净利润目标,则投资人有权要求回购股份”,但未明确“净利润”是经审计的税前利润还是扣非后净利润,也未规定具体计算口径和审计机构选择方式。在实际执行中,双方对“目标达成”的标准各执一词,最终导致诉讼。另一案例中,协议约定“投资人享有优先清算权”,却未说明清算顺序、分配比例及优先级适用情形,致使清算时产生严重争议。律师建议,所有关键条款应采用精确、可量化、可验证的语言进行界定,避免使用“合理”“适当”“尽力”等主观性词汇,确保各方对权利义务有统一认知。

信息不对称与尽职调查缺失的风险

投资协议签署前的信息披露义务至关重要。若被投资方隐瞒重大债务、知识产权瑕疵、行政处罚或关联交易,而投资方未通过尽职调查予以识别,将面临巨大的投资损失风险。律所曾处理一起股权投资纠纷案,投资人因未核查标的公司历史涉诉记录,导致其投资后发现公司存在多起未披露的合同纠纷,资产被冻结,投资价值大幅缩水。尽管协议中约定了“陈述与保证”条款,但由于缺乏有效证据支撑,投资人难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尽职调查不仅是投资决策的前置程序,更是协议签署的重要依据。建议在协议中明确列明尽调范围、资料提供义务及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形成闭环管理机制。

对赌条款设计不当引发的合规风险

近年来,对赌协议在股权投资中广泛应用,但其设计不当极易触碰监管红线。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与投资方之间的对赌协议不得损害公司利益或扰乱公司治理结构。例如,某新三板企业与投资人签署的对赌协议中约定“若三年内未上市,创始人需现金补偿”,该条款因实质上构成“股权回购义务”,被监管部门认定为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最终导致协议部分无效。此外,对赌条款若设置过严或触发条件过于苛刻,可能引发创始团队的经营压力,甚至诱发道德风险。律所建议,在设计对赌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企业实际发展周期、行业特点及未来现金流状况,采用“业绩承诺+股份补偿”或“现金补偿+分期支付”等灵活模式,并辅以合理的豁免机制,避免一刀切式的设计。

跨境投资协议中的管辖与法律适用问题

随着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增加,跨境投资协议的签署日益频繁,但其法律风险也更为复杂。不同国家法律体系差异显著,若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适用法律及仲裁地,一旦发生纠纷,将面临高昂的诉讼成本与不确定性。例如,某国内投资方与境外基金签署协议,未约定争议解决机制,当双方就投资回报产生分歧时,因无法确定应适用中国法还是英美法,导致谈判陷入僵局。更有甚者,因未指定仲裁机构,导致争议无法进入高效裁决程序。律所提醒,在跨境投资协议中,应优先选择国际公认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并明确适用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或中国法等具有可预见性的法律体系,同时设定清晰的送达条款与语言版本效力。

签署流程不规范带来的证据瑕疵

投资协议的签署流程看似简单,实则暗藏风险。实践中,部分企业为加快进度,采用电子签名、邮件确认或口头承诺等方式替代正式签署,导致协议效力难以证明。在某起案件中,投资人仅通过微信聊天确认投资意向,未签署正式协议,后因公司经营不善,主张权利时无法提供书面证据,法院最终驳回其诉求。即使使用电子签章系统,也需确保平台具备司法认可资质、签署过程留痕完整且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律所强调,正式签署应采用纸质合同或经过第三方认证的电子合同,并保留完整的签署过程记录,包括签署时间、地点、人员身份核验、网络环境记录等,以增强协议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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