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投资

首页 >> 典型案例 >> 境内外投资

投资并购中的股东权利限制

时间:2025-11-28 点击:8

投资并购中股东权利限制的法律背景与实务意义

在现代企业资本运作体系中,投资并购已成为企业实现战略扩张、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路径。然而,随着交易结构日益复杂,股东权利的配置与限制问题逐渐成为并购谈判中的核心议题之一。特别是在控制权转移、股权集中或引入外部投资者的场景下,如何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对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不仅关系到公司治理的稳定性,更直接影响交易的顺利推进与后续运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权利虽受法律保护,但其行使并非绝对自由,尤其在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并购交易文件中可依法设定必要边界。这一制度设计既保障了股东的基本权益,也为特殊情境下的权利约束提供了法律依据。

股东权利的核心内容及其可限制性分析

股东权利涵盖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多个方面。其中,表决权是影响公司决策的核心工具,直接决定董事会构成及重大事项的通过与否;分红权则体现股东对公司盈利的分享诉求;知情权确保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防止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尽管这些权利具有法定基础,但并不意味着不可限制。在实践中,通过公司章程修订、股东协议约定或并购交易文件设置条款,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对特定股东的权利进行差异化安排。例如,在家族企业控股架构中,可通过设置“一致行动人协议”或“投票权委托”机制,实现对少数股东表决权的实际控制,从而维护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常见股东权利限制方式与法律效力解析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团队常采用多种手段对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第一类为章程层面的限制,如设定不同类别股份的表决权比例(如A股、B股),或对特定股东设置“一票否决权”条款,仅限于重大事项(如合并、分立、资产处置)中适用。此类安排需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平等原则的要求,不得滥用以剥夺其他股东基本权利。第二类为合同层面的限制,即通过股东协议明确约定部分股东在特定期间内不得转让股权、不得参与某些决策或须履行特定义务。此类约定若具备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第三人利益,通常被法院认可为有效。第三类为并购交易中的结构性安排,如设置“锁定期”、“业绩承诺回购条款”或“对赌协议”,间接限制创始股东在一定期限内的退出权或收益分配权。此类安排虽具商业灵活性,但必须注意避免违反《民法典》关于公平原则及《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律所典型案例:某科技公司并购中的股东权利限制实践

本所曾代理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完成对另一家初创型企业的并购项目。该标的公司创始人持股70%,但在交易完成后,为保障新股东(战略投资者)的话语权,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达成如下安排:创始人自交割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剩余股权;在公司未来融资或上市过程中,创始人对涉及控制权变更的议案享有“一票否决权”,但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时,创始人需承诺继续担任公司高管并履行至少五年的服务义务,否则将触发股权回购条款。上述安排通过《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修正案》双重固化,经工商备案后生效。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创始人试图提前出售股权引发争议,我方依据协议条款提起仲裁,并成功主张其行为构成违约,最终促成股权按原价回购,有效维护了并购后的公司治理秩序。

股东权利限制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尽管股东权利限制具有现实可行性,但若设计不当,极易引发法律纠纷甚至被认定无效。首先,应避免过度限制导致“实质剥夺”其他股东的基本权利,尤其是表决权和分红权。一旦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或“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相关条款可能被法院撤销。其次,所有限制性安排必须以书面形式固定,避免口头承诺或非正式沟通。再次,需特别关注“一致性”问题——若限制条款与公司章程冲突,应以修改章程为前提,否则难以对抗第三方债权人或监管机构审查。此外,在跨境并购中,还需考虑目标公司注册地法律对股东权利限制的接受程度,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或开曼群岛的公司法对股东协议的尊重度较高,但中国境内公司仍以章程为准,因此需做好跨法域协调工作。

股东权利限制与公司治理现代化的协同演进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逐步成熟,公司治理结构正从“人治”向“法治”转型。股东权利限制不再是单纯的控制权争夺工具,而逐渐演变为一种精细化治理机制。合理的权利限制有助于减少内部摩擦、提升决策效率,尤其是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计划(ESOP)、私募股权基金(PE)投资等场景中,通过事先设定权利边界,可以有效预防后期矛盾。与此同时,监管机构亦开始关注“同股不同权”结构的透明度与合理性,要求企业在披露文件中充分说明权利差异的合理性与风险控制措施。在此背景下,律师事务所在并购项目中承担的角色已从“风险规避者”转变为“治理架构设计师”,通过构建兼具合法性、可执行性与商业可行性的权利限制框架,助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联系我们

免费获取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联系人:罗律师

   电话/微信/WhatsApp:+86 18108218058

  邮箱:forte_lawfirm@163.com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交子大道333号中海国际中心E座8层812号

Copyright © 2025 四川凡能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XML地图 蜀ICP备20251613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