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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架构合规性审查要点

时间:2025-11-28 点击:7

VIE架构的法律背景与实务意义

VIE架构(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可变利益实体)自20世纪90年代起逐渐成为境外上市企业,尤其是中概股在资本市场上广泛采用的一种特殊股权结构。其核心在于通过协议控制而非直接持股的方式实现对境内运营实体的实际控制,从而规避中国对外资进入特定行业(如互联网、教育、传媒等)的限制性规定。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处理涉及VIE架构的项目,不仅是对跨境投资合规性的深度审查,更是在法律框架内为客户搭建安全、可持续的资本路径。近年来,随着中美监管环境的演变,特别是《外国公司问责法》(HFCAA)的实施以及中国对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平台经济反垄断等领域的强化监管,VIE架构的合规性审查已从“技术性操作”升级为“战略级风险评估”。因此,律所律师必须具备跨法域、跨行业的综合法律能力,以应对日益复杂的法律挑战。

VIE架构的核心构成与运作机制

VIE架构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境外上市主体、离岸控股公司及境内运营实体。其中,境外上市主体一般设立于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等离岸司法管辖区,负责发行股票并申请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NASDAQ)或香港联交所上市;离岸控股公司则作为中间层,持有境内运营实体的股权或通过协议安排实现控制权;而境内运营实体则是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受中国法律管辖。其关键机制在于“协议控制”,即通过一系列法律文件(如独家服务协议、股权质押协议、投票权委托协议、期权协议等)使境外主体能够获得境内公司的经营收益和决策控制权。这种非股权控制模式虽绕开了外资准入限制,但其合法性始终面临来自中国监管机构的质疑与审查,尤其是在政策收紧背景下,如何确保协议的可执行性与稳定性,成为律师必须深入研判的问题。

合规性审查的首要关注点:外商投资准入限制

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特定领域如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线教育、网络出版等严格限制或禁止外资控股。律所在审查VIE架构时,首要任务是确认境内运营实体是否处于负面清单范围内。若属于限制类或禁止类行业,则直接持股将导致无法注册或被处罚。此时,通过VIE架构进行协议控制成为唯一可行路径。然而,律师需特别注意,即便不直接持股,若协议控制被认定为“实质上构成外资控制”,仍可能触发监管风险。例如,2021年国家网信办发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明确要求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赴境外上市前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这使得仅依赖协议控制的VIE架构面临前所未有的审查压力。因此,律师必须结合具体行业属性、业务规模及数据类型,评估是否存在“穿透式监管”的可能性。

协议控制的法律效力与可执行性评估

在VIE架构中,协议控制的法律效力是整个结构稳定性的基石。律师必须全面审查各项协议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与可执行性。例如,股权质押协议是否已在工商部门完成登记?若未登记,是否影响质押权的对抗效力?又如,独家服务协议中的服务费支付条款是否合理?若被认定为“变相利润转移”或“资金外流”,可能引发外汇管理局的关注。此外,投票权委托协议在实践中常因缺乏明确授权范围或期限而被法院认定无效。律所应在尽职调查阶段,核查境内公司股东签署协议的程序合法性,包括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的完备性,并评估是否存在潜在的内部纠纷或第三方异议。同时,还需关注协议是否符合中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自由与公序良俗的原则,避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税务合规与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VIE架构往往伴随复杂的跨境资金流动,包括服务费支付、利息支付、知识产权转让费等。这些交易极易引发税务机关的关注。律师需协助客户梳理整个架构中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确保符合“独立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防止被认定为转移利润或逃避税。例如,若境外主体向境内公司收取高额服务费,但未提供相应实质性服务,可能被税务机关核定补税并加收滞纳金。此外,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反避税规则》,跨境支付若未履行预提所得税申报义务,也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律所应联合税务顾问开展跨境税务合规审查,确保每一笔资金流动均有合法依据和完整凭证支持,避免因税务瑕疵引发连锁反应。

数据安全与国家安全审查的叠加风险

近年来,数据安全已成为中国监管的重中之重。《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共同构建了多层次的数据治理体系。若境内运营实体涉及大量用户数据、敏感信息或关键基础设施运营,其境外上市行为将不可避免地触发国家安全审查。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平台,无论是否采用VIE架构,均需在赴境外上市前提交网络安全审查申请。律所律师在审查过程中,必须评估客户的数据收集、存储、处理与传输方式,确认是否涉及国家核心数据或重要数据。若存在此类情形,即使通过协议控制实现控制,仍可能被认定为“实质控制权转移”,进而导致上市申请被否决。因此,律师需推动客户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本地化机制,并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审查要求。

境外监管环境变化下的动态调整策略

随着美国证监会(SEC)对中概股的持续审查力度加大,特别是《外国公司问责法》要求连续三年未能通过审计底稿检查的公司被强制退市,律师团队必须帮助客户建立动态合规响应机制。这包括定期更新VIE架构的法律文件、重新评估协议控制的有效性、准备应对美方问询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探索“双重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等替代路径。同时,中国监管部门对VIE架构的态度也趋于审慎,鼓励企业回归A股市场或选择红筹架构。在此背景下,律所不仅需提供静态合规建议,更应具备前瞻性法律判断能力,为客户设计灵活、可迭代的资本路径方案,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内外监管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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