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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架构法律效力与监管趋势

时间:2025-11-28 点击:4

VIE架构的法律起源与核心逻辑

VIE架构,即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y)架构,最初由美国会计准则(GAAP)在2003年提出,用于规范企业合并中对控制权不明确的特殊安排。然而,这一概念在中国资本市场中的广泛应用始于2000年代初,特别是在中国民营企业赴美上市过程中。由于中国对外资进入特定行业存在严格限制,如互联网、教育、传媒等领域,许多企业在无法直接实现外资持股的情况下,通过设立境外控股公司并采用协议控制方式,将境内运营实体的实际控制权转移至境外主体,从而绕开监管壁垒。这种架构的核心在于通过一系列股权质押、投票权委托、利润分配协议等法律文件,使境外母公司能够实际控制境内运营公司,实现财务并表与融资目标。尽管其形式上规避了直接外资持股的合规要求,但其背后所依赖的合同安排与实际控制力,使其成为跨境资本运作中极具争议的法律工具。

律所案例解析:某知名教育集团海外上市案

以某头部在线教育企业为例,该企业在2018年计划赴美上市时,采用了典型的VIE架构。该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控股公司,通过香港子公司持有中国大陆运营主体的全部股权,并通过一系列《股权质押协议》《独家认购权协议》《管理服务协议》等嵌套合同,确保开曼母公司对境内运营公司的实际控制。在此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团队深入审查了所有协议的法律效力、执行可行性以及潜在的司法管辖风险。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虽未在开曼公司中直接持股,但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和《不可撤销授权书》,将其在境内公司的表决权、收益权及清算权完全让渡给境外主体。律师团队同时评估了中国政府对教育类企业实施“双减”政策后,此类协议是否可能被认定为规避监管而无效。最终,该案例表明,即便在政策高压下,只要协议设计严谨、履行过程合法,部分VIE架构仍可在短期内维持其有效性。

法律效力争议:合同有效性的司法认定困境

尽管VIE架构在实践中广泛使用,其法律效力始终面临严峻挑战。根据中国《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需具备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性及不违反公序良俗。而当协议控制模式被用于规避国家对外资准入的管制时,相关合同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进而被判定无效。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则涉及互联网平台的仲裁裁决中指出:“若境外主体通过协议控制方式实质取得境内企业控制权,且该行为旨在规避国家关于外资准入的强制性规定,则相关协议应属无效。”此判例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然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分歧:部分地方法院认为,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各方自愿签署,即应尊重契约自由;而另一些法院则强调公共政策考量,主张对规避监管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这种不确定性使得律师在设计VIE架构时必须充分评估地方司法倾向与潜在诉讼风险。

监管趋势演变:从默许到主动规制

近年来,中国政府对VIE架构的态度已从早期的“默认容忍”转向系统性监管。2020年《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外商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并强化了对“实际控制”的界定。202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监管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拟赴境外上市的企业提交VIE架构说明,并接受国家安全审查。同年,市场监管总局对多家采用VIE结构的科技企业启动反垄断调查,重点审查其通过协议控制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此外,针对教育、医疗、数据安全等敏感领域,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专项规定,禁止或限制外资通过协议控制方式参与经营。这些举措标志着中国正从“事后追责”向“事前预防”转变,构建起覆盖全链条的VIE监管体系。对于律所而言,这意味着必须重新审视传统架构的合规边界,推动客户向“合规路径”转型。

国际资本市场的反应与应对策略

随着中国监管趋严,国际投资者对VIE架构的信心出现波动。纳斯达克与纽交所均在2022年起加强对中概股的披露要求,要求企业详细说明其治理结构、协议控制安排及其法律风险。部分国际机构投资者甚至开始拒绝投资采用复杂VIE结构的企业,转而青睐那些已在境内完成红筹架构重组或通过港股通渠道上市的标的。对此,律师事务所迅速调整服务策略,一方面协助客户优化协议条款,引入第三方托管机制、公证备案制度以增强合同执行力;另一方面推动客户探索替代路径,如通过“协议+红筹”混合架构、分拆境内资产独立上市、或借助科创板、北交所等国内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例如,某生物科技公司在2023年成功通过A股IPO,绕开了原有VIE结构,获得资本市场的高度认可。这表明,在监管压力与投资者偏好双重影响下,传统VIE模式正逐步退出主流舞台。

未来展望:合规化与技术赋能下的新架构形态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新型工具正在重塑企业治理结构。部分律所已开始探索将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理念融入跨境资本架构设计,利用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利润分配、投票权流转等关键条款,减少人为干预与法律漏洞。同时,基于可信时间戳、链上存证的证据保全机制,可显著提升协议执行的可追溯性与司法采信度。此外,多地自贸区试点“跨境数据流动监管沙盒”,允许企业在受控环境下测试新型协议控制模式,为未来立法提供实践依据。在这一背景下,律所的角色不再局限于合同起草,而是演变为跨法域合规架构的设计师、风险预警系统的搭建者与技术创新的推动者。唯有深度融合法律、金融与技术能力,方能在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中为客户提供可持续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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