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投资

首页 >> 典型案例 >> 境内外投资

对赌协议法律风险

时间:2025-11-28 点击:4

对赌协议的法律定义与实务背景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VAM),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股权交易中为应对未来不确定性而设定的一种风险分担机制。其核心逻辑在于:若目标公司未能达成特定业绩指标或实现预期发展目标,融资方需向投资方支付补偿,或由投资方获得额外股权、现金补偿等权益。这种安排常见于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及企业并购场景中。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活跃度提升,对赌协议在各类投融资交易中频繁出现。然而,尽管其初衷是平衡双方利益、激励管理层,但其法律效力与执行路径却在司法实践中引发广泛争议。特别是在中国现行《公司法》《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框架下,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边界逐渐清晰,但也暴露出诸多潜在法律风险。

律所案例解析:某科技企业对赌纠纷案

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在处理一起涉及初创科技企业的对赌纠纷案件中,发现该企业在2018年引入外部风投时签订了一份对赌协议,约定若公司连续两年未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创始股东需以现金方式补偿投资方3000万元。然而,由于市场环境突变、核心技术研发延迟,企业实际净利润仅为2000万元。投资方据此提起诉讼,要求创始人履行补偿义务。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认定:对赌协议虽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因补偿条款直接导致公司资本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构成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违背,故判决部分条款无效。该案例揭示了对赌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可能触及公司法底线的问题,尤其是在补偿义务主体为自然人股东而非公司本身的情况下,如何界定责任边界成为关键。

对赌协议中的主体适格性风险

在对赌协议设计中,一个核心法律风险在于补偿义务主体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可执行性。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公司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若对赌协议约定由公司自身承担补偿义务,极易被认定为变相抽回注册资本,从而被判定无效。实践中,不少投资方为增强履约保障,将公司列为共同承诺方,但此类安排一旦触发,可能引发公司债权人主张权利,甚至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例如,在另一案例中,一家生物医药公司因对赌失败,被要求以公司资产进行回购,法院最终认为该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裁定协议相关条款无效。因此,律师团队在起草对赌协议时,必须严格区分“股东个人责任”与“公司责任”,避免将公司置于法律风险漩涡之中。

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与证据留存

对赌协议的效力高度依赖于业绩承诺的合理性与可量化性。若承诺目标设置过高、缺乏行业数据支持或未考虑不可抗力因素,一旦触发补偿条件,易引发争议。某律所代理的一起跨境并购案中,投资方要求标的公司在三年内实现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40%,但该增长率远超行业平均水平,且未纳入宏观经济波动、政策调整等变量。在法院审理中,被告方提交了行业协会报告、第三方审计数据及专家意见,证明该目标不具备商业合理性,最终法院采纳该观点,认定该条款显失公平,依法予以撤销。由此可见,律师在参与对赌协议谈判时,必须推动建立基于真实历史数据、合理增长模型和外部验证机制的业绩指标体系,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评估标准与审计程序,确保争议发生时有据可依。

对赌协议的合规性审查与结构优化

为规避法律风险,律所通常建议采用“间接对赌”或“分期式对赌”结构。例如,将补偿义务设定为股权回购权而非现金支付,或将对赌条件与期权行权、分红权挂钩,从而降低对资本结构的直接影响。此外,通过引入第三方担保、设立信托账户或采取“先补偿后清算”模式,也可增强协议的可执行性。某律所曾为一家新能源企业设计了一套包含“动态调整机制”的对赌方案:当实际业绩低于目标值的70%时,启动股权稀释程序,由创始股东无偿转让部分股份给投资方;若业绩高于目标值,则投资方按比例返还部分股份。该结构既保留激励作用,又避免直接现金支付带来的法律障碍。此类创新设计体现了专业律师在风险控制与商业需求之间的精准平衡。

对赌协议与公司治理的深层冲突

对赌协议往往对公司的长期战略与治理结构产生深远影响。当管理层为满足对赌业绩而采取激进扩张、短期财务美化等行为时,可能损害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某律所承办的一起案件中,公司为完成对赌目标,提前确认收入、虚增客户订单,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最终导致公司上市计划搁浅。此案反映出对赌协议可能诱导管理层“唯指标论”,忽视合规经营与长远规划。律师在介入此类项目时,应主动提示客户关注对赌条款对企业治理的潜在侵蚀,建议在协议中加入“反操纵条款”“业绩真实性保证”及“重大事项告知义务”,并引入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进行监督,构建多层风险防控机制。

对赌协议的司法实践趋势与律师应对策略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裁判文书中逐步确立了对赌协议“有效但有限制”的裁判标准。如《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5条明确指出:投资方与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有效,但与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原则上无效,除非公司完成减资程序。这一司法导向为律师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当前,律师在起草对赌协议时,不仅需关注条款表述的严谨性,更应预判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类型,提前设计救济路径。例如,增加“不可抗力豁免条款”“争议解决地选择”“仲裁前置程序”等内容,提升协议的可操作性。同时,结合区块链存证、电子签名系统等技术手段固化签约过程与履约记录,亦成为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环节。

联系我们

免费获取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联系人:罗律师

   电话/微信/WhatsApp:+86 18108218058

  邮箱:forte_lawfirm@163.com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交子大道333号中海国际中心E座8层812号

Copyright © 2025 四川凡能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XML地图 蜀ICP备20251613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