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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并购中的优先购买权设计

时间:2025-11-28 点击:4

优先购买权在投资并购中的法律定位与实务价值

在现代企业投资并购活动中,优先购买权(Right of First Refusal, ROFR)作为一种常见的股权安排机制,广泛应用于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协议及公司治理结构中。其核心目的在于保护现有股东或特定主体在其他股东拟对外转让股权时的知情权与优先选择权,从而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防止外部资本无序进入。作为一家专注于商事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我们在处理多起并购交易过程中发现,优先购买权的设计不仅关乎交易效率,更直接影响交易结构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尤其在涉及私募基金、上市公司重组以及跨境并购等复杂场景下,合理设置优先购买权条款,已成为风险防控的关键环节。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基础与适用范围

优先购买权并非法定权利,而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同意后,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一规定为优先购买权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然而,在实践中,许多投资协议中会进一步扩展该权利的适用范围,例如将优先购买权延伸至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甚至董事会决议事项。我们代理的一起跨境并购案中,即因未明确界定“同等条件”的具体标准,导致后续争议频发。因此,律师在设计相关条款时,必须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及监管要求,对权利触发条件、行使期限、通知方式等进行精细化约定。

优先购买权的核心条款设计要素

一套有效的优先购买权机制需涵盖若干关键要素。首先是权利触发条件,即明确何种情形下优先购买权被激活——是单一股权转让,还是整体资产出售?是否包括增资扩股后的稀释?其次是“同等条件”的界定,这是最容易引发纠纷的部分。我们建议采用量化标准,如价格、支付方式、融资结构、交割时间等均应具体列明,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独立估值报告作为参考依据。第三是行使期限,通常设定为收到通知后的15至30日,但需结合实际尽调周期合理调整。第四是放弃机制,若优先购买权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回应,应视为自动放弃,避免无限期拖延交易进程。此外,还应考虑反稀释条款与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冲突协调,确保不会因权利重叠而造成结构性障碍。

优先购买权在不同并购模式中的差异化应用

在不同类型的并购交易中,优先购买权的适用策略亦存在显著差异。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投资者常要求在创始股东转让股份时享有优先购买权,以保障其投资安全。我们曾协助某知名VC机构在项目退出阶段成功主张优先购买权,阻止了创始人与第三方非关联方私下达成交易。而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优先购买权的运用则受到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则的严格限制,更多体现为“先决条件”而非直接权利。对于跨境并购,还需考虑外国法律体系下的类似制度(如美国的“first refusal”条款),并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中国境内协议与境外法律不发生实质性冲突。在一项涉及香港上市公司的并购案中,我们通过设立双层优先购买机制,分别适用于内地股东与境外股东,有效平衡了多方利益。

优先购买权执行中的常见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

尽管优先购买权具有较强的保护功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潜藏诸多法律风险。最典型的是“虚假通知”问题:一方可能故意延迟或误导性地发出转让通知,以干扰另一方正常决策。对此,我们建议在协议中加入“真实意图声明”条款,并设定违约责任。其次,“同等条件”的模糊表述可能导致争议升级。例如,某案例中,受让方提出“分期付款+业绩对赌”方案,而原股东主张此非“同等条件”,最终引发仲裁。为此,我们推动客户引入“可比交易参照机制”,即以最近一次公开市场交易或同类项目作为比较基准。再者,若优先购买权人不具备资金实力,却长期保留权利,可能构成“权利滥用”。我们曾在一桩案件中通过法院判决确认,若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购买义务,视为自动放弃,从而加速交易进程。

优先购买权与其他股东权利的协同配置

在复杂的股权架构中,优先购买权往往需与其他股东权利协同运作。例如,与共同出售权(Co-Sale Right)、拖售权(Drag-Along Right)形成互补关系。当大股东计划出售全部股权时,小股东可通过共同出售权实现同步退出;而若小股东不同意,则优先购买权可成为其“保底工具”。在我们代理的一起科技企业并购案中,正是通过将优先购买权与拖售权联动设计,既保障了收购方的控股权过渡,又赋予中小股东合理的退出通道。此外,与反稀释条款、清算优先权等机制的嵌套使用,也能增强整体交易结构的稳健性。律师在起草合同时,必须通盘考虑各权利之间的逻辑关系,避免出现权利冲突或执行障碍。

典型案例解析:一场成功的优先购买权博弈

在某新能源企业并购案中,公司原有三位创始股东合计持股60%,其中一人拟将其持有的15%股权转让给战略投资者。根据股东协议,其余两位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该转让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与第三方签署意向书,引发争议。我所介入后立即启动法律程序,依据协议要求对方重新履行通知义务,并提供完整交易文件。在为期14天的优先购买期内,我方代表一位股东迅速完成尽调并提出购买要约,最终以略低于第三方报价的价格完成股权承接。整个过程严格遵循协议流程,未产生任何法律纠纷。此案的成功,充分体现了优先购买权在防范信息不对称、保障股东权益方面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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