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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架构搭建的法律风险防范

时间:2025-11-28 点击:4

VIE架构的法律背景与商业动因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可变利益实体)架构作为一种跨境融资工具,自2000年代初在中国互联网企业赴美上市过程中广泛使用以来,已成为中国企业实现境外资本运作的重要路径。其核心逻辑在于通过在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离岸公司,并以该主体作为境外上市平台,再通过一系列协议安排控制境内运营实体,从而绕过中国对外资进入特定行业(如互联网、教育、媒体等)的限制性规定。这一架构的兴起,源于中国对外国投资者在部分敏感领域持股比例的严格监管,以及当时境内资本市场尚未完全开放的现实。对于许多初创企业而言,搭建VIE架构不仅能够吸引国际资本,还能提升估值和品牌影响力,成为通往全球资本市场的“跳板”。然而,这种架构虽具商业便利性,却潜藏复杂的法律风险,亟需专业法律团队进行系统性设计与合规把控。

典型律所案例:某教育科技公司海外上市中的VIE架构搭建

本案例源自一家位于北京的知名教育科技企业,计划在纳斯达克上市。该公司主营业务为在线K-12教育服务,属于国家明确限制外资准入的领域。根据《外商投资法》及教育部相关文件,外资不得直接控股或实际控制此类教育机构。为此,律所团队协助客户构建了一套完整的VIE架构体系:首先在开曼群岛设立控股公司A;随后在BVI设立中间层公司B;再由B公司与境内运营实体——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即“VIE主体”)签署一系列控制协议,包括股权质押协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投票权委托协议以及期权协议。这些协议共同构成法律上的控制链条,使境外母公司能够实质上享有境内公司的经营收益与决策权。在整个架构设计过程中,律师团队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可执行性、税务结构的合理性以及与现行监管政策的契合度,确保每一环节均具备法律基础与实操可行性。

VIE架构中的主要法律风险点解析

尽管VIE架构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但其潜在法律风险不容忽视。首先是协议可执行性风险。由于协议签署地多为境外,而实际履行地在中国大陆,一旦发生争议,中国法院是否承认并执行境外仲裁裁决或协议条款,尚存不确定性。例如,在2021年某知名教育公司因违反协议被境内子公司起诉后,法院认定部分协议因损害公共利益而无效,导致原有控制结构失效。其次是外汇管理与资金流动风险。根据中国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跨境资金划转需经外汇管理局审批,若资金通过“代持”或“虚构交易”方式转移,可能触发反洗钱调查或行政处罚。第三是监管政策变动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强了对教育、数据安全、金融科技等领域的监管力度,部分行业已明确禁止外资通过协议控制方式进行间接投资。2021年“双减”政策出台后,多家依赖VIE架构的教育类企业被迫调整结构,甚至面临退市压力。此外,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脆弱,一旦创始人与投资人之间出现分歧,协议控制机制可能迅速瓦解。

法律风险防范的核心策略与实务操作

针对上述风险,律所团队在本案中采取了多项前瞻性防范措施。首先,在协议设计阶段,充分考虑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判例趋势,避免使用可能被认定为“规避法律”的表述,如“实际控制”“收益分配权”等术语,改用更为中立的“合作权利”“服务授权”等措辞,降低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其次,引入第三方公证机构对关键协议进行公证,并在境内留存副本,增强证据效力。同时,建议客户在协议中加入“争议解决地为中国上海仲裁委员会”或“适用中国法律”的条款,以争取在争议发生时获得更有利于己方的管辖权优势。第三,在税务筹划方面,采用“合理商业目的”原则设计交易结构,避免被认定为避税安排。例如,将服务费定价设定在市场公允水平,保留完整成本核算凭证,以应对税务机关的稽查。第四,建立定期合规审查机制,跟踪国内外监管动态,及时调整协议内容。例如,在2023年《数据安全法》实施后,律所立即建议客户补充数据跨境传输的合规评估报告,并更新用户协议中的数据处理条款。

跨国法律协同与跨境争议解决机制

鉴于VIE架构涉及多国法律体系,有效的跨国法律协同至关重要。在本案例中,律所联合美国、香港及新加坡的法律顾问组成跨区域团队,就协议的跨境效力、仲裁程序的启动条件、判决承认与执行等问题展开深入研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纽约公约》及中国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若能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地点为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并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依法申请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将极大提升执行效率。此外,律所还建议客户在协议中设置“争端调解前置”条款,鼓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分歧,减少诉讼成本与时间损耗。对于重大事项,如股权变更、合并分立或上市退出,要求所有相关方签署书面确认函,形成完整法律证据链,防止事后追责。

未来趋势:VIE架构的替代路径探索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改革深化,科创板、北交所等多层次市场逐步开放,部分原本依赖VIE架构的企业开始转向境内上市路径。例如,2023年某医疗科技公司成功登陆科创板,不再需要搭建VIE结构。与此同时,部分企业在境外上市时也尝试采用“红筹+CDR”模式,即在境外发行股票的同时,通过中国存托凭证(CDR)在境内交易所挂牌,实现双重上市。这类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协议控制的依赖,提升了治理透明度与公众信任度。然而,对于仍需借助境外资本支持的高成长型企业,尤其是处于监管敏感行业的企业,完善的VIE架构仍是不可或缺的工具。因此,法律风险防范不应止于“规避”,而应升级为“主动管理”——通过制度化、标准化、动态化的合规管理体系,将风险控制嵌入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治理结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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