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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并购中的关联交易披露

时间:2025-11-28 点击:4

投资并购中的关联交易披露:法律合规的基石

在企业投资与并购活动中,关联交易的识别与披露始终是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领域。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日益成熟,监管规则不断细化,特别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发布的多项指引文件,对关联交易的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律所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在处理并购项目时,必须深入理解关联交易的法律定义、认定标准及披露义务,确保交易合法合规,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在涉及上市公司或拟上市企业时,关联交易的不透明披露可能引发监管问询、行政处罚甚至诉讼纠纷,直接影响并购进程与交易价值。

什么是关联交易?法律界定与判断标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相关司法解释,关联交易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另一方之间发生的资源转移或义务承担。关键在于“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存在。在并购语境下,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母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控制的企业,以及与企业有密切经济联系的其他实体。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不仅看形式上的股权结构,更需结合实际经营行为、资金往来、业务安排等综合分析。例如,即便未持股,若一方通过协议安排实际控制另一方经营决策,仍可能被认定为关联方。

典型案例解析:某科技公司并购案中的关联交易疏漏

某知名律所在代理一家科创板拟上市科技企业并购项目中,曾遭遇一起典型关联交易披露争议。该企业拟收购一家研发型初创公司,其核心技术人员之一系企业董事长之弟,且在被收购公司中持有15%股权。尽管该技术团队成员并非直接持股主体,但因与实际控制人存在亲属关系,且交易完成后其薪酬由并购后平台统一支付,律所团队最初认为不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然而,在申报材料提交后,交易所问询函明确指出该情况属于“实质关联方”,并要求补充披露全部利益输送路径及定价公允性依据。最终,律所协助客户重新梳理交易结构,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估值,并公开披露了所有相关方的关系链条,才得以通过审核。此案凸显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关联交易认定中的重要性。

关联交易披露的核心内容与格式规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规定,重大资产重组中必须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具体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性质(如股权关系、亲属关系、管理层任职等)、交易标的、交易金额、定价机制、是否经过独立第三方评估、交易目的及必要性、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分析,以及独立董事出具的意见。此外,还需说明是否存在规避监管的情形,例如通过分拆交易、多次小额交易累计达到重大标准等方式绕开披露义务。律所必须确保每一份披露文件均符合监管格式要求,避免因表述模糊或遗漏关键信息而被质疑。

律师在并购尽调中的角色:识别与防范风险

在投资并购前期尽职调查阶段,律师的角色远不止于合同起草与谈判支持,更是关联交易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律师需通过查阅工商档案、银行流水、税务申报表、内部会议纪要、员工劳动合同、供应商与客户名单等多维度资料,系统排查潜在关联方。尤其对于非上市公司或境外标的,信息透明度较低,更需借助背景调查工具与行业数据库辅助识别。一旦发现疑似关联交易,应立即启动评估程序,判断是否需要履行披露义务,必要时建议客户主动暂停交易以待合规整改。同时,律师还需提示客户建立关联交易内部审批制度,确保未来类似交易可追溯、可审查。

跨境并购中的特殊挑战:跨国关联方与信息披露差异

在跨境并购场景下,关联交易披露面临更大的复杂性。不同司法管辖区对“关联方”的定义和披露要求存在显著差异。例如,美国SEC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相关方交易”(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但其标准更侧重于“利益冲突”而非单纯的股权关系;欧盟则强调“透明度”与“独立性”原则,要求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独立审查。当中国企业在收购海外企业时,若未充分考虑这些差异,可能导致境内申报材料与境外审计报告不一致,引发监管质疑。因此,律所必须具备跨法域协调能力,整合国内外法律标准,制定统一披露策略,确保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合规一致性。

动态监管趋势:从被动披露到主动预警机制

近年来,监管机构正逐步从“事后追责”转向“事前预防”。沪深交易所已推动建立“关联方名单库”与“关联交易智能筛查系统”,通过大数据比对自动识别潜在关联交易。部分券商与律所也开发了内部合规管理平台,将关联方识别嵌入并购流程,实现“交易发生即预警”。在此背景下,律师不仅要精通现行法规,还需掌握数据建模、风险预警系统等新型工具,提升服务的前瞻性和智能化水平。未来,关联交易披露将不仅是合规动作,更将成为企业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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